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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约定的试用工作的期限。在这个期限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互相了解对方的情况,从而决定是否要选择对方。《劳动法》设立试用期的目标,就是给用工双方进一步的“选择权”。《劳动法》第32条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即所谓的“单方解除权”。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只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无需附任何条件的。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中约定为由,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法》
第3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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