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3、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最后是败诉方,由于其申请是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5、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30日之内起诉,过期不起诉的,法院则解除财产保全。因财产保全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予以赔偿。
6、申请诉讼保全的费用。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4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申请费: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财产范围
可供保全的财产包括银行存款、房屋等不动产、车辆等,只要是可供保全的财产都可以申请财产保全。一般而言,需查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主要包括:
1、银行存款情况(写明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地址);
2、不动产情况;
3、动产情况(机器设备型号、数量,汽车型号、车牌号等);
4、对外投资情况(写明投资额、被投资单位);
5、债权情况(写明债权总额及到期债权的具体情况);
6、被申请人持有的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详细情况;
7、被申请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情况。
8、其他与财产保全有关的其他证据。
【注意】:上述财产范围是一般而言的,并非每个案件都需要全部进行调查,应根据案件诉讼标的额、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确定查明的其中的几项。
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法条有限,但是在个案中,申请保全的难点和重点是不同的,对于法条中罗列的要件要基于实施情况进行取舍,找到需要重点攻克的地方,通过提交证据或者写情况说明的方式争取获得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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