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后能无罪释放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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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只要是满足无罪释放的条件,或是能证明当事人无罪的就可以无罪释放。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后,如果调查结果出来的,被调查人员没有违法、犯罪的,就会解除留置措施,无罪释放。
留置后能无罪释放吗

可以,只要是满足无罪释放的条件,或是能证明当事人无罪的就可以无罪释放。依据我国《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后,如果调查结果出来的,被调查人员没有违法犯罪的,就会解除留置措施,无罪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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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后能无罪释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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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会无罪释放
会的,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的,但并不表示就一定构成犯罪,如果经侦查证明不构成犯罪的,或经法院判决罪名不成立的,都有可能将犯罪嫌疑人予以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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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拘留后还是无罪释放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非常肯定的告诉大家,无罪释放是绝对没有案底的。
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
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作出的不决定和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
由此可知,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作出的不决定和作出的无罪判决均不属于犯罪记录,不会留下案底。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 本法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
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作出的不决定和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
留置人和留置权人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留置人和留置权人是什么意思
留置人也就是指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
留置权人是为保管留置物而支出必要费用的,其受益者为留置物的所有人,即债务人。
留置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1、留置物占有权
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权,是其对该物依合同产生的占有权的继续。这两种占有权先后相继,其区别在于,前者产生的基础是留置权,后者产生的基础是原合同。占有虽然持续不断,但占有权却因留置权的发生而于其发生之时产生了性质的变化。
留置物的占有权是持续的,它使留置权人得以保持对留置物的持续占有,直至留置权消灭或者留置权实现。在此期间内,留置权不得被剥夺,既可对抗债务人即留置物的所有人或原占有人,又可对抗该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
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
留置权人在其占有留置物的期间,对于留置物的孳息应有收取的权利。
留置物孳息留置权的作用,与留置权一样为担保债权的实现。
3、留置物的担保范围
(1)主债权,即留置权据以发生的合同的主债权。留置权据以发生的合同多为双务合同,因而留置权所的主债权,是负有交付留置物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这一被担保的债权,应是债权的全部,不能只是其中一部分。
(2)主债权的利息。这一利息作为被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在合同履行期以内的利息和履行迟延的利息;有的主债权约定在履行期内不承担利息义务的,则只担保迟延履行的利息。
(3)违约金。债务人不履行给付义务,为违反合同行为,应承担违约金责任,该违约金亦为担保范围。有约定违约金的,依约定计算;未约定违约金的,依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计算。
(4)损害赔偿金。这种赔偿金,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赔偿金和因留置物隐有瑕疵所致损害的赔偿金。
(5)留置物的保管费用。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对留置物进行保管,应收取合理的保管费用。该保管费用应为担保的范围。
(6)实现留置权的费用。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须进行一系列的行为,需要支出费用,该费用应从留置物的变价款中支出,因此,这项费用亦为担保范围。具体内容,包括变价申请费、评估费、拍卖、变卖费用及一切必须的费用。
4、留置物变价权
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享有变价权。该变价权,并不产生于留置权产生之时,而是产生于留置权实现之时,即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这一权利是必不可少的。如果留置权没有包括变价权在内,留置权的第二次效力就不能发生,其优先受偿权就没有发生的基础,留置权的担保作用也就不能最终体现出来。
5、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的共同基本权利,是最终体现留置权担保作用的权利。
优先受偿权是保障留置权人债权的根本手段。如果仅采用以留置方法作为留置权的基本方法,虽然可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如果债务人拒不清偿,留置权人虽可继续留置,但却得不到留置物的所有权,因而没有起到有效的担保作用。在变卖的基础上,确认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就可以保障留置权人债权的实现。
留置人的权利也就是留置权人的义务是什么
1、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留置权人应当负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留置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妥善保管指留置权人应根据留置物的性质、保管的场合及保管的技术规程要求,采取适当的保管措施,保持留置物的完好状态,保障其数量和质量。因留置权人保管不善造成留置物灭失、短少、损坏的留置权人应依过错原则负赔偿责任。如果损害是因不可抗力(如地震、雷电、洪水)引起的,则由留置物所有人自己承担。
2、不得擅自使用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人未经被留置人同意而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构成对应负义务的违反。对留置物造成损害时,留置权人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消灭时,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权,应将留置物返还于被留置人。这种返还义务更准确地说,应是人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因为留置权一经消灭,留置权人即为债务人,应负给付合同标的物的义务。否则,即为非法占有,应负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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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留置后逮捕还会被释放吗?
