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恶势力的认定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稳定的犯罪组织,包括犯罪集团和黑社会组织。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般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所涉及的犯罪大致上有,寻衅滋事,非法聚众赌博,开设地下赌场,组织容留妇女卖淫。
故意伤害致人受伤或致人死亡,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管制刀具等,聚众斗殴等等。
二、如何预防恶劣力的产生
(一)完善相关法律规范,做到有法可依。
中国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仅存在于《刑法》第29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且可操作性都不强。因此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专门的法律,以有效打击和控制此类犯罪,也使执法者有法可依。
(二)加强司法执法力度,健全监督机制。
有很多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由于打击不力而形成的,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执法者往往很难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有效的打击,或者是由于执法者的放纵,或者是有人打招呼而使违法者得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最终使这些黑社会组织越来越强大,最终有可能转变为黑社会组织。
(三)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完善相关制度。
1、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城乡结合部往往是犯罪份子得以藏身的地方,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规章,不断增强依法管理流动人口的能力。公安、工商、劳动、城管等担负主要管理任务的部门,更需要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这样才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犯罪份子的在这一地区的滞留。
2、加强对孤儿的帮助和教育。在现实社会中,由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使很多孤儿长期流浪在社会中,这一部分儿童由于没有任何经济来源且缺乏教育,为了生存他们不得不进行乞讨、偷盗等行为,同时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多是社会最底层的人员,这些人员往往使这些儿童在日常生活中养成打架斗殴、盗窃等习惯。因此要加强对其的帮助教育,以防误入歧途。
3、做好失足少年和劳改犯的帮教工作。要本着治病救人的宗旨,坚持惩教与预防相结合,用真诚的爱心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和劳改犯。家庭、学校、社会相配合,从思想、生活、工作、学习以及家庭氛围等方面,给失足青少年和劳改犯创造重新做人的良好环境。着重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帮助他们重做新人,预防其重新犯罪。同时坚持科学的态度,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和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青少年犯罪的新因素和新规律,制定并实施科学的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的战略。
(四)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
1、保障公务员的福利待遇。现实生活中,有很大一部分官员在糖衣炮弹前栽跟头了。有些“糖衣炮弹”并不具有太大的杀伤力,但还是有一大部分的公务员纷纷栽跟头,究其原因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太低是主要原因之一。因此要不断加大公务员工资改革的力度。
2、完善公务员安全保障制度。
3、保证公务员升迁的公正性。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通过正常的考核过程中不能得到升迁,于是往往采取其他手段,其中不乏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政府的影响。只有保证正常的公务员升迁途径的公正性,才能减少黑社会性质组织对公务员升迁的影响。
总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进行控制和预防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系统的任务。只有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才能预防黑社会组织的形成,才能更好的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更好的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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