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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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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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虽然也必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但是在形式上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其主要特征是:1、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2、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性和广泛性,3、电子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无需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具有电子化的特点。
电子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相比,虽然也必须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但是在形式上发生了很多的变化。其主要特征是:

1、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是以数据电文的方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进行的

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提出要约和接受要约,并最终缔结合同。而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均是通过电子数据的传递来完成的,一方电子数据的发出(输入)即可视为为要约;另一方电子数据的回送(回执)即为承诺。由于电子数据交换在功能上具有自动审断的功能,因此,电子合同的签订过程是通过互联网在计算机的操作下完成的。这是电子合同区别于传统合同的关键特征。

2、电子合同交易主体的虚拟性和广泛性

订立电子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是通过网络运作,可以互不谋面。而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没有地域上的局限性,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电子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无需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具有电子化的特点

与传统合同不同,电子合同是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方法来签订合同的,因此,电子合同的内容可以完全储存在计算机内存、磁盘或者其他接收者选择的非纸质中介物(如:磁带、磁盘、激光盘等)上,勿需采用书面形式。

4、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不同,勿需经过传统的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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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在实质上的无形性。一切由计算机处理的信息都必须转换为二进制的机器语言才能被计算机读懂,即无论使用何种高级语言或输入法向计算机输入信息,都必须经过数字化的过程,因此我们所谓的电子证据其实质上只是一堆按编码规则处理成的“0”和“1”,看不见摸不着,具有无形性。
2、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和普通的物证、书证的单一性相比,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前的不仅可以表现为文字、图像、声音或它们的组合,还可以是交互式的、可编译的,因此电子证据能够更加直观、清晰、生动、完整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的过程。
3、客观真实性。如果不考虑人为篡改、差错和故障影响等因素,电子证据应该是所有证据种类中最具证明力的一种,它存储方便,表现丰富,可长期无损保存及随时反复重现,它不像物证一样会因周围环境的改变而改变自身的某种属性,不会像书证一样容易损毁和出现笔误,也不像证人证言一样容易被误传、误导、误记或带有主观性,电子证据一经形成便始终保持最初、最原始的状态,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
4、易破坏性。与电子证据的客观真实性相对应,当有人为因素的或技术的障碍介入时,电子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并且与其他几种证据形式相比,被破坏后不留痕迹,难以查清和进行判断。
电子证据的另一特点就是法官和仲裁员在高科技面前都不是内行,在认定电子证据时一定要找专家给予协助,以弄清证据的形成与来源,了解电子设备的基本工作原理和关键技术原则,并且还要找出与该电子证据相关的其他形式的证据进行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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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特征要求有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电子证据的特征要求有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电子证据的特征要求
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1、证据属性的多重性。
由计算机提供的电子证据具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多重证据意义。电子证据的视听资料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画面、声音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影视画面可以证明历史现场情况,声音则可以证明谁在什么场合说了什么话等;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文字、数字及符号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书信、软件、电算化资料等;电子证据的物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以其被储存的位置、方式以及载体的外观形象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证据被储存在不同文件夹中,可以证明存储者对计算机文件的理解、使用意图,电子证据被储存在计算机硬盘中或是被储存在软盘、光盘、磁带中将会证明这一证据文件的是否被拷贝等事实,软盘、光盘等电子证据载体的外观形象,可以证明其是否受到物理破坏的事实。电子证据属性的多样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时,要注意到电子证据的不同证据意义。在固定电子证据时,应当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及电子证据的用途,采取相应的证据固定方法,例如:仅需要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时,只将电子文件打印成书面文件即可;而如果需要其视听资料意义时,则应当采用拷贝、拍摄等方法进行固定。
2、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可以被修改的。电子证据可修改性有两层含义:
一是,数据信息在被作为证据固定前可能已被修改,因而当其被作为证据固定时,其内容已发生变化,造成所取证据的失真;
二是,采用拷贝方式收集的电子证据,从证据固定到使用的过程中,也可以被修改,造成其在被使用时的内容与原证据内容不符。
同时,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着后一种可修改性,在庭示证据时辩方会就证据是否被修改提出质疑,而控方如提不出未进行修改的证据,则法庭会不采信该证据。电子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
一是要注意收集和固定有关数据信息形成时间方面的证据,如计算机中有关该文件形成时间的记录,与其他有关该信息形成时间的证据进行比较,确认该数据信息是否被修改过;
二是注意对电子证据内容的现场固定,如通过现场录像、现场打印等方式进行可视性固定。另外,电子证据被作为视听资料使用前,检察人员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内容的审查,防止在出庭时出现差错。
3、证据内容的可灭失性。
计算机储存的信息会因人为删盖、感染、物理破坏等原因灭失。电子证据的可灭失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
