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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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刑法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构成要件是在具体方面必须存在着在战争过程当中造谣惑众,动摇军心行为。在罪责方面主要指的是故意,这里的故意必须是明明知道是虚假的信息,但是仍然进行散布。
我国刑法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我国刑法战时造谣惑众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罪体

行为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行为是造谣惑众,动摇军心。这里的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指战时在部队中公开或者私下用口头或者通过文字、图像、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途径,故意制造、散布谎言,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蛊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

时间战时造谣惑众罪构成的特定时间是战时,平时有上述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罪责

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散布谣言、动摇军心的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战时造谣惑众罪怎么认定

(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才构成犯罪。而对那些在战时因对上级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随意发表一些错误言论,或者遇到任务较重、伤亡较大、未顺利完成任务而埋怨上级和责怪友邻部队的,不能当成造谣惑众的行为加以追究。对行为人仅一般的传播战况不真实的消息,或将他人的谎言蜚语加以传播、渲染,尚未造成动摇军心后果的,不应视为犯罪。

(二)区分本罪与谎报军情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虚构事实并加以扩散的情节,而且其虚构的内容可能很相似。但前者是将编造的谣言在公众中散布,散布的对象包括下级、同级和上级,但不是在履行职责;而后者是将编造的情况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要求向上级报告,其表现形式是在履行职责。

(三)区分本罪与假传军令罪的界限

前者的行为人也可能编造有关作战命令的谣言。这种情况与假传军令罪的区别,在于传递虚假军令的方式和接受虚假军令的对象不同。前者不是将虚假军令直接传播给执行人,而是在公众中传播,对象是不特定的;后者则是将虚假的命令传递给依照职责应执行该命令的人,假传的方式往往是正常下达命令的方式,对象是特定的。

(四)战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法条竞合

在战争年代稳定军心是非常的重要的,如果传播一些不实的谣言,导致军心涣散,那么很有可能对于整个战争结果造成影响,因此危害国家安全,所以我国《刑法》当中规定了战时造谣惑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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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本罪的构成:

一,侵犯的客体,是军队的作战利益。

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时具有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是一切参加作战任务的军职人员,包括与战场有通讯、通信联络关系的军人。

