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的法律理论,定金一般可以分为预约定金、成约定金,以及违约和解约定金,每一种都有着不一样的适用的范围和作用。
按照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违约定金主要的作用是为了保证当事人能够按照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在符合相关的条件之下,债权人是可以选择合法的适用定金的相关罚则,也就是通过没收定金的方式,而其债务人是不能请求其返还的。
在债权人进行没收定金的处罚之后,并不会产生合同解除的相应效果,只能是在债务人已经违约的情况下,而导致合同的目的不能够实现,或者是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之下,才能真正解除合同,即使是按照约定的违约金的双倍返还,也是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相应效果。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要是通过交付定金的方式来订立下来的主合同为担保的,给付定金的那一方在拒绝订立主合同之后,是没有权利要求返还定金的,而收下了定金的那一方要是拒绝订立主合同的话,也是应该要双倍返还定金的。这里所指的定金,就是订约定金,它的作用主要是用来担保主合同能够订立下来。如果订约的定金适用了定金的罚则的话,那么也就说明有一方当事人对于订立主合同的要求提出了拒绝,这个时候合同都还没有订立,也就不会有合同解除的问题。
而根据成约定金的相关司法解释,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通过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其主合同成立或者是就此生效的一项要件的,应该给付定金的一方在还没有支付定金,若是主合同已履行,或者是合同里边主要的部门已履行的话,也不会影响到该合同是成立还是生效的。成约定金最为主要的作用就是为了保证其合同能够成立或是生效,但是其合同的成立或是生效更加适用于实质上的形式的相关原则。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解约定金通常为定金已经交付之后,交付了定金的那一方按照签订的合同里边的约定,以丧失自己给付的定金为代价,而选择解除主合同,而收下定金的那一方也可以双倍奉还定金的方式来解除主合同。对于解除主合同之后,责任的处理工作,应该要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判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所以解约定金,其实就是通过定金交付来作为一种代价,以此来保留合同的解除权的一种方式,如果说当事人已经将其解约定金约定好了,其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将定金的损失来作为一种代价并且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了之后,应该要按照相关的适用过错原则,对于造成对方损失的部分,依照其过错的程度来给予一定赔偿。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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