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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管辖的种类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
(一)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民事案件以作为诉讼的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标的物所在地为标准而确定的管辖。
(二)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一般地域管辖又可称“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它是以诉讼当事人住所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管辖的。
(四)协议管辖是指当事人可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通过协议,选择在某一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而产生的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发案地人民法院,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更加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综上所述,我国法律中主要将其分为了四类,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现实中,确定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也不是一件容易的时候,但原则上来看是由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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