一是一但发现电子证据,应当立即收集,防止证据被毁灭;
二是在计算机中未发现原有文件时,应当及时通过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查找原因,判明能否恢复;
三是尽量采用现场打印的方法收集电子证据;
四是如果采取拷贝方法收集电子证据,应当现场检查拷贝质量,防止因拷贝了等原因打不开所收集到的计算机文件;
五是存放和使用存有拷贝证据的软盘、光盘、磁带时应当注意安全,例如,存放时应当远离强磁场,使用时应当注意计算的检测。
4、证据的技术性。电子证据的技术性主要表现为:
①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通过特殊技术方法形成的;
②很多情况下,发现、收集、固定和使用电子证据需要一定计算机技术;
③数据信息中的软件能够以其特定的技术性语言来证据案件事实。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要求取证人员应当了解或通晓计算机技术,以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技术方法收集证据,调查案情。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还要求在涉及与软件的制作、使用等专门性问题时,应指派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二、办案中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
(一)、办案现场如有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数据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是简单取证。对不涉及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简单取证程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取证时,首先由提供证据单位的计算机操作人员打开计算机,查找所需收集的证据。当找到证据时,取证人员应当通过显示器观察和确认该文件的形成时间。然后由操作人员打开文件,由取证人员确认该文件系所要收集的证据后,采用相应的方式予以提取固定。在查找证据过程中,如遇文件找不到或打不开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协助。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打印和拷贝两种。通常情况下应当采用打印方式,或两种方式同时使用。只有在文件较多不方便现场打印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使用拷贝方式。采用打印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打印到纸张上。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打印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文件。打印完毕后,可以按照书证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但应当注明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采用拷贝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光盘中。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入自备计算机中进行检查。首先进行检测,然后打开文件检查拷贝的质量。如通过检测发现,则应当先消毒,后打开文件检查。
无论采取那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
①案由。
②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
③检查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等。
④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⑤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
⑥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
⑦提供电子证据人员签名。
(二)、办案现场如有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就是复杂取证。对涉及计算机使用、维护人员的犯罪案件,就应当采取复杂取证程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
1、现场检查与现场访问,首先由计算机专家检查硬件设备,切断可能存在的其他输入、输出设备,保证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在取证过程中不被修改或损毁。与此同时,侦查人员应当询问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下列问题:
⑴有无为计算机设置密码及密码的组成。
⑵计算机的软件情况:
①已使用的软件有哪些;
②软件的来源,如软件是购买的还是自行设计的等;
③软件的维护情况,例如:由谁负责软件的维护、调整,对软件作过哪些修改等。
⑶计算机的使用情况:
①如何进行计算机的日常管理;
②谁能够打开并使用计算机;
③计算机是否出现过影响或可能影响文件质量的故障(如感染等),故障是如何解决的。
⑷案件所涉及的资料存放于存储设备的什么位置,有无备份。对计算机使用者拒绝提供密码的情形,可考虑由计算机专家解密,但由于解密工作可能会对计算机储存的资料造成损害,因而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应当十分慎重。检查计算机文件时,计算机专家应当注意对隐蔽文件的查找。有备份的,应由计算机专家同时检查备份文件,查明备份文件与原文件是否一致。
2、提取证据按照前述方法打印和拷贝计算机文件,固定电子证据。如发现在备份文件与原文件不一致时,应当同时提取备份文件。
3、电子证据内容涉及电算化资料的,应当由司计专家对提取的资料进行现场验证。验证中如发现可能与软件设计或软件使用有关的问题时,应当由司计专家现场对电算化软件进行数据测试(侦查实验)。经测试确认软件有问题时,则由计算机专家对软件进行检查或提取固定。
4、制作检查笔录除前述检查笔录的内容外,对解密、数据测试等过程也应当作出详细的记录。
5、对复杂取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在检查前应 当有所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例如:
①考虑到计算机操作人员可能不提供密码,计算机专家应当携带解密工具;
②对可能需要进行数据测试的,司计专家应当携带事先制作的测试文件。
③必要时,可以指派视听技术人员对取证及软件测试过程进行录像。
三、电子证据收集与固定工作的任重道远
配备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以便进行全面的取证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成员应当由通晓硬件和软件计算机人员、熟悉电算化程序的司计专家、熟悉计算机作案手段的侦查、公诉人员组成。制定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使用工作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建立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以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活动,使办案人员能够及时有效的收集到电子证据,也为电子证据的在法庭上的合法使用提供依据。注重对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电子证据所涉及的技术是不断发展的,相关取证人员都需要不断学习、研究和掌握新的技术方法;虽然电子证据专家各有所长,但为了方便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熟悉诉讼程序、证据规格和电算化等业务,司计专家和侦查人员也需要了解计算机知识。
因此,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专家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机能,使之在工作中能够得心应手。
电子证据的特征要求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电子证据的特征要求
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1、证据属性的多重性。
