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工作者能否代理自诉案件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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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但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庭,其代理权受到一定限制。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三)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仲裁活动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四)接受被告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不需要侦查的、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法律工作者能否代理自诉案件

可以。但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庭,其代理权受到一定限制。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

(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

(三)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仲裁活动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接受被告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不需要侦查的、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

第210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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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能否代理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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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可以代理自诉案件吗?
是可以的。但公职人员应事先向所在单位报告、请假,且不属回避人员范围,不会利用自身职权影响司法公证。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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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被继承者需要代写遗嘱找谁代写
[律师回复] 1、只要不是与继承者有关系的人都是可以代写的;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2、代书遗嘱的条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民法典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第四,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遗嘱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嘱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篡改遗嘱、歪曲遗嘱本意、增加或减少遗嘱内容等行为,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即使作为遗嘱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没有恶意,也没有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嘱代书人。
什么叫消费者代位权
[律师回复] 对于什么叫消费者代位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什么是消费者代位权
目前,我国法律暂无消费者代位权,只规定了代位权。
什么是代位权
1.概述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我国《合同法》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2.标的
结合我国民法的权利类型,以下权利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1、债权:包括合同债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无因管理所生之债权、侵权行为产生之债权等;
2、物权: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3、形成权:如选择之债的选择权、买回权、低销权等;
4、代位权: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
5、诉讼法上的权利或公法上的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的权利、代位提讼的权利、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和各种登记请求权等。
3.债务人权利
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以下两种权利为专属于债务人的权利,不得由债权人代位行使:
1、非财产性的权利:主要是指身份法上的权利,如,监督权、离婚权等;
2、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权: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此外,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权利,基于非法原因而成立的权利,不可代位行使。
4.成立要件
债权代位权的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成立,债权即不存在,债权人自然不享有代位权。
(二)债务人须有权利存在。此处所说的权利,
首先是指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其次,债务人的权利主要是债权,但又不完全限于债权,还包括其他权利,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优先权等。
第三,此种权利必须是可以依法请求的。
(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所谓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即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所谓能够行使,是指债务人不存在任何妨碍其行使权利的障碍。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主要是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
(四) 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如果债务人虽怠于行使权利,但并不影响满足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应当指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中,如果债务未到履行期,则不发生债权人的代位权。在这一点上,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撤销权可以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由债权人行使。
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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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可以代理重婚案吗
法律工作者当然可以代理重婚案,常见的法律工作者就是律师,除了律师之外,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监护人以及其他经过人民法院准许的公民,理论上都可以代理重婚案。但重婚涉及刑事犯罪,最好还是找专业的法律工作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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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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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
[律师回复] 律师解答: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表见代理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如何认定二者”这个问题。
一、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的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二、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其行为后果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而第三人在与其签订合同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的授权。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由此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你描述的应属于法定代表人的表见代表,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还有其他问题,直接向我咨询就行。
专利代理人能成为作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由此可知,申请人委托代理公司及代理人书写专利文献的行为应属于委托创作。依据上述规定可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即专利申请文件等资料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申请人具有相应的使用权。同时,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
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知,代理公司中的代理人受托书写专利文献的行为属于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因此而完成的专利文献当然属于职务作品。但是,一般而言,代理人书写专利文献系依赖于其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并借助于公开的各种形式的技术资料,而非代理公司所专门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笔者认为,作为职务作品的专利申请文件等资料的著作权应属于代理人而非代理公司,然而,就全部的专利文献整体而言,应属于汇编作品,其作者应该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省高级人民关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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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我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由此可知,申请人委托代理公司及代理人书写专利文献的行为应属于委托创作。依据上述规定可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即专利申请文件等资料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申请人具有相应的使用权。同时,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
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知,代理公司中的代理人受托书写专利文献的行为属于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因此而完成的专利文献当然属于职务作品。但是,一般而言,代理人书写专利文献系依赖于其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并借助于公开的各种形式的技术资料,而非代理公司所专门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笔者认为,作为职务作品的专利申请文件等资料的著作权应属于代理人而非代理公司,然而,就全部的专利文献整体而言,应属于汇编作品,其作者应该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省高级人民关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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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朋友他的公司更别人签的合同出现了问题,他现在回不去,想知道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什么的问题。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便是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什么的相关内容:
一、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含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一般情况下是通晓法律的人士或律师。
二、委托代理人特点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
一,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不是由法律规定。

