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求,在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均由他们的父母抚养,相互之间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但是,在特定条件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产生了附条件的扶养义务。
《民法典》(施行)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据此,弟、妹扶养兄、姐也有如下三个条件: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一般是指弟、妹在幼年或童年、少年期间,因丧失父母或父母无力抚养而由兄、姐扶养长大的。
(2)弟、妹有负担能力。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上述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形成弟、妹扶养兄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不是由兄、姐扶养成人,
弟、妹在兄、姐生活遇到困难,已丧失劳动能力并且缺乏生活来源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和生活上的照料。
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因而他们相互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当然,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因为他们是血缘关系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民法典》之中明确规定在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是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弟妹,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是需要对其弟妹进行抚养的。而弟妹在兄姐生活遇到困难,已丧失劳动能力,需要经济帮助和照料时也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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