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保证金最高法院是怎么解释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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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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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定金与保证金是根据合同在签订时双方协商的情况来认定的,定金一般是在合同订阅和履行之前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来进行担保的情况,而对于保证金则是属于留存于第三方的资金,两者是不同的。
定金与保证金最高法院是怎么解释的?

一、定金保证金最高法院是怎么解释的?

(一)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1、作用

(1)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则定金就作为价款支付;

(2)如果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的,没有权利收回;收款的一方,应双倍返还。

2、主要法律特征

(1)惩罚性。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特定性。分两方面,一是担保的主体特定,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二是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3)最高限额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若超过,则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5)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

(二)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

1、作用

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

2、形式

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

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3、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没有限制

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定金与保证金的认定是非常常见的,涉及到一方存在违约的情况,或者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也是需要按照规定的标准来约定定金或者保证金的,但涉及到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有关法律义务的,是不可以退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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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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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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