二,代理的事项及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决定,委托代理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声明委托他人找为诉讼的诉讼文书,是委托代理人取得委托代理资格,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证明文书。
依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委托代理人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委托代理是在诉讼上为当事人提供方便,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代理制度。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因某些原因难以亲自诉讼,或者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需要在诉讼上获得他人的帮助,这就需要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当事人通过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可以充分地行使其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在单位上班,需要签订一份合同,需要找人做指定代表,但不知道是什么意思,那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什么意思呢?
[律师回复]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案例常常发生,越来越多的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来帮自己处理事情,但是这个的权限等要尤其注意,不注意打的话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是什么意思呢?我们需要注意哪些呢?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什么呢?
一、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含义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行使诉讼代理权,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一般情况下是通晓法律的人士或律师。
二、委托代理人特点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
一,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而不是由法律规定。

二,代理的事项及权限,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一般由被代理人自己决定,委托代理只能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递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声明委托他人找为诉讼的诉讼文书,是委托代理人取得委托代理资格,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证明文书。
依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委托代理人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委托代理是在诉讼上为当事人提供方便,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代理制度。在实际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因某些原因难以亲自诉讼,或者因缺乏法律知识和诉讼经验需要在诉讼上获得他人的帮助,这就需要委托他人代理诉讼。当事人通过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可以充分地行使其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关系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不是同一个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依法对外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人,是公司的法定的当然的代表人。
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公司的临时授权,在代理权限内代表公司对外履行事务的人,其代表公司履行事务的权利来自于公司的授权而非法律规定。所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不是同一个人。
从以上知识可知,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一般情况下是通晓法律的人士或律师。当我们有需要时,我们可以请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代表我们的一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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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只能代理本地的案件吗
法律专业人员一般仅能在其注册所在地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不得代理刑事案件。法律工作者出庭应持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和基层法律服务事务所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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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是否可以代理刑事自诉被告人
原则上可行,但实习律师无法以正式律师身份出庭,代理权限受限。基层法律服务所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参与仲裁活动及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轻微刑事案件被告的辩护人(需被告委托或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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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 管理者是现代企业财务报告使用者吗?
[律师回复] 申请人(债务人):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董事长,电话:____________申请目的:申请宣告债务人________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事实与理由:申请人____年月____日在____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万元,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________,经营范围为________。自____年起,由于公司主要依靠举债进行外延式发展,发展规模过快,资金周转出现较大困难,而产品选型由与市场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库存积压严重,加之同类产品更新发展很快,市场竞争激烈,现公司库存产品即使大幅减价也很难销售,因此,申请人几年来一直亏损严重,自____年____月以来已经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并停止生产经营。根据目前状况,公司要恢复生产、扭亏为盈已无希望。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申请人资产为____万元,负债为____万元,资产负债率为%,已属资不抵债。根据公司章程第____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于____年第____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公司职工代表大会____年第____次会议作出决定,同意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同时通过了《职工安置预案》。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7条第1款的规定,申请人特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申请人破产清算。此致____人民法院申请人:__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专利代理人可以成为作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著作权法
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由此可知,申请人委托代理公司及代理人书写专利文献的行为应属于委托创作。依据上述规定可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即专利申请文件等资料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但申请人具有相应的使用权。同时,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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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法第十六条
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可知,代理公司中的代理人受托书写专利文献的行为属于其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因此而完成的专利文献当然属于职务作品。但是,一般而言,代理人书写专利文献系依赖于其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并借助于公开的各种形式的技术资料,而非代理公司所专门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因此,笔者认为,作为职务作品的专利申请文件等资料的著作权应属于代理人而非代理公司,然而,就全部的专利文献整体而言,应属于汇编作品,其作者应该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河南省高级人民关晓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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