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信用卡罪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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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扰乱信用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扰乱信用卡罪怎么处理

扰乱信用卡罪按照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具体量刑看个案。

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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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本罪的构成以情节严重为其构成必要条件,只有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才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才构成扰庭秩序罪,因此,对那些扰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扰庭秩序罪。
2、本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罪过形式方面为直接故意,也即行为人决意实施扰庭秩序的行为,希望自己的行为干扰法庭秩序。因此必须把那些由于情绪激动、亢奋,或者性格爽直或坚持自己的看法等原因而一时在法庭开庭审理案件中说话声音过大,行为有所不当,或言语有所过激的情形与扰庭秩序罪区分开来。前者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具有扰庭秩序的直接故意,所以不宜也不应作为扰庭秩序罪来论处。
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从本质上讲,干扰法庭秩序也是扰乱社会秩序的一种表现情况
以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严重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也是按扰乱社会秩序来处理的。但在本法中规定了扰庭秩序罪这一新罪名的情况下,将扰庭秩序从扰乱社会秩序中分离出来,加以专门的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扰庭秩序情节严重的,按照特别条文优先于一般条文,则应按扰庭秩序罪处
1、从客体方面看,扰庭秩序罪的客体为法庭秩序,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客体则是社会公共秩序。
2、处罚范围不同,对于聚众扰庭秩序因而构成犯罪的,对全部行为人都予以惩罚,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只处罚首要分子。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扰庭秩序也必然妨害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如审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但与妨害公务罪有着显著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扰庭秩序罪的客体仅为法庭秩序,范围比较窄,而妨害公务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除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庭秩序外,还包括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客体较为广泛。
2、客观方面不同。扰庭秩序罪的客观方而表现为行为人在法庭审理案件中,实施的哄闹、冲击法庭或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庭秩序的行为,既包括采用暴力或威胁方式,也包括非暴力的方式,而妨害公务罪的客观方面的表现仅限于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在执行职务的行为,显然,在客观方面要比扰庭秩序罪窄得多。
3、犯罪发生的时间、空间不同。扰庭秩序罪是发生在人民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从时间上看,限于人民法庭宣布开庭至宣布闭庭过程中,从空间上看,限于发生在法庭内(广义理解上的法庭)。而妨害公务罪是发生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期间,从时间上看,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已经着手执行职务,尚未结束之前,从空间上看,限于发生在执行职务的场所,既包括在国家机关内,也包括特定的其他场所。很明显,妨害公务罪的发生的时空范围比扰庭秩序罪的要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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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多少次算寻衅滋事
[律师回复] 你好,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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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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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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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零九条对扰庭秩序罪的相关规定,危及法庭安全的,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只有严重扰庭秩序的,或者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实践中,只有对法庭安全具有现实的危险性或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案件难以或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的,或者案件审理被迫中断的等情形,才属于“严重”。
对那些扰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人民可以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例如,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可能出现非常激烈的争论现象,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不得被禁止发表意见,更不能被无故处罚。律师在法庭上因为一时控制不住情绪言辞激烈,经过法庭制止及时停止的,并没有使庭审陷入“骂战”的,也不构成扰庭秩序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庭秩序罪
有下列扰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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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怎么处罚,哪些行为构成扰乱法庭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零九条对扰庭秩序罪的相关规定,危及法庭安全的,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只有严重扰庭秩序的,或者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实践中,只有对法庭安全具有现实的危险性或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案件难以或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的,或者案件审理被迫中断的等情形,才属于“严重”。
对那些扰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人民可以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例如,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可能出现非常激烈的争论现象,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不得被禁止发表意见,更不能被无故处罚。律师在法庭上因为一时控制不住情绪言辞激烈,经过法庭制止及时停止的,并没有使庭审陷入“骂战”的,也不构成扰庭秩序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庭秩序罪
有下列扰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扰乱法庭秩序怎么处罚,哪些行为构成扰乱法庭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
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八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第十九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的,人民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庭秩序的行为。
扰乱法庭秩序怎么处罚,哪些行为构成扰乱法庭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
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八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第十九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的,人民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庭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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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怎么处罚,哪些行为构成扰乱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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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那些扰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人民可以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例如,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可能出现非常激烈的争论现象,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不得被禁止发表意见,更不能被无故处罚。律师在法庭上因为一时控制不住情绪言辞激烈,经过法庭制止及时停止的,并没有使庭审陷入“骂战”的,也不构成扰庭秩序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庭秩序罪
有下列扰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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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怎么处罚,哪些行为构成扰乱法庭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
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八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第十九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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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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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怎么处罚,哪些行为构成扰乱法庭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条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以及第三百零九条对扰庭秩序罪的相关规定,危及法庭安全的,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只有严重扰庭秩序的,或者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实践中,只有对法庭安全具有现实的危险性或造成法庭秩序严重混乱,致使案件难以或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的,或者案件审理被迫中断的等情形,才属于“严重”。
对那些扰庭秩序情节不严重的,经劝阻、制止,停止实施扰乱行为的,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人民可以对其实施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例如,律师在法庭辩论阶段可能出现非常激烈的争论现象,属于正常的履职行为,不得被禁止发表意见,更不能被无故处罚。律师在法庭上因为一时控制不住情绪言辞激烈,经过法庭制止及时停止的,并没有使庭审陷入“骂战”的,也不构成扰庭秩序罪。
《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庭秩序罪
有下列扰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扰乱法庭秩序怎么处罚,哪些行为构成扰乱法庭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
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八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第十九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的,人民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庭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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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怎么处罚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根据刑法第309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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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扰乱法庭秩序怎么处理,哪些行为构成扰乱法庭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
第十七条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
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第十八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主持庭审活动时,依照规定使用法槌。第十九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
第一款
第四项规定的,人民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以及传染病病原体进入法庭;
(二)哄闹、冲击法庭;
(三)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诉讼参与人;
(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扰庭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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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多少次属于寻衅滋事
[律师回复] 你好,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道德和法制。
  
(二)客观要件
  本条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等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者激起民愤的;造成其他后果的等等。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裘或者侮辱妇女的,则构成强制猥裘、侮辱妇女罪。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的公私财物数量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造成公私财物受到严重损失的等等。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行为人为满足其寻求精神、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酒驾扰乱公共秩序怎么处罚酒驾扰乱公共秩序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酒驾属于交通违规行为,如果酒驾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构成犯罪,但依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酒驾不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 (1)扰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秩序的行为。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行为。 (4)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行为。 (5)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 (6)扰乱丈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 (7),谎报险情、、警情的行为。 (8)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质的行为。 (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 (10)寻衅滋事的行为。 (11)组织、教唆、胁迫、诱骗、他人从事、会道门活动的行为。 (12)利用、会道门、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3)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二、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1.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还有一些行为,法律、法规规定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的,如《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条规定,不听制止非法进入军事禁区;毁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围墙、铁丝网或者界线标志的;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管理秩序,情节轻微的;在军事禁区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不听制止的等行为,都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受处罚。对于上述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酒驾的处罚 酒后驾驶分两种: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但不足80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目前,饮酒驾驶属于违法行为,醉酒驾驶属于犯罪行为。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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