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不享受休年假的情况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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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企业职工不享受休年假的情况包括什么

一、企业职工不享受休年假的情况包括什么

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带薪休假的五种情形: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在保障职工年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保证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对于较长时间休病假、请事假的职工,不应当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在我国,学校一直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寒假2至3周,暑假5至6周)远远超过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法律依据: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二、应当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12个月是指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还是在不同单位也连续计算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明确表示,(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3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就是说,职工只要连续工作满12个月,无论是不是在同一家用人单位,其都应当享受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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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中小股东享包括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企业中小股东享包括什么权利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中小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1、召集权
股东作为公司出资者,参与公司决策、选择管理者、决定资产分配方案等权利的实现途径就是参加股东会。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会,行使表决权。但是,由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权集中在董事长手中,而董事长往往是大股东的代表,这就意味着话语权实际掌握在大股东手中。
为了防止股东会流于形式,致使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了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对权利作出了适当平衡,小股东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充分保护自己参与讨论和决策公司事务的权利。
2、表决权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及
第九十九条,对股东(大)会及其职权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最重大的事项均由股东(大)会决定。对于表决权,《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出资比例(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对于有限公司,特别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尤其是有限公司的出资者,可以通过对表决权比例的灵活约定,实现出资与经营权利的适当分离。
3、分红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是,股东之间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原则按上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因此,公司股东可以灵活约定按照分红的计算依据,更恰当地体现投资与经营的贡献大小。
4、转让权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若不存在禁售等相关限制的,均可自由转让,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则存在较多的限制。基本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股的途径有三种:一是向公司的其他股东转让;二是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三是特定情况下,可以要求公司回购股东所持股权。
相比内部股东之间转让股权而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则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情况下具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上述条款也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对于股权转让的方法,可以简单理解为自由约定优先。这种灵活规定尤其适合于人合性质的有限公司,因为出资者均希望维持长久而稳定的合作关系,所以一般会对股权转让设置各种条件甚至障碍,《公司法》赋予了约定优先的权利给出资者,正是考虑到这一要素。
至于公司收购股东所持股权,则是限制最为严格的,因为让公司收购股东的股权会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减少,所以,《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只有在三种情形下,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5、优先认购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之所以有除外规定,主要是考虑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点,因此允许有限公司股东就其优先认购权通过协议的方式另行安排。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法》则未强制规定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充分体现了资合的特点。
6、剩余财产分配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公司进行清算程序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个分配比例与表决权、分红权不同,它是强制按照出资比例或股份比例,不能由股东自由约定。
7、知情权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而第一百六十五条相应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因此,《公司法》关于股东知情权部分的规定还是相对比较详细的,但仍然有漏洞,这种凸显的问题是如何平衡股东知情权和公司经营管理权的矛盾。
一方面,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该条款,相关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这是一个难题。另一方面,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是否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范围是否可以包括原始凭证?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单凭股东自己的知识和力量,显然无法充分了解公司财务情况,知情权就等同空谈了;而如果公司必须按照股东要求提供所有原始凭证并配合股东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则难免导致公司的相关财务状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甚至导致商业秘密外泄。因此,股东如何行使知情权、知情权的具体指向包含哪些范畴,还有待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规范、明确。
8、诉权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前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提讼;对于前述监事,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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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上述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提讼。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提讼。
上述规定分别赋予股东提起撤销决议诉讼、代表诉讼及直接诉讼的权利,根据该等规定,当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自身名义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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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一、安全权 消费者的安全权分为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首先考虑的便是商品和服务的卫生、安全因素,不希望因卫生安全方面存在问题,导致生病、身体受到伤害,甚至产生生命危险。财产安全不 仅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 务以外的其他财产的安全,只要是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消费者就有权要求赔偿。 二、知情权 作为经营者,诚实信用是交易双方应遵守的基本准测,不得隐瞒实情,不得作虚假承诺,否则就构成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一旦发生争议或造成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 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必以经营者的意愿为自己的意志,主动权在自己手中。同时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合法,不能把自主选择权建立在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之上。此外自主选择权通常只能限定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 的范围内,不能扩大到使用商品上。 四、公平交易权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保证质量、价格合理、计量正确,不得违反平等自愿、公平交易的市场准则,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交易。 五、求偿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由于经营者的过失或故意,可能会使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侵害。