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时候未成年成年了是不是要翻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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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的时候未成年成年了能否翻案主要看案情和证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公开开庭是以审判的时候当事人是否成年为标准的,是否会判处刑罚是按照犯罪时的年龄确定。
犯罪的时候未成年成年了是不是要翻案

犯罪的时候未成年成年了能否翻案主要看案情和证据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否公开开庭是以审判的时候当事人是否成年为标准的,是否会判处刑罚是按照犯罪时的年龄确定,如果成年后发现判处案件时没有按照未成年的规定审理的,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对在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知人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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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实行行为是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行为,不是与客观方面要件无关的行为;
3、实行行为能否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是否造成了实际的危害结果,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关于“着手”的认定,国外刑法理论上存在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等许多学说,国内学者间也有许多不同看法。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所谓“着手”,就是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这种行为已不再属于为犯罪的实行创造便利条件的预备犯罪性质,已使《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权益初步受到危害或面临实际存在的威胁。判断是否着手,可以结合具体犯罪的罪状从两个角度考察;一是看行为的指向性是否明确和危害性是否明显,在有犯罪对象的场合,这种行为已经指向犯罪对象,在犯罪既遂包含犯罪结果的犯罪中,还会发生犯罪结果。比如,为故意杀人而磨刀霍霍的行为,其指向不明,不算“着手”,如果已经是举刀下砍严重危及人命,当然就应是“着手”。再比如,意图强奸已经秘密入室接近被害人睡床,因踩倒便盆受到惊吓而逃匿,虽然指向明显但并未接触被害人人身而且危害不深,不宜认定“着手”。二是看行为是否已经超越“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范畴。司法实践中,对于未上路或尚在途中的情况、单纯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以及寻找犯罪对象的行为,应认定属于“制造条件”,不应认定“着手”。在入室作案的场合,仅有入室或正在入室的行为,还没有直接加害于犯罪对象的情况,究竟是否着手,要看是实施盗窃、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还是其他暴力犯罪,是否采取暴力、胁迫手段进入等具体分析。如何确定“着手”,在实践中是个比较困难的问题。因为犯罪是个极为复杂的社会现象。不同的犯罪,“着手”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也各式各样。例如,实行放火的,“一擦燃火柴或者点燃其他引火物”,撬门盗窃的,“一撬锁”,等等。这些不同的表现形式说明,犯罪中的“着手”,并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形式。因此,具体确定某一犯罪是否“着手”,还要根据全面案情,按照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规定的客观要件进行具体分析、判断。在审判实践中,衡量犯罪分子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笔者认为,一般是从四个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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