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后投案自首可能会被从(减)轻处罚,法院在判决处罚时会遵守以下规定:
《刑法》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犯罪中止认定要注意什么
1、在进行了犯罪准备,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应当认定为中止犯。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的,也是自动中止。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行为人自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而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三、犯罪中止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
为了更好在司法实践中掌握犯罪中止应用,有必要对犯罪中止,犯罪的未遂,犯罪未遂进行比较犯罪的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1、犯罪中止必须是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是犯罪中止的时间性条件。
2、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自动地中止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自动性条件。这里的自动中止必须是彻底的。
3、犯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是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条件。犯罪既遂是对犯罪中止的绝对排斥。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与自首,都是可以被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是自首。若是投案后的犯罪嫌疑人,不仅没有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手段等相关信息,反而还捏造了虚假信息的,法院审理后一般会从重处罚此类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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