寄宿制学校侵权责任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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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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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寄宿制学校发生侵权行为,应当是由学校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们国家《民法典》1199条至1201条当中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在学校受到损害的情况之下,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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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寄宿制学校侵权责任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1199-1201条:

第119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201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 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 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学生在学校致害学校会承担责任,但是如果没有明显过错,尽到了管理教育的责任,不承侵权责任。

二、学生在校期间因他人的侵权而受到损害由谁赔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在确定赔偿责任时,要根据责任人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有无因果关系,来确定应不应当承担责任,要根据主观上的过错对事故的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来确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大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则进一步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教育机构依法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如果因过错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教育机构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在性质上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过错责任

我们国家对于寄宿制学校所作出的规定是非常的严格的,因为毕竟在接触的过程当中,学校是需要负责学生的人身安全的,一旦发生人身损害的情况,那么对学校来说,不可避免的,需要承担起一定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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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所在学校属于寄宿制学校。因为是被家人强行逼进去且无法忍受寄宿生活,向学校提出走读如果学校不同意的话可以起诉学校吗?住宿完全非本人意愿,走读后我也会遵守学校相关条例规定。如果学校不同意,我在不损坏学校财产不损害他人利益不侵犯他人人身安全情况下采取极端措施要是被开除能不能起诉?被开除后我将学校未履行教育局相关规定的事实实名举报并向社会公开是合法的吗?
[律师回复] <br/>1.《学生伤害意外处置办法》第二十条限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学生伤害意外,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做法并无不当的,不承受法律职责:<br/>(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导致的;<br/>(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导致的;<br/>(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br/>(四)、学生自杀、自伤的;<br/>(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br/>(六)、其他意外因素导致的。<br/>2.《学生伤害意外处置办法》第十三条限定:下列情形下发生的导致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意外,学校做法并无不当的,不承受意外职责;意外职责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限定认定:<br/>(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路中发生的;<br/>(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私行离校期间发生的;<br/>(三)、在放学后、节假日发生的;<br/>(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br/>3.《学生伤害意外处置办法》第十四条限定:因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做法,或者因学生、老师及其他个人有意实施的违法犯罪做法,导致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受相应的职责,学校不承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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