由计算机提供的电子证据具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多重证据意义。电子证据的视听资料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画面、声音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影视画面可以证明历史现场情况,声音则可以证明谁在什么场合说了什么话等;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文字、数字及符号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书信、软件、电算化资料等;电子证据的物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以其被储存的位置、方式以及载体的外观形象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证据被储存在不同文件夹中,可以证明存储者对计算机文件的理解、使用意图,电子证据被储存在计算机硬盘中或是被储存在软盘、光盘、磁带中将会证明这一证据文件的是否被拷贝等事实,软盘、光盘等电子证据载体的外观形象,可以证明其是否受到物理破坏的事实。电子证据属性的多样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时,要注意到电子证据的不同证据意义。在固定电子证据时,应当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及电子证据的用途,采取相应的证据固定方法,例如:仅需要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时,只将电子文件打印成书面文件即可;而如果需要其视听资料意义时,则应当采用拷贝、拍摄等方法进行固定。
2、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可以被修改的。电子证据可修改性有两层含义:
一是,数据信息在被作为证据固定前可能已被修改,因而当其被作为证据固定时,其内容已发生变化,造成所取证据的失真;
二是,采用拷贝方式收集的电子证据,从证据固定到使用的过程中,也可以被修改,造成其在被使用时的内容与原证据内容不符。
同时,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着后一种可修改性,在庭示证据时辩方会就证据是否被修改提出质疑,而控方如提不出未进行修改的证据,则法庭会不采信该证据。电子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
一是要注意收集和固定有关数据信息形成时间方面的证据,如计算机中有关该文件形成时间的记录,与其他有关该信息形成时间的证据进行比较,确认该数据信息是否被修改过;
二是注意对电子证据内容的现场固定,如通过现场录像、现场打印等方式进行可视性固定。另外,电子证据被作为视听资料使用前,检察人员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内容的审查,防止在出庭时出现差错。
3、证据内容的可灭失性。
计算机储存的信息会因人为删盖、感染、物理破坏等原因灭失。电子证据的可灭失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
一是一但发现电子证据,应当立即收集,防止证据被毁灭;
二是在计算机中未发现原有文件时,应当及时通过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查找原因,判明能否恢复;
三是尽量采用现场打印的方法收集电子证据;
四是如果采取拷贝方法收集电子证据,应当现场检查拷贝质量,防止因拷贝了等原因打不开所收集到的计算机文件;
五是存放和使用存有拷贝证据的软盘、光盘、磁带时应当注意安全,例如,存放时应当远离强磁场,使用时应当注意计算的检测。
4、证据的技术性。电子证据的技术性主要表现为:
①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通过特殊技术方法形成的;
②很多情况下,发现、收集、固定和使用电子证据需要一定计算机技术;
③数据信息中的软件能够以其特定的技术性语言来证据案件事实。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要求取证人员应当了解或通晓计算机技术,以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技术方法收集证据,调查案情。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还要求在涉及与软件的制作、使用等专门性问题时,应指派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二、办案中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
(一)、办案现场如有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数据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是简单取证。对不涉及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简单取证程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取证时,首先由提供证据单位的计算机操作人员打开计算机,查找所需收集的证据。当找到证据时,取证人员应当通过显示器观察和确认该文件的形成时间。然后由操作人员打开文件,由取证人员确认该文件系所要收集的证据后,采用相应的方式予以提取固定。在查找证据过程中,如遇文件找不到或打不开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协助。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打印和拷贝两种。通常情况下应当采用打印方式,或两种方式同时使用。只有在文件较多不方便现场打印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使用拷贝方式。采用打印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打印到纸张上。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打印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文件。打印完毕后,可以按照书证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但应当注明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采用拷贝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光盘中。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入自备计算机中进行检查。首先进行检测,然后打开文件检查拷贝的质量。如通过检测发现,则应当先消毒,后打开文件检查。
无论采取那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
①案由。
②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
③检查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等。
④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⑤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
⑥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
⑦提供电子证据人员签名。
(二)、办案现场如有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就是复杂取证。对涉及计算机使用、维护人员的犯罪案件,就应当采取复杂取证程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
1、现场检查与现场访问,首先由计算机专家检查硬件设备,切断可能存在的其他输入、输出设备,保证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在取证过程中不被修改或损毁。与此同时,侦查人员应当询问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下列问题:
⑴有无为计算机设置密码及密码的组成。
⑵计算机的软件情况:
①已使用的软件有哪些;
②软件的来源,如软件是购买的还是自行设计的等;
③软件的维护情况,例如:由谁负责软件的维护、调整,对软件作过哪些修改等。
⑶计算机的使用情况:
①如何进行计算机的日常管理;
②谁能够打开并使用计算机;
③计算机是否出现过影响或可能影响文件质量的故障(如感染等),故障是如何解决的。
⑷案件所涉及的资料存放于存储设备的什么位置,有无备份。对计算机使用者拒绝提供密码的情形,可考虑由计算机专家解密,但由于解密工作可能会对计算机储存的资料造成损害,因而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应当十分慎重。检查计算机文件时,计算机专家应当注意对隐蔽文件的查找。有备份的,应由计算机专家同时检查备份文件,查明备份文件与原文件是否一致。
2、提取证据按照前述方法打印和拷贝计算机文件,固定电子证据。如发现在备份文件与原文件不一致时,应当同时提取备份文件。
3、电子证据内容涉及电算化资料的,应当由司计专家对提取的资料进行现场验证。验证中如发现可能与软件设计或软件使用有关的问题时,应当由司计专家现场对电算化软件进行数据测试(侦查实验)。经测试确认软件有问题时,则由计算机专家对软件进行检查或提取固定。
4、制作检查笔录除前述检查笔录的内容外,对解密、数据测试等过程也应当作出详细的记录。
5、对复杂取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在检查前应 当有所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例如:
①考虑到计算机操作人员可能不提供密码,计算机专家应当携带解密工具;
②对可能需要进行数据测试的,司计专家应当携带事先制作的测试文件。
③必要时,可以指派视听技术人员对取证及软件测试过程进行录像。
三、电子证据收集与固定工作的任重道远