这里的人身权包括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财产权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和间接的财产损失。对于商品的购买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务者以 及在别人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身、财产损害是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偿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均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过错,如违反使用说明造成的损害,则商品的制造者、经销者不承担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消费者除因人身、财产的损害而要求获得赔偿损失这一最基本、最常见的方式之外,还可以要求其他多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等。 六、结社权 消费者组织起来依法成立消费者社会团体,形成对商品和服务的广泛社会监督,及时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及时解决消费纠纷。 七、获得有关知识权 所谓消费知识,包括消费态度知识,使消费者科学指导自己消费行为;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基本知识及有关市场的基本知识,以指导自己作出正确消费选择。所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包括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以及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的解决途径等。 八、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 尊重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人格尊严是消费者享有的最起码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加以污辱和诽谤。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利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对于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的行为,法律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民事制裁。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予以刑事制裁。中国有56个民族,各民族饮食、服饰、居住、婚葬、节庆、娱乐、礼节、禁忌等风俗习惯有所不同,都应受到尊重,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关系到民族平等团结、促进安定 团结的大事。 九、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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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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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附录规定的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第四级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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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妇女权益保障法》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在休产假和哺乳假期间影响工资晋级的,在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考核并试工合格的,应当予以晋级,补足晋级工资;经单位考核或试工不合格的,由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保留原工资等级。
女职工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女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女职工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应享受奖励或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予处罚的,其怀孕、生育期间的待遇,按照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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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企业提供担保,签订担保合同,一般来说,这样的担保合同都是有效的,但也有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以下是具体介绍:
(一)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二)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指出,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三)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四)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享包括什么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东享包括什么权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成立了,投资人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也就享有了股东权利,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股份或出资转让了,就失去股东身份,就失去股权。只有在公司中的投资人才称为股东,在公司形式以外的经济组织中如合伙企业等投资人不称为股东。
那么股东在公司中享有哪些权利呢下面主要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的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对股东权的高度概括。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投资受益权
也称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获取股利或投资利润,是股东投资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股东最重要的自益权,也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当然,股东能否取得股利,取决于公司当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润,及股东会分配的决议。因此,只有股东会作决议分配股利时,股东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体请求权或诉权。
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或股本,但可以通过转让来转移风险。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对自由的多,而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受到较多的限制。
3、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对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
4、优先认股权
(1)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明确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模糊。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应该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除此之外,公司法再无其他条款涉及股东新股认购问题。该规定实为采取任意主义的立法态度,既未否定,也未承认。
5、股票交付请求权
公司对股东有交付股票的义务,股东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36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以上权利,均是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从股东权分类上属于股东自益权。与自益权相对的是股东共益权,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权利:
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主要包括:
(1)重大问题决策权。股东通过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投资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合并等。
(2)建议或质询权。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建议或质询。
7.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这是股东最实质的管理公司的权利。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进行;股东通过选举董事,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选举董事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股东的实质权益所在。
8、知情权
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以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多少,才能掌握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2)公司其他重要文件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16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十分原则和概括,范围也十分有限。
9、诉权
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寻求救济。其中,股东的诉讼是重要、最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股东在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诉讼,二是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股东的该项权利,可由股东单独行使,也可由股东共同行使。但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未规定对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如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也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有权提讼的股东的资格、诉讼的条件、时效等的规定也属于空白,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易造成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这一诉讼权利的现象。
