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影响父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父母与亲生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男女两性基于自愿而依法缔结,既可依法而成立,又可依法而解除。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则基于血缘关系而成立,这种血缘关系客观存在,除非一方或双方死亡,不可人为地消灭。所以,离婚只能解除父母间的婚姻关系,不会也不可能消除父母子女的身份和血缘关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母哪一方生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仍然适用,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影响。
此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据此,夫妻离婚后与其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关系与离婚后婚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相同。
二、离婚后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而形成,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由生父母抚养,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消除;如果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离婚时,继父或继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并取得生父母同意的,则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对于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成年的继子女,其与继父或继母由于已经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因此,不能因继父母的离婚而自然解除。在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的情况下,虽然依法可以解除其人身关系,但继子女对抚养其成年的继父母在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仍应该继续承担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父母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认定,应当由双方协商进行认定,可以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是可以签订协议进行处理的,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是可以起诉到法院对相关抚养关系进行确定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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