配备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以便进行全面的取证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成员应当由通晓硬件和软件计算机人员、熟悉电算化程序的司计专家、熟悉计算机作案手段的侦查、公诉人员组成。制定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使用工作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建立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以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活动,使办案人员能够及时有效的收集到电子证据,也为电子证据的在法庭上的合法使用提供依据。注重对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电子证据所涉及的技术是不断发展的,相关取证人员都需要不断学习、研究和掌握新的技术方法;虽然电子证据专家各有所长,但为了方便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熟悉诉讼程序、证据规格和电算化等业务,司计专家和侦查人员也需要了解计算机知识。
因此,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专家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机能,使之在工作中能够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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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违约责任的特征有哪些?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电子合同违约责任的特征有哪些,对电子合同的规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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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电信诈骗案件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近期电信诈骗层出不穷,徐某被骗后自杀身亡,甚至很多大学教授、明星上当受骗,值得大家警惕。那么电信案件常见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冒充公检法人员,向被害人虚构个人信息泄露等事实,诱导其向指定账户中汇款。 2、冒充中奖,向被害人群发诈骗短信、拨打诈骗电话或引导受害者主动联系后,要求缴纳“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 3、借推荐“优势”股票之名,骗取股民交纳会员费。 4、借推销假冒保健产品之名,骗取受害者钱财。犯罪分子一般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公司寄出货物,收取货款。 5、谎称被害人医保卡异常进行诈骗。谎称被害人的医保卡涉嫌盗刷违禁药品,以“公安局号码”与被害人通话,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要求被害人将钱款转到指定账户。 以上只是列举了一些常见的电信诈骗案件(手段),但是电信诈骗的手段翻新速度很快,普通群众在预防电信诈骗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要贪图小便宜; 2、防止身份泄露; 3、在接到短信或者是电话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核对真实的信息; 4、遇到恐吓一类的电信信息或者是电话的时候,不要惊慌,冷静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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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1、法定义务规则: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③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2、正确履行:
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①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②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
③履行时间正确
④履行地点正确
⑤履行方式正确。
3、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①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62条1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2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3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4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5款: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6款: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电子商务合同具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1、法定义务规则: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③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防止损失扩大-,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2、正确履行:
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①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②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
③履行时间正确
④履行地点正确
⑤履行方式正确。
3、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①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62条1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2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3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4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5款: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62条6款: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电信诈骗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律师回复] 1、调查取证难。
在侦办以往的诈骗案件中,往往采取比对嫌疑人体貌特征等待定的侦查方法确定犯罪嫌疑人。而电信诈骗犯罪仅是通过使用通信工具与受害人进行联系,双方不进行面对面的直接接触,受害人对嫌疑人的了解仅限于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不掌握嫌犯体貌特征和其他痕迹物证,难以通过传统对比的方法确定作案者。
2、作案方式信息化。
嫌犯借助计算机、电话等,通过互联网服务器,使用任意显号软件等技术手段,批量群发短信群拨电话,诱导受害人向指定账户转汇资金,随后通过网银系统在短时间内转存,再利用自动柜员机多出分散提现,给案件调查、嫌犯控制、赃款追缴带来较大困难。
3、作案形式集团化。
电信诈骗多是团伙作案,一是有一套为诈骗网络平台提供技术服务的人马。诈骗犯罪团伙往往在境外租赁服务器,依托不法运营商在互联网上提供的诈骗网络平台作案;二是有一班专门拨打诱骗电话的人马。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设立窝点,组织一班人员专门拨打诈骗电话和群发诈骗短信等;三是有一批外围人员负责转取赃款。这三部分 人员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相互配合,呈现明显的集团化特征。
4、作案目标广泛化。
电信诈骗作案分子往往在某一时段内集中向某一号段或者某一地区拨打电话、发送短信,侵害对象除地域集中外,无其他特定条件,受害者包括社会各个阶层,受害面广泛。
5、赃款流动快速化。
从银行转账汇款到对方账户资金到账往往只需要几分钟,十几分钟的时间。实施诈骗成功后,嫌犯会在资金到账的第一时间,通过网络银行进行赃款转移,并按照ATM机提款上限分解到众多银行账号中,然后迅速组织人员体现。若受害人未及时发现受骗,很难在提现前采取冻结支付等控制措施。
6、社会危害巨大化。