派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第二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而公司不能或怠于向该不当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讼,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损失。西方国家已广泛设置。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均设立这一制度,尚有待于完善。
股东享包括哪些权利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成立了,投资人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也就享有了股东权利,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股份或出资转让了,就失去股东身份,就失去股权。只有在公司中的投资人才称为股东,在公司形式以外的经济组织中如合伙企业等投资人不称为股东。
那么股东在公司中享有哪些权利呢下面主要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的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对股东权的高度概括。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投资受益权
也称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获取股利或投资利润,是股东投资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股东最重要的自益权,也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当然,股东能否取得股利,取决于公司当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润,及股东会分配的决议。因此,只有股东会作决议分配股利时,股东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体请求权或诉权。
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或股本,但可以通过转让来转移风险。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对自由的多,而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受到较多的限制。
3、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对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
4、优先认股权
(1)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明确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模糊。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应该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除此之外,公司法再无其他条款涉及股东新股认购问题。该规定实为采取任意主义的立法态度,既未否定,也未承认。
5、股票交付请求权
公司对股东有交付股票的义务,股东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36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以上权利,均是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从股东权分类上属于股东自益权。与自益权相对的是股东共益权,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权利:
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主要包括:
(1)重大问题决策权。股东通过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投资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合并等。
(2)建议或质询权。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建议或质询。
7.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这是股东最实质的管理公司的权利。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进行;股东通过选举董事,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选举董事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股东的实质权益所在。
8、知情权
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以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多少,才能掌握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2)公司其他重要文件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16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十分原则和概括,范围也十分有限。
9、诉权
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寻求救济。其中,股东的诉讼是重要、最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股东在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诉讼,二是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股东的该项权利,可由股东单独行使,也可由股东共同行使。但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未规定对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如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也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有权提讼的股东的资格、诉讼的条件、时效等的规定也属于空白,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易造成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这一诉讼权利的现象。
派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第二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而公司不能或怠于向该不当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讼,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损失。西方国家已广泛设置。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均设立这一制度,尚有待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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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不能享受带薪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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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企业破产的情形包括哪些,什么情况下企业会破产
[律师回复] 企业破产的情形有哪些,什么情况下企业会破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人民应当依法做出裁定,宣告企业破产:
1、企业达到了破产界限,债务人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申请宣告破产、而债务人不申请和解,或者不能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被人民驳回的。
3、整顿期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4、企业在整顿期间,不执行和解协议;或者财务状况继续恶化;或者实施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从而引起整顿程序非正常终结的。
人民宣告破产的裁定必须采用书面方式。裁定的内容应当包括:破产债务人的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等;破产的原因;宣告的法律依据以及破产以及破产宣告应进行的有关事项,如成立清算组和重新申报债权等等。
为了使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企业法人的破产情况,应当将人民宣告破产的裁定予以公告。
什么情况下企业会破产
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是指对债务人宣告破产必须具备的条件。
(1)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在经营中陷入困境,以致不能偿还债务或不能继续偿还债务。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负债总额超过资产总额,无力偿还债务;二是虽然公司资产大于负债总额,但去无法调动资金来清偿债务。
(2)公司不能清偿是的到期债务。所谓到期债务,是指规定了确定期限的债务。债务已经到了应当清偿的期限,公司不能清偿。
目前由于我国还没有一部适用于所有企业的破产法,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规定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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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规定是不享受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5、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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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成立了,投资人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也就享有了股东权利,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股份或出资转让了,就失去股东身份,就失去股权。只有在公司中的投资人才称为股东,在公司形式以外的经济组织中如合伙企业等投资人不称为股东。
那么股东在公司中享有哪些权利呢下面主要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的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对股东权的高度概括。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投资受益权
也称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获取股利或投资利润,是股东投资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股东最重要的自益权,也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当然,股东能否取得股利,取决于公司当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润,及股东会分配的决议。因此,只有股东会作决议分配股利时,股东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体请求权或诉权。