四,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叙述的内容是虚假的,仍然故意宣扬和扩散,其目的是为了扰乱军心。行为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可能是因为怯 战、厌战而想躲避战斗,还可能是因为受到批评处分或者未被评功受奖而发泄报复等等。不管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刑罚:
根据刑法第433条规定,对犯本罪的处罚可分以下3个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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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对于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
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一般涉及刑法相关的问题,就意味着违法情节严重,涉及到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时,违法者也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赢了网建议各位朋友遵纪守法,健康生活,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服务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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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才构成犯罪。而对那些在战时因对上级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随意发表一些错误言论,或者遇到任务较重、伤亡较大、未顺利完成任务而埋怨上级和责怪友邻部队的,不能当成造谣惑众的行为加以追究。对行为人仅一般的传播战况不真实的消息,或将他人的谎言蜚语加以传播、渲染,尚未造成动摇军心后果的,不应视为犯罪。
区分本罪与谎报军情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虚构事实并加以扩散的情节,而且其虚构的内容可能很相似。但前者是将编造的在公众中散布,散布的对象包括下级、同级和上级,但不是在履行职责;而后者是将编造的情况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要求向上级报告,其表现形式是在履行职责。
区分本罪与假传军令罪的界限
前者的行为人也可能编造有关作战命令的。这种情况与假传军令罪的区别,在于传递虚假军令的方式和接受虚假军令的对象不同。前者不是将虚假军令直接传播给执行人,而是在公众中传播,对象是不特定的;后者则是将虚假的命令传递给依照职责应执行该命令的人,假传的方式往往是正常下达命令的方式,对象是特定的。
战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法条竞合,本法对这两类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军人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构成犯罪的,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战时造谣惑众罪论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战时造谣惑众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指挥人员造谣惑众的;散布范围广泛的;内容性大的;在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造谣惑众的;引起部队混乱;指挥失控、多人逃亡等严重后果的等。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是战时造谣惑众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勾结敌人,是指与敌人暗中串通、配合勾结敌人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以判处死刑。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勾结敌人造谣惑众,造成部队军心涣散、部队怯战、厌战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战时造谣惑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战时造谣惑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战时造谣惑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凡战时涉嫌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应予立案。
战时造谣惑众罪认定: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才构成犯罪。而对那些在战时因对上级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随意发表一些错误言论,或者遇到任务较重、伤亡较大、未顺利完成任务而埋怨上级和责怪友邻部队的,不能当成造谣惑众的行为加以追究。对行为人仅一般的传播战况不真实的消息,或将他人的谎言蜚语加以传播、渲染,尚未造成动摇军心后果的,不应视为犯罪。
区分本罪与谎报军情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虚构事实并加以扩散的情节,而且其虚构的内容可能很相似。但前者是将编造的在公众中散布,散布的对象包括下级、同级和上级,但不是在履行职责;而后者是将编造的情况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要求向上级报告,其表现形式是在履行职责。
区分本罪与假传军令罪的界限
前者的行为人也可能编造有关作战命令的。这种情况与假传军令罪的区别,在于传递虚假军令的方式和接受虚假军令的对象不同。前者不是将虚假军令直接传播给执行人,而是在公众中传播,对象是不特定的;后者则是将虚假的命令传递给依照职责应执行该命令的人,假传的方式往往是正常下达命令的方式,对象是特定的。
战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法条竞合,本法对这两类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军人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构成犯罪的,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战时造谣惑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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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惑众罪量刑是多少?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战时造谣惑众罪量刑是多少?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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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认定标准有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才构成犯罪。而对那些在战时因对上级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随意发表一些错误言论,或者遇到任务较重、伤亡较大、未顺利完成任务而埋怨上级和责怪友邻部队的,不能当成造谣惑众的行为加以追究。对行为人仅一般的传播战况不真实的消息,或将他人的谎言蜚语加以传播、渲染,尚未造成动摇军心后果的,不应视为犯罪。 2、区分本罪与谎报军情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虚构事实并加以扩散的情节,而且其虚构的内容可能很相似。但前者是将编造的在公众中散布,散布的对象包括下级、同级和上级,但不是在履行职责;而后者是将编造的情况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要求向上级报告,其表现形式是在履行职责。 3、区分本罪与假传军令罪的界限 前者的行为人也可能编造有关作战命令的。这种情况与假传军令罪的区别,在于传递虚假军令的方式和接受虚假军令的对象不同。前者不是将虚假军令直接传播给执行人,而是在公众中传播,对象是不特定的;后者则是将虚假的命令传递给依照职责应执行该命令的人,假传的方式往往是正常下达命令的方式,对象是特定的。 4、战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法条竞合,本法对这两类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军人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构成犯罪的,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战时造谣惑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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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惑众罪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战时造谣惑众罪司法解释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战时造谣惑众罪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在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指故意编造、,怯战、厌战或者情绪,蛊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的行为。
凡战时涉嫌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应予立案。
战时造谣惑众罪的认定
1、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才构成犯罪。而对那些在战时因对上级的命令、指示理解不同,而随意发表一些错误言论,或者遇到任务较重、伤亡较大、未顺利完成任务而埋怨上级和责怪友邻部队的,不能当成造谣惑众的行为加以追究。对行为人仅一般的传播战况不真实的消息,或将他人的谎言蜚语加以传播、渲染,尚未造成动摇军心后果的,不应视为犯罪。
2、区分本罪与谎报军情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虚构事实并加以扩散的情节,而且其虚构的内容可能很相似。但前者是将编造的在公众中散布,散布的对象包括下级、同级和上级,但不是在履行职责;而后者是将编造的情况按隶属关系和职责要求向上级报告,其表现形式是在履行职责。区分本罪与假传军令罪的界限前者的行为人也可能编造有关作战命令的。这种情况与假传军令罪的区别,在于传递虚假军令的方式和接受虚假军令的对象不同。前者不是将虚假军令直接传播给执行人,而是在公众中传播,对象是不特定的;后者则是将虚假的命令传递给依照职责应执行该命令的人,假传的方式往往是正常下达命令的方式,对象是特定的。
3、战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
战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的法条竞合,本法对这两类犯罪的规定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对军人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构成犯罪的,应优先适用本章的规定,以战时造谣惑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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