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到底啦~
还有疑问,建议直接问律师
只执行死刑。如果数罪中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则采取( 吸收)原则,只执行其中一个死刑或无期徒刑。
(1)对于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①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行一个死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②数罪中判处几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重刑为无期徒刑时,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主刑。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限制”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受总和刑期的限制;
二是受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3)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即对判处附加刑的,采取附加刑与主刑并罚的原则。
《刑法》
第69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