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或股本,但可以通过转让来转移风险。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对自由的多,而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受到较多的限制。
3、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对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
4、优先认股权
(1)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明确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模糊。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应该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除此之外,公司法再无其他条款涉及股东新股认购问题。该规定实为采取任意主义的立法态度,既未否定,也未承认。
5、股票交付请求权
公司对股东有交付股票的义务,股东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36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以上权利,均是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从股东权分类上属于股东自益权。与自益权相对的是股东共益权,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权利:
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主要包括:
(1)重大问题决策权。股东通过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投资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合并等。
(2)建议或质询权。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建议或质询。
7.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这是股东最实质的管理公司的权利。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进行;股东通过选举董事,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选举董事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股东的实质权益所在。
8、知情权
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以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多少,才能掌握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2)公司其他重要文件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16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十分原则和概括,范围也十分有限。
9、诉权
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寻求救济。其中,股东的诉讼是重要、最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股东在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诉讼,二是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股东的该项权利,可由股东单独行使,也可由股东共同行使。但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未规定对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如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也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有权提讼的股东的资格、诉讼的条件、时效等的规定也属于空白,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易造成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这一诉讼权利的现象。
派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第二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而公司不能或怠于向该不当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讼,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损失。西方国家已广泛设置。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均设立这一制度,尚有待于完善。
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自然人或法人基于对公司的投资行为,公司成立了,投资人就成为公司的股东,也就享有了股东权利,简称为股东权或股权。股份或出资转让了,就失去股东身份,就失去股权。只有在公司中的投资人才称为股东,在公司形式以外的经济组织中如合伙企业等投资人不称为股东。
那么股东在公司中享有哪些权利呢下面主要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的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是对股东权的高度概括。具体来说,主要包括:
1、投资受益权
也称股利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向公司要求分配公司盈余的权利。获取股利或投资利润,是股东投资的最主要的目的。是股东最重要的自益权,也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和地位而固有的一项权利。《公司法》第177条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当然,股东能否取得股利,取决于公司当年是否有可分配利润,及股东会分配的决议。因此,只有股东会作决议分配股利时,股东才享有取得股利的具体请求权或诉权。
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股东不得抽回其出资或股本,但可以通过转让来转移风险。股份公司的股份相对自由的多,而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受到较多的限制。
3、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对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
4、优先认股权
(1)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优先认购权。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作了明确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模糊。公司法第138条规定,股东大会对公司发行新股应该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除此之外,公司法再无其他条款涉及股东新股认购问题。该规定实为采取任意主义的立法态度,既未否定,也未承认。
5、股票交付请求权
公司对股东有交付股票的义务,股东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36条“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以上权利,均是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从股东权分类上属于股东自益权。与自益权相对的是股东共益权,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同时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如下权利:
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股东参与经营管理,在股份公司是有限的。主要包括:
(1)重大问题决策权。股东通过大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如投资计划,增加注册资本,合并等。
(2)建议或质询权。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建议或质询。
7.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这是股东最实质的管理公司的权利。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而是通过董事会进行;股东通过选举董事,进而获得对公司业务的控制权。董事会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使得选举董事成为股东控制公司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股东的实质权益所在。
8、知情权
股东有权知晓公司经营的重要信息,以了解自己的权益是多少,才能掌握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侵害。是股东监督公司经营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
(2)公司其他重要文件查阅权。
我国《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第16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以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但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十分原则和概括,范围也十分有限。
9、诉权
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寻求救济。其中,股东的诉讼是重要、最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股东在权提起的诉讼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诉讼,二是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纯为自身利益而以股东身份向公司或其他权利侵害人提起的诉讼。股东的该项权利,可由股东单独行使,也可由股东共同行使。但我国《公司法》第111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时,股东有权向人民提起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诉讼”,未规定对其他侵害股东权益的行为如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也未规定股东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对于有权提讼的股东的资格、诉讼的条件、时效等的规定也属于空白,不利于全面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易造成个别股东恶意滥用这一诉讼权利的现象。
派生诉讼,也称代表诉讼、间接诉讼、第二级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管理人员等的侵害时,而公司不能或怠于向该不当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股东可以代表公司,为了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讼,以要求停止侵害,赔偿公司损失。西方国家已广泛设置。我国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均设立这一制度,尚有待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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