一方面,由于电信诈骗对象具有广泛性,受害群体大,对整个社会都构成严重危害;另一方面,其诈骗数额巨大,动辄就是几十万上百万甚至数千万元,使受害者蒙受巨大的损失,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对社会的危害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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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纠纷特征是什么?
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电子商务纠纷的特征主要是,相应的纠纷可能不依附于任何有形的实体、行为的发生没有任何地理因素上的联系、行为的活动形式与传统的媒介毫无关联以及法律行为的主体具有随意性和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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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纠纷
电子证据的特征要求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电子证据的特征要求包含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一、电子证据的特征要求
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1、证据属性的多重性。
由计算机提供的电子证据具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多重证据意义。电子证据的视听资料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画面、声音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影视画面可以证明历史现场情况,声音则可以证明谁在什么场合说了什么话等;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文字、数字及符号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书信、软件、电算化资料等;电子证据的物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以其被储存的位置、方式以及载体的外观形象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证据被储存在不同文件夹中,可以证明存储者对计算机文件的理解、使用意图,电子证据被储存在计算机硬盘中或是被储存在软盘、光盘、磁带中将会证明这一证据文件的是否被拷贝等事实,软盘、光盘等电子证据载体的外观形象,可以证明其是否受到物理破坏的事实。电子证据属性的多样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时,要注意到电子证据的不同证据意义。在固定电子证据时,应当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及电子证据的用途,采取相应的证据固定方法,例如:仅需要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时,只将电子文件打印成书面文件即可;而如果需要其视听资料意义时,则应当采用拷贝、拍摄等方法进行固定。
2、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可以被修改的。电子证据可修改性有两层含义:
一是,数据信息在被作为证据固定前可能已被修改,因而当其被作为证据固定时,其内容已发生变化,造成所取证据的失真;
二是,采用拷贝方式收集的电子证据,从证据固定到使用的过程中,也可以被修改,造成其在被使用时的内容与原证据内容不符。
同时,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着后一种可修改性,在庭示证据时辩方会就证据是否被修改提出质疑,而控方如提不出未进行修改的证据,则法庭会不采信该证据。电子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
一是要注意收集和固定有关数据信息形成时间方面的证据,如计算机中有关该文件形成时间的记录,与其他有关该信息形成时间的证据进行比较,确认该数据信息是否被修改过;
二是注意对电子证据内容的现场固定,如通过现场录像、现场打印等方式进行可视性固定。另外,电子证据被作为视听资料使用前,检察人员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内容的审查,防止在出庭时出现差错。
3、证据内容的可灭失性。
计算机储存的信息会因人为删盖、感染、物理破坏等原因灭失。电子证据的可灭失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
一是一但发现电子证据,应当立即收集,防止证据被毁灭;
二是在计算机中未发现原有文件时,应当及时通过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查找原因,判明能否恢复;
三是尽量采用现场打印的方法收集电子证据;
四是如果采取拷贝方法收集电子证据,应当现场检查拷贝质量,防止因拷贝了等原因打不开所收集到的计算机文件;
五是存放和使用存有拷贝证据的软盘、光盘、磁带时应当注意安全,例如,存放时应当远离强磁场,使用时应当注意计算的检测。
4、证据的技术性。电子证据的技术性主要表现为:
①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通过特殊技术方法形成的;
②很多情况下,发现、收集、固定和使用电子证据需要一定计算机技术;
③数据信息中的软件能够以其特定的技术性语言来证据案件事实。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要求取证人员应当了解或通晓计算机技术,以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技术方法收集证据,调查案情。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还要求在涉及与软件的制作、使用等专门性问题时,应指派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二、办案中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
(一)、办案现场如有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数据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是简单取证。对不涉及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简单取证程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取证时,首先由提供证据单位的计算机操作人员打开计算机,查找所需收集的证据。当找到证据时,取证人员应当通过显示器观察和确认该文件的形成时间。然后由操作人员打开文件,由取证人员确认该文件系所要收集的证据后,采用相应的方式予以提取固定。在查找证据过程中,如遇文件找不到或打不开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协助。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打印和拷贝两种。通常情况下应当采用打印方式,或两种方式同时使用。只有在文件较多不方便现场打印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使用拷贝方式。采用打印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打印到纸张上。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打印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文件。打印完毕后,可以按照书证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但应当注明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采用拷贝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光盘中。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入自备计算机中进行检查。首先进行检测,然后打开文件检查拷贝的质量。如通过检测发现,则应当先消毒,后打开文件检查。
无论采取那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
①案由。
②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
③检查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等。
④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⑤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
⑥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
⑦提供电子证据人员签名。
(二)、办案现场如有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就是复杂取证。对涉及计算机使用、维护人员的犯罪案件,就应当采取复杂取证程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
