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职权罪的概念: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以行为人具有一定的职权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具有某种职权,就谈不到滥用职权的问题。
通常表现为两种情况:
(1)行为人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者处理其没有决定权或者超越处理权限的事项;
(2)行为人违法地行使其职权范围内的权力,或者表现为以不正当的目的,进行违反职务权限的事项。
本罪的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本罪为结果犯,即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
三、滥用职权罪造成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立案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罪的重大损失一般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5、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四、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任何人员,都不能单独成为本罪的主体。
五、滥用职权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而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实践中,本罪绝大多数出自间接故意,但也可能有直接故意的存在,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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