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婚姻无效是否开庭审理进行调解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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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姻是一辈子的大事,我国的法律也赋予了夫妻双方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发现婚姻是无效的并且夫妻双方起诉到了法院后,按照正常程序先进行调解,但是对于婚姻无效的,法院在开庭审理的时候是不适用调解原则的。
法院婚姻无效是否开庭审理进行调解

一、法院婚姻无效是否开庭审理进行调解

如果夫妻双方在结婚时发现婚姻是无效的,夫妻双方起诉到了法院后,按照正常程序法院先进行调解,但是对于婚姻无效的,法院在开庭审理的时候是不适用调解原则,必须判决。

二、无效婚姻怎么解除?

无效的婚姻,需要由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当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不需要向法院请求判决婚姻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所以在婚姻生活中,尤其是将要踏入婚姻生活的未婚男女,一定要注意识别婚姻的有效性,千万不能草率结婚,万一婚姻无效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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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婚姻无效是否开庭审理进行调解
实际的生活中,如果有发生我们无法解决的法律方面问题时,可以通过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来处理。对于法院婚姻无效是否开庭审理进行调解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下面文章内容中的法律知识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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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怎样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律师回复] 根据司法实践,人民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审查的结果一般有两种情形:
1.调解协议有效。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应确认为有效:一是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管辖是作出确认决定的基层人民或者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间的,从确认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调解协议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在实践中,调解协议或者其部分内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确认为无效:一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如果当事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严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认定该调解协议无效。如果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人民可以不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提讼。
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怎么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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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协议有效。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应确认为有效:一是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三是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该调解协议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管辖是作出确认决定的基层人民或者是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经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中约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调解协议未约定履行期间的,从确认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2.调解协议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在实践中,调解协议或者其部分内容有以下情形的,可以确认为无效:一是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四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如果当事人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等严重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人民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也可以认定该调解协议无效。如果调解协议内容不明确,无法确认和执行的,人民可以不予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内容部分或者全部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就原纠纷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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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离婚纠纷案开庭后还会进行庭外调解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庭外调解分为几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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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诉讼等问题。如果能够调解离婚,会当庭开出交诉讼费的单据,让当事人补交诉讼费后,出具调解书来调解双方婚姻关系。如果当庭调解和好,则将立案材料退回,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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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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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讼终结后,还能进行调解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法庭辩讼终结后,还能进行调解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庭辩讼终结后,还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基本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从诉讼开始,审判人员就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能够调解的,予以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后,当事人双方如果自愿调解,在判决宣告前,人民还可以进行调解。
有些民事案件,诉讼开始时,双方当事人争执很大,互不相让,不愿进行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后,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是非也已分明,双方当事人比较愿意接受调解。因此,民事案件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者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人民应当依法判决。
调解的注意事项:
1按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执行程序外,所有民事争议案件,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
第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调解方式结案。
2我国目前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单独对调解的程序做出专门规定,调解是作为审判活动的一部分散布规范在各类各级审判程序中的。
3由于调解在操作上具有相当的灵活性,我国《民事诉讼法》只对调解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调解作为一种诉讼活动,仍有其方式、步骤和顺序,有其开始、进行、终结的运行过程。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庭调解时,应当严格遵循现行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通过调解的司法实践,我们认为,任何程序的调解一般都要经过开始、进行、结束三个阶段。其中应注意的是调解的开始除法律规定外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主动提出为例外;调解的地点应以选择在内为宜;以达成协议而结束调解程序或未达成协议而终止调解。
5一审民事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后,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人民都应制作调解文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而二审及再审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则必须制作调解文书。在非一审审理中,即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也可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和解协议制成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或对符合条件的依当事人请求准予撤诉。
6另外,实践中,还应尽量避免“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而应将问题摆在桌面上,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以增加调解的透明度,真正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完全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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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婚姻无效多久开庭?
申请婚姻无效多久开庭在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应当根据实际的婚姻无效的认定以及案件的审理情况而定,如果婚姻无效的事实清楚的,一般在三个月结案处理,但如果相关事项难以认定的,则需要延长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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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进行庭前调解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调解的开始
调解无论在哪种程序和哪个阶段适用,它的开始均包括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二是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主动依职权调解而开始。审判人员在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征求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讲明调解的好处、要求和具体作法,并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当事人和证人到庭,为调解的进行做好准备。
(二)调解的进行
调解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议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中的一个审判员主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独任审判员主持。根据案情的需要,调解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参加,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及当事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协助进行调解。这种做法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疏导工作,顺利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应出庭,原则上要采取面对面的形式进行调解。但必要时也可以分别对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当事人不能出庭而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对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调解,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在一般情况下,涉及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除了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同对方协商外,对于是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当采用判决方式确认。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
调解可以在法庭上进行,也可以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
调解开始后,审判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然后,有针对性地对双方当事人阐明有关的政策和法律,引导当事人就具体的争议事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提出建议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但是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建议方案。当事人双方或者单方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者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诉讼代理人签名。
(三)调解的结束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一是因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又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协议,人民应当认可。调解协议依法成立后,对于应当制作调解书的,人民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经审查,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有悖于公序良俗的,人民不予认可。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不被人民认可的,人民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判,而不能久调不决。
法院不给调取庭审笔录的能投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庭审程序:
一、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审判长要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
第三人,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等。
二、法庭调查。主要是当事人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法庭调查的基本顺序是:

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的陈述;

二,证人到庭作证;

三,鉴定人到庭;

四,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五,勘验人到庭。
三、法庭辩论。指在合议庭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法律依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进行言词辩论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互相辩论。
四、合议庭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合议庭休庭,由全体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评议不对外公开,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应当制定笔录,对不同意见也必须如实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及书记员签名。
五、宣读判决。合议庭评议后,审判长应宣布继续并宣读判决。如果不能当庭宣判,审判长应宣布另定日期宣判。
五、详细程序:
(一)开庭
1、宣布开庭。
1.1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被告(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1、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2、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3、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一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二由被告(或被上诉人)对原告(或上诉人)的(或上诉)作答辩;三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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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多久开庭宣判?
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被法院受理后一般会在受理后的六个月或者是三个月内开庭宣判,具体来说,若是适用的是普通程序,那么就是在六个月内审结,如果法院是适用简易程序来审理的案件,则需要在三个月内开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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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吗
生效调解书申请再审可以
(1)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调解书不服,认为调解书系受胁迫(威胁)签订,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法,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案外人可以申请对调解书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案外人对原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调解书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
(3)人民主动对调解书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再审。
(4)执行人员对调解书提请本院院长再审
《民诉意见》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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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婚姻无效需要开庭吗?
申请婚姻无效需要开庭,是需要对相关的案件事实查明清楚。但是婚姻无效,必须要严格的按照我们国家《民法典》当中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来做出判断的,比如说如果存在重婚行为的话,是可以判定是属于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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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民事诉讼开庭前还会进行调解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民事纠纷,现在都进行调解。不仅前调解,后开庭前调解,开庭后还可以调解。即使到执行阶段,也能进行执行和解。案件进入二审程序,进入再审程序,还可以调解。简单说,调解贯穿民事纠纷的始终。诉讼中间的调解是人民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调解协议一旦双方签字,并经依法确认,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针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和不同情况,在实践中,人民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解:
1、诉前调解。
2、立案调解。立案调解是人民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
4、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
5、社会化调解。
6、开庭调解。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
7、庭后调解。庭后调解是指庭审结束后,判决下发前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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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提出婚姻无效新证据的程序处置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二审提出婚姻无效新证据的程序处置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确立了婚姻无效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解释
(一)〉
第九条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对于在一审程序中以离婚为由,人民判决准予离婚,而当事人又以婚姻无效为由提起上诉的,二审如何处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在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此有四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件应该判决撤消原判,发回一审重新审判;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件应该判决撤消原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该暂时中止审理,待民政部门对婚姻的效力作出决定以后再恢复审理;
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该暂时中止审理,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以民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结论以后,二审再作出决定。
笔者认为,上述四种看法都是片面的。
首先,婚姻无效不是一定需要民政部门宣告。目前宣告婚姻无效由谁行使,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颁布的行政法规、民政部颁布的规章都没有明确规定民政部是否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相反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 《解释
(一)》
第六条到第九条以及《解释
(二)》第二条到
第七条规定了人民宣告婚姻无效的提起主体、程序等。从这些规定来看,无论颁布的行政法规,还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认为人民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因此,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该暂时中止审理,待民政部门对婚姻的效力作出决定以后再恢复审理是不当的。另外,既然人民有权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也正在人民法院审理当中,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案二审案件应该暂时中止审理,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以民政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待行政诉讼结论以后,二审再作出决定也是不当的。
其次,二审可否直接该判的问题。对于在一审程序中以离婚为由,人民判决准予离婚,而当事人又以婚姻无效为由提起上诉的,应该属于在二审过程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的情形。对于二审提供新证据的,二审如何处置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由此可知,对于二审提供新证据的,二审可以裁定发回重审,也可以直接改判。那么究竟发回重审还是直接改判更合理呢?笔者认为应该从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行使等“三个有利于”来衡定。从此类案件的审判来看,二审直接宣告婚姻无效比发回重审有更高的效率;此类案件简单,为此最高的司法解释规定“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这类案件基本上在基层就终审了,而二审的水平高,由二审直接改判比发回一审判决更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因为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没有上诉权,由二审直接改判也不会侵犯当事人的上诉权。从这“三个有利于”判断标准来看,二审完全可以直接改判婚姻无效案件。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对于在一审程序中以离婚为由,人民判决准予离婚,而当事人又以婚姻无效为由提起上诉的,二审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该直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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