1、现场检查与现场访问,首先由计算机专家检查硬件设备,切断可能存在的其他输入、输出设备,保证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在取证过程中不被修改或损毁。与此同时,侦查人员应当询问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下列问题:
⑴有无为计算机设置密码及密码的组成。
⑵计算机的软件情况:
①已使用的软件有哪些;
②软件的来源,如软件是购买的还是自行设计的等;
③软件的维护情况,例如:由谁负责软件的维护、调整,对软件作过哪些修改等。
⑶计算机的使用情况:
①如何进行计算机的日常管理;
②谁能够打开并使用计算机;
③计算机是否出现过影响或可能影响文件质量的故障(如感染等),故障是如何解决的。
⑷案件所涉及的资料存放于存储设备的什么位置,有无备份。对计算机使用者拒绝提供密码的情形,可考虑由计算机专家解密,但由于解密工作可能会对计算机储存的资料造成损害,因而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应当十分慎重。检查计算机文件时,计算机专家应当注意对隐蔽文件的查找。有备份的,应由计算机专家同时检查备份文件,查明备份文件与原文件是否一致。
2、提取证据按照前述方法打印和拷贝计算机文件,固定电子证据。如发现在备份文件与原文件不一致时,应当同时提取备份文件。
3、电子证据内容涉及电算化资料的,应当由司计专家对提取的资料进行现场验证。验证中如发现可能与软件设计或软件使用有关的问题时,应当由司计专家现场对电算化软件进行数据测试(侦查实验)。经测试确认软件有问题时,则由计算机专家对软件进行检查或提取固定。
4、制作检查笔录除前述检查笔录的内容外,对解密、数据测试等过程也应当作出详细的记录。
5、对复杂取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在检查前应 当有所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例如:
①考虑到计算机操作人员可能不提供密码,计算机专家应当携带解密工具;
②对可能需要进行数据测试的,司计专家应当携带事先制作的测试文件。
③必要时,可以指派视听技术人员对取证及软件测试过程进行录像。
三、电子证据收集与固定工作的任重道远
配备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以便进行全面的取证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成员应当由通晓硬件和软件计算机人员、熟悉电算化程序的司计专家、熟悉计算机作案手段的侦查、公诉人员组成。制定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使用工作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建立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以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活动,使办案人员能够及时有效的收集到电子证据,也为电子证据的在法庭上的合法使用提供依据。注重对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电子证据所涉及的技术是不断发展的,相关取证人员都需要不断学习、研究和掌握新的技术方法;虽然电子证据专家各有所长,但为了方便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熟悉诉讼程序、证据规格和电算化等业务,司计专家和侦查人员也需要了解计算机知识。
因此,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专家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机能,使之在工作中能够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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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的特征要求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电子证据的特征要求
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1、证据属性的多重性。
由计算机提供的电子证据具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多重证据意义。电子证据的视听资料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画面、声音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影视画面可以证明历史现场情况,声音则可以证明谁在什么场合说了什么话等;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文字、数字及符号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书信、软件、电算化资料等;电子证据的物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以其被储存的位置、方式以及载体的外观形象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证据被储存在不同文件夹中,可以证明存储者对计算机文件的理解、使用意图,电子证据被储存在计算机硬盘中或是被储存在软盘、光盘、磁带中将会证明这一证据文件的是否被拷贝等事实,软盘、光盘等电子证据载体的外观形象,可以证明其是否受到物理破坏的事实。电子证据属性的多样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时,要注意到电子证据的不同证据意义。在固定电子证据时,应当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及电子证据的用途,采取相应的证据固定方法,例如:仅需要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时,只将电子文件打印成书面文件即可;而如果需要其视听资料意义时,则应当采用拷贝、拍摄等方法进行固定。
2、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可以被修改的。电子证据可修改性有两层含义:
一是,数据信息在被作为证据固定前可能已被修改,因而当其被作为证据固定时,其内容已发生变化,造成所取证据的失真;
二是,采用拷贝方式收集的电子证据,从证据固定到使用的过程中,也可以被修改,造成其在被使用时的内容与原证据内容不符。
同时,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着后一种可修改性,在庭示证据时辩方会就证据是否被修改提出质疑,而控方如提不出未进行修改的证据,则法庭会不采信该证据。电子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
一是要注意收集和固定有关数据信息形成时间方面的证据,如计算机中有关该文件形成时间的记录,与其他有关该信息形成时间的证据进行比较,确认该数据信息是否被修改过;
二是注意对电子证据内容的现场固定,如通过现场录像、现场打印等方式进行可视性固定。另外,电子证据被作为视听资料使用前,检察人员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内容的审查,防止在出庭时出现差错。
3、证据内容的可灭失性。
计算机储存的信息会因人为删盖、感染、物理破坏等原因灭失。电子证据的可灭失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
一是一但发现电子证据,应当立即收集,防止证据被毁灭;
二是在计算机中未发现原有文件时,应当及时通过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查找原因,判明能否恢复;
三是尽量采用现场打印的方法收集电子证据;
四是如果采取拷贝方法收集电子证据,应当现场检查拷贝质量,防止因拷贝了等原因打不开所收集到的计算机文件;
五是存放和使用存有拷贝证据的软盘、光盘、磁带时应当注意安全,例如,存放时应当远离强磁场,使用时应当注意计算的检测。
4、证据的技术性。电子证据的技术性主要表现为:
①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通过特殊技术方法形成的;
②很多情况下,发现、收集、固定和使用电子证据需要一定计算机技术;
③数据信息中的软件能够以其特定的技术性语言来证据案件事实。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要求取证人员应当了解或通晓计算机技术,以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技术方法收集证据,调查案情。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还要求在涉及与软件的制作、使用等专门性问题时,应指派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二、办案中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
