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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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强奸罪的最新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构成强奸罪法院会如何量刑

构成强奸罪法院怎么量刑,要具体根据案情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定量刑标准如下: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女性是否会认定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愿,采用暴力、胁迫等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行关系。由此可见,强奸罪侵犯的是妇女或幼女的人身权利,妇女或者幼女是强奸罪的侵犯对象,能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显然,女性不会认定强奸罪,即女性没有被列入强奸罪的犯罪主体。刑法规定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男子(一般为男性),因此刑法将女性作为强奸的主体排除在外。女性强奸的不会被认定为强奸罪,一般认定为猥亵罪。但是如果女性强奸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同时,法律规定,女性也可以成为强奸罪中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和共犯,例如妇女教唆一智障人士强奸别的妇女。协助或者帮助强奸的可以比照强奸罪论处。因此女性虽然不能成为强奸罪的直接正犯,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或共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作为普通强奸对象的“妇女”只能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与成年妇女,被害妇女的社会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风、结婚与否等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强奸首先是指男女之间的性 交行为,换言之,性 交行为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性 交以外的猥亵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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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强奸罪量刑标准最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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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强奸罪的最新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院对于强奸罪的最新量刑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的;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妇女之前或在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罪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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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于强奸罪的最新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的;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妇女之前或在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延伸阅读:
罪判几年
强奸罪最少怎么量刑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客观要件
(1)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假冒治病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等。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罪论处。
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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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强奸罪量刑标准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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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罪的最低量刑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强奸罪的最低量刑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罪
(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
二、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假冒治病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等。
违背妇女意志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罪论处。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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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未遂怎么量刑,强奸未遂怎么量刑,强奸未遂的
[律师回复] 一、怎么才算未遂未遂是指违反妇女意志直接意在侵犯妇女的性器官而因受到外因条件的限制没有得逞的。未遂特征是: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二、未遂怎么定刑,量刑标准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以轻到什么程度要看法官和当事人和情节恶劣程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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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强奸罪量刑有什么标准
强奸的情节不同,有不同的处罚。1.犯强奸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3.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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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罪量刑标准,强奸罪的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妇女一人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一人的,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或者奸淫的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妇女或者奸淫二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妇女、奸节恶劣的;妇女、奸淫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妇女、奸节恶劣程度、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妇女或者奸淫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六个月以下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六级至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同一妇女或者对同一实施奸淫达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达两次以上的,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 (2)携带凶器或者采取非法拘禁、捆绑、侮辱、虐待等方式作案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利用教养、监护、职务关系实施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 (5)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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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关于办理强奸罪的司法解释.
[律师回复] 对于最新关于办理强奸罪的司法解释.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198
4.
4.26〔1984〕法研字第7号)  
一、怎样认定罪  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的行为。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程度严重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罪论处。与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发病期间发生性行为,妇女本人同意的,不构成罪。  在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时,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  强行与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也应定罪。  认定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二、如何认定罪中的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  利用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行为人利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关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虐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容忍其奸淫的;或者行为人利用职权,乘人之危,奸女的,都构成罪。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定为罪。对于一贯利用职权奸女多人,情节恶劣的,可以流氓罪判处。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三、办理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技罪的界限  
1.把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2.把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的,不能定为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罪惩处。  
(2)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  
(3)犯罪分子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罪论处。  
(4)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罪论处。  
3.把同男女流氓之间乱搞两性关系加以区别。有的流氓集团在作案时,既有男女流氓之间的乱搞,又挟持女青年进行的,后者应定罪。  
4.把未遂同流氓行为加以区别。  
七、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
9.
10.20法释1999〕18号)  
第五条组织和利用组织,以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女、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罪或者奸淫罪定罪处罚。  [从重情节]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行为的,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200
3.
1.24起施行)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强奸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强奸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罪是一种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它对被害人不仅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还使被害人的心理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导致以后生活出现极大的心理阴影。那对待罪,中国刑法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回答这个问题,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
一、中国刑法罪量刑标准
1、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的处罚: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三、定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残疾人保障法》
第五十二条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以论,依照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罪的加重情节: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的责任B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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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强奸罪量刑意见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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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强奸罪的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发案率较高,社会危害性也很严重。之所以被法律确定为一种严重的性犯罪,是因为侵犯了妇女性的自由意志,并损及妇女的人身健康和人格名誉。
首先,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来看,它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自主决定自己的合法性行为,拒绝接受与其配偶外的男性发生性行为的权利。罪的对象必须是女性,既包括14周岁以上的少女或成年妇女,也包括不满14周岁的。关于所侵犯的客体,刑法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其
一,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
二,妇女性的自由权利;其
三,妇女合法婚姻性行为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其
四,妇女的人身权利、身心健康、人格和名誉等。
其次,的受害者是谁一般认为当然是受害的女性同胞,但从实际生活来说,被女性所受到的伤害主要不是来自于行为本身,而是来自于一种强调婚前贞操和婚后贞洁的社会观念。根据这种观念,女性所提供的性资源会因遭受而产生瑕疵,被女性所产生的巨大心理压力正是来自于这种观念所折射的某种歧视。但我们不能否认其实被妇女的丈夫同样更是受害人。因为在现代社会中(在这里的对象仅为已婚妇女)的受害者同样是拥有受侵性资源的某个男子。在我国,尽管罪侵犯的不是他人的生命安全,而只是妇女的性自由权。但在我们这样一个非常重视妇女的性权利的社会,使妇女的性安全受到损害,无疑于取其性命。因此,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死刑设置予以了保留。
强奸罪怎样量刑,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一、罪情节轻微会怎样判刑涉嫌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罪的情节轻微会做相应的减轻处罚,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1)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罪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1)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四年;(2)妇女2人的,为有期徒刑七年;(3)对同一妇女,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1)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妇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2)妇女三人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3)在公共场所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4)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5)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6)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7)既有、又有行为的,先计算的刑期,每增加妇女1人,刑期增加1年,对同一妇女增加一次,刑期增加6个月。
3、重处规定(1)奸淫13至14周岁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再重处5%。(2)怀孕妇女、70岁以上老年妇女、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少女的,从重10%。(3)妇女致被害人轻微伤的,从重5%;致人轻伤的,从重10%;致人重伤的,从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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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强奸罪量刑意见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法律问题,因此就需要我们平常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可以更好的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对于x最新强奸罪量刑意见问题,我们整理了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可以通过文章中的内容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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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量刑标准,强奸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罪情节轻微会怎样判刑涉嫌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罪的情节轻微会做相应的减轻处罚,具体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特殊主体
(1)未成年人犯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的,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完全丧失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
(1)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2)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3)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罪量刑标准
1、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1)妇女1人的,为有期徒刑四年;(2)妇女2人的,为有期徒刑七年;(3)对同一妇女,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2、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1)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妇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2)妇女三人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3)在公共场所妇女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4)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5)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6)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7)既有、又有行为的,先计算的刑期,每增加妇女1人,刑期增加1年,对同一妇女增加一次,刑期增加6个月。
3、重处规定(1)奸淫13至14周岁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再重处5%。(2)怀孕妇女、70岁以上老年妇女、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少女的,从重10%。(3)妇女致被害人轻微伤的,从重5%;致人轻伤的,从重10%;致人重伤的,从重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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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女判几年, 强奸幼女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判几年、如何定罪、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子。教唆、帮助男子妇女的女子,也可以成为罪的共犯。罪的客观行为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根据刑法规定,犯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的,以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妇女、奸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妇女、奸节恶劣的; 2、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的,这里所说的“”,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进行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妇女、奸淫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妇女、奸淫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定罪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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