(一)、办案现场如有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数据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是简单取证。对不涉及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简单取证程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取证时,首先由提供证据单位的计算机操作人员打开计算机,查找所需收集的证据。当找到证据时,取证人员应当通过显示器观察和确认该文件的形成时间。然后由操作人员打开文件,由取证人员确认该文件系所要收集的证据后,采用相应的方式予以提取固定。在查找证据过程中,如遇文件找不到或打不开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协助。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打印和拷贝两种。通常情况下应当采用打印方式,或两种方式同时使用。只有在文件较多不方便现场打印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使用拷贝方式。采用打印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打印到纸张上。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打印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文件。打印完毕后,可以按照书证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但应当注明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采用拷贝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光盘中。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入自备计算机中进行检查。首先进行检测,然后打开文件检查拷贝的质量。如通过检测发现,则应当先消毒,后打开文件检查。
无论采取那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
①案由。
②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
③检查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等。
④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⑤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
⑥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
⑦提供电子证据人员签名。
(二)、办案现场如有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就是复杂取证。对涉及计算机使用、维护人员的犯罪案件,就应当采取复杂取证程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
1、现场检查与现场访问,首先由计算机专家检查硬件设备,切断可能存在的其他输入、输出设备,保证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在取证过程中不被修改或损毁。与此同时,侦查人员应当询问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下列问题:
⑴有无为计算机设置密码及密码的组成。
⑵计算机的软件情况:
①已使用的软件有哪些;
②软件的来源,如软件是购买的还是自行设计的等;
③软件的维护情况,例如:由谁负责软件的维护、调整,对软件作过哪些修改等。
⑶计算机的使用情况:
①如何进行计算机的日常管理;
②谁能够打开并使用计算机;
③计算机是否出现过影响或可能影响文件质量的故障(如感染等),故障是如何解决的。
⑷案件所涉及的资料存放于存储设备的什么位置,有无备份。对计算机使用者拒绝提供密码的情形,可考虑由计算机专家解密,但由于解密工作可能会对计算机储存的资料造成损害,因而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应当十分慎重。检查计算机文件时,计算机专家应当注意对隐蔽文件的查找。有备份的,应由计算机专家同时检查备份文件,查明备份文件与原文件是否一致。
2、提取证据按照前述方法打印和拷贝计算机文件,固定电子证据。如发现在备份文件与原文件不一致时,应当同时提取备份文件。
3、电子证据内容涉及电算化资料的,应当由司计专家对提取的资料进行现场验证。验证中如发现可能与软件设计或软件使用有关的问题时,应当由司计专家现场对电算化软件进行数据测试(侦查实验)。经测试确认软件有问题时,则由计算机专家对软件进行检查或提取固定。
4、制作检查笔录除前述检查笔录的内容外,对解密、数据测试等过程也应当作出详细的记录。
5、对复杂取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在检查前应 当有所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例如:
①考虑到计算机操作人员可能不提供密码,计算机专家应当携带解密工具;
②对可能需要进行数据测试的,司计专家应当携带事先制作的测试文件。
③必要时,可以指派视听技术人员对取证及软件测试过程进行录像。
三、电子证据收集与固定工作的任重道远
配备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以便进行全面的取证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成员应当由通晓硬件和软件计算机人员、熟悉电算化程序的司计专家、熟悉计算机作案手段的侦查、公诉人员组成。制定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使用工作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建立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以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活动,使办案人员能够及时有效的收集到电子证据,也为电子证据的在法庭上的合法使用提供依据。注重对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电子证据所涉及的技术是不断发展的,相关取证人员都需要不断学习、研究和掌握新的技术方法;虽然电子证据专家各有所长,但为了方便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熟悉诉讼程序、证据规格和电算化等业务,司计专家和侦查人员也需要了解计算机知识。
因此,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专家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机能,使之在工作中能够得心应手。
电子证据的特征要求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电子证据的特征要求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电子证据的特征要求
电子证据,除具备一般证据的客观性和合法性外,还有以下几个特点:
1、证据属性的多重性。
由计算机提供的电子证据具有视听资料、书证、物证等多重证据意义。电子证据的视听资料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画面、声音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影视画面可以证明历史现场情况,声音则可以证明谁在什么场合说了什么话等;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通过计算机输出的文字、数字及符号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书信、软件、电算化资料等;电子证据的物证意义,是指电子证据能够以其被储存的位置、方式以及载体的外观形象来证明案件事实,例如:电子证据被储存在不同文件夹中,可以证明存储者对计算机文件的理解、使用意图,电子证据被储存在计算机硬盘中或是被储存在软盘、光盘、磁带中将会证明这一证据文件的是否被拷贝等事实,软盘、光盘等电子证据载体的外观形象,可以证明其是否受到物理破坏的事实。电子证据属性的多样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电子证据时,要注意到电子证据的不同证据意义。在固定电子证据时,应当根据案件侦查需要及电子证据的用途,采取相应的证据固定方法,例如:仅需要电子证据的书证意义时,只将电子文件打印成书面文件即可;而如果需要其视听资料意义时,则应当采用拷贝、拍摄等方法进行固定。
2、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可以被修改的。电子证据可修改性有两层含义:
一是,数据信息在被作为证据固定前可能已被修改,因而当其被作为证据固定时,其内容已发生变化,造成所取证据的失真;
二是,采用拷贝方式收集的电子证据,从证据固定到使用的过程中,也可以被修改,造成其在被使用时的内容与原证据内容不符。
同时,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着后一种可修改性,在庭示证据时辩方会就证据是否被修改提出质疑,而控方如提不出未进行修改的证据,则法庭会不采信该证据。电子证据内容的可修改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
一是要注意收集和固定有关数据信息形成时间方面的证据,如计算机中有关该文件形成时间的记录,与其他有关该信息形成时间的证据进行比较,确认该数据信息是否被修改过;
二是注意对电子证据内容的现场固定,如通过现场录像、现场打印等方式进行可视性固定。另外,电子证据被作为视听资料使用前,检察人员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内容的审查,防止在出庭时出现差错。
3、证据内容的可灭失性。
计算机储存的信息会因人为删盖、感染、物理破坏等原因灭失。电子证据的可灭失性,要求取证人员在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时:
一是一但发现电子证据,应当立即收集,防止证据被毁灭;
二是在计算机中未发现原有文件时,应当及时通过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查找原因,判明能否恢复;
三是尽量采用现场打印的方法收集电子证据;
四是如果采取拷贝方法收集电子证据,应当现场检查拷贝质量,防止因拷贝了等原因打不开所收集到的计算机文件;
五是存放和使用存有拷贝证据的软盘、光盘、磁带时应当注意安全,例如,存放时应当远离强磁场,使用时应当注意计算的检测。
4、证据的技术性。电子证据的技术性主要表现为:
①计算机储存的信息是通过特殊技术方法形成的;
②很多情况下,发现、收集、固定和使用电子证据需要一定计算机技术;
③数据信息中的软件能够以其特定的技术性语言来证据案件事实。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要求取证人员应当了解或通晓计算机技术,以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技术方法收集证据,调查案情。电子证据的技术性,还要求在涉及与软件的制作、使用等专门性问题时,应指派或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二、办案中如何对电子证据进行取证
(一)、办案现场如有不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数据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是简单取证。对不涉及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简单取证程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取证时,首先由提供证据单位的计算机操作人员打开计算机,查找所需收集的证据。当找到证据时,取证人员应当通过显示器观察和确认该文件的形成时间。然后由操作人员打开文件,由取证人员确认该文件系所要收集的证据后,采用相应的方式予以提取固定。在查找证据过程中,如遇文件找不到或打不开等问题,应及时通知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协助。常用的固定电子证据的方式,有打印和拷贝两种。通常情况下应当采用打印方式,或两种方式同时使用。只有在文件较多不方便现场打印的情况下,才可以单独使用拷贝方式。采用打印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打印到纸张上。打印文件时,取证人员必须现场监督打印过程,防止计算机操作人员在打印过程中修改文件。打印完毕后,可以按照书证的固定方法,予以固定,但应当注明数据信息在计算机中的位置(如存放于那个文件夹中等)。采用拷贝方式取证,是将计算机文件拷贝到软盘、光盘中。取证人员应当自备计算机,拷贝后,将软盘或光盘插入自备计算机中进行检查。首先进行检测,然后打开文件检查拷贝的质量。如通过检测发现,则应当先消毒,后打开文件检查。
无论采取那种取证方式,在固定证据后,应当现场制作检查笔录。检查笔录主要记载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情况。包括:
①案由。
②参加检查的人员姓名及职务。
③检查的简要过程。主要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地点及检查顺序等。
④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⑤取证方式及取证份数。
⑥参与检查的人员签名。
⑦提供电子证据人员签名。
(二)、办案现场如有需要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进行的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活动就是复杂取证。对涉及计算机使用、维护人员的犯罪案件,就应当采取复杂取证程序收集和固定电子证据。
1、现场检查与现场访问,首先由计算机专家检查硬件设备,切断可能存在的其他输入、输出设备,保证计算机储存的信息在取证过程中不被修改或损毁。与此同时,侦查人员应当询问计算机使用或维护人员下列问题:
⑴有无为计算机设置密码及密码的组成。
⑵计算机的软件情况:
①已使用的软件有哪些;
②软件的来源,如软件是购买的还是自行设计的等;
③软件的维护情况,例如:由谁负责软件的维护、调整,对软件作过哪些修改等。
⑶计算机的使用情况:
①如何进行计算机的日常管理;
②谁能够打开并使用计算机;
③计算机是否出现过影响或可能影响文件质量的故障(如感染等),故障是如何解决的。
⑷案件所涉及的资料存放于存储设备的什么位置,有无备份。对计算机使用者拒绝提供密码的情形,可考虑由计算机专家解密,但由于解密工作可能会对计算机储存的资料造成损害,因而在做出这一决定时,应当十分慎重。检查计算机文件时,计算机专家应当注意对隐蔽文件的查找。有备份的,应由计算机专家同时检查备份文件,查明备份文件与原文件是否一致。
2、提取证据按照前述方法打印和拷贝计算机文件,固定电子证据。如发现在备份文件与原文件不一致时,应当同时提取备份文件。
3、电子证据内容涉及电算化资料的,应当由司计专家对提取的资料进行现场验证。验证中如发现可能与软件设计或软件使用有关的问题时,应当由司计专家现场对电算化软件进行数据测试(侦查实验)。经测试确认软件有问题时,则由计算机专家对软件进行检查或提取固定。
4、制作检查笔录除前述检查笔录的内容外,对解密、数据测试等过程也应当作出详细的记录。
5、对复杂取证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在检查前应 当有所预测,并制定相应的处置方案。例如:
①考虑到计算机操作人员可能不提供密码,计算机专家应当携带解密工具;
②对可能需要进行数据测试的,司计专家应当携带事先制作的测试文件。
③必要时,可以指派视听技术人员对取证及软件测试过程进行录像。
三、电子证据收集与固定工作的任重道远
配备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以便进行全面的取证工作。专业技术人员成员应当由通晓硬件和软件计算机人员、熟悉电算化程序的司计专家、熟悉计算机作案手段的侦查、公诉人员组成。制定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电子证据的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使用工作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建立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以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固定活动,使办案人员能够及时有效的收集到电子证据,也为电子证据的在法庭上的合法使用提供依据。注重对电子证据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电子证据所涉及的技术是不断发展的,相关取证人员都需要不断学习、研究和掌握新的技术方法;虽然电子证据专家各有所长,但为了方便证据的收集与固定,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熟悉诉讼程序、证据规格和电算化等业务,司计专家和侦查人员也需要了解计算机知识。
因此,应当注意对电子证据专家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专业机能,使之在工作中能够得心应手。
网络电子商务诈骗犯罪的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犯罪成本低,成功率高。目前,建立一个普通的电子商务网站大致需要1000多元人民币,再购买一些简单的网络技术设备便可进行网络诈骗犯罪。如此低廉的犯罪成本和极易实现的技术条件,使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采取开设假网站骗取对方银行账号、密码的方式来诈骗钱财。由于交易是在虚拟的互联网上进行,消费者缺乏直观的感性认识,辨识能力会受到很大影响,使得不法分子屡屡得手。特别是很多刚刚涉足网上购物的消费者,由于经验不足,更容易上当受骗,损失钱物。
2、涉及范围广,危害性大。经过多年的发展,网络电子商务已形成了一个虚拟的、消除了国界、打破了传统时空界限的虚拟电子空间,这使得网络电子商务诈骗犯罪具有极高的渗透性和不确定性,这也决定了这类犯罪的受害者不仅仅局限于某个城市或者某个省,受害群体广泛,具有显著的跨地域性。由于不法分子的犯罪触角不断向广大的城市和农村延伸,极易引起被骗消费者跨省市的群体性、诉讼现象,严重危害了社会的稳定。
3、发案率偏高,破案率偏低。在网络电子商务交易数量成倍增长的同时,网购诈骗犯罪的发案数量也在不断上升。低廉的犯罪成本、高额的经济利益,着大量不法分子加入网购诈骗犯罪的阵营,加之我国电子商务领域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导致该类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同时,由于该类犯罪是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内发生,不法分子的流动性和隐蔽性极强,取证也比较困难,对办案人员的网络知识水平要求较高,大大增加了司法机关的查处难度,致使该类犯罪破案率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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