监察委留置后逮捕还会被释放,但是自由在被审查确定其无罪之后才会被释放。对于那些没有触犯法律的公民,若是被留置,也不一定可以申请获得国家的赔偿。只要监察委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监察的任务,若是无罪及时释放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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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拘留后无罪释放,还有案底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非常肯定的告诉大家,无罪释放是绝对没有案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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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知,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作出的不决定和作出的无罪判决均不属于犯罪记录,不会留下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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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事拘留后无罪释放后,还有案底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非常肯定的告诉大家,无罪释放是绝对没有案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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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之后无罪释放有拘留记录吗
根据相关法律,如果是刑事拘留没有被判处刑罚的话,一般来说不会有犯罪记录。如果是会被留有记录的话,一般是通过检察院的批准逮捕然后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也通过了,被送上法庭进行起诉之后,并且被判有刑罚才会有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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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拘留一年后无罪释放后,还会有案底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非常肯定的告诉大家,无罪释放是绝对没有案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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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是如何解释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后,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民法通则、担保法规定的留置权行使的必备条件有:
1、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2、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之动产;
3、须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4、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5、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10月1日施行后,对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作了一定的变动。行使留置权的债权不再受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限制,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或者侵权之债同样可以行使。企业之间留置亦不再受同一法律关系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二、什么是同一法律关系同一法律关系,就是指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例如:甲帮乙运输一批货物,此时乙没有支付给甲运费,此时甲可以留置乙的这批货物的,这就是说占有的动产(留置的货物)与债权(支付运费)是同一个法律关系(运输关系),假设之前甲借用了乙的一辆汽车,此时不可以针对汽车进行留置的,因为这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但是如果甲乙都是企业,那么之前借的汽车就可以留置了。
三、债务债权双方均为企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债务债权双方均为企业的情况下留置动产可以不受同一法律关系的限制。企业间债务是属于商业性质。商品经济中的企业间交易频繁,要确保交易安全,要运用包括留置在内的多种形式维护权益,如果严格限制企业间留置也必须与债权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则有悖于交易安全迅速之原则。甲公司在1月份与乙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委托乙运输自己的货物到码头;结果乙公司把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后,甲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费;在11月份甲公司又委托乙运输另一批货物,签订了运输合同,在运送货物后,乙要求甲公司支付上一次的运费,甲公司不同意,于是乙公司就留置了这一批货物;这是可以的,虽然乙行使留置权是基于第二个合同关系,已经不是原来的债权债务,但是企业间可以不受“行使留置权要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的约束。留置权中的同一法律关系到底该如何解释,相信大家也有了一定的了解法。我国《物权法》中关于留置权成立要件明确规定了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这种界定应仅限于“同一个法律关系”,而不能将其扩大解释为“同一种法律关系”.但由于《物权法》此规定的概念语义范围较小,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如果您还有问题,可以来电咨询的相关律师。
刑事拘留后无罪释放的人还会有案底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非常肯定的告诉大家,无罪释放是绝对没有案底的。
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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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作出的不决定和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
由此可知,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作出的不决定和作出的无罪判决均不属于犯罪记录,不会留下案底。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 本法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
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作出的不决定和作出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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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刑拘无罪释放后留案底吗?
被刑拘无罪释放后是不会留下案底的,对于案底的相关认定情况,必须结合实际的犯罪事实进行判决处罚后进行,没有进行司法判决的情况下是不会留下案底的,具体情况可以咨询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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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留置权,债权人可以放弃留置权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权利,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说修理厂修理你的汽车,如果你没有付修理费,修理厂有权利临时占有你的汽车不还,直至你偿还修理费为止。二.债权人可以放弃留置权吗《担保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承认了当事人可以约定部分地排除留置权。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担保法》司法解释进一步作出了当事人可以约定全部地排除留置权。该解释107第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排除留置权,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人民不予支持。”留置是债权人以继续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方式。留置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留置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实质上是法定质权。留置权的取得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和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实现、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既然留置权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也可以预先抛弃留置权。法律虽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留置权,但是,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担保法》和《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了允许当事人预先排除留置权的行使正是基于这一理由。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排除留置权的,债权人在留置权条件成立时也不能留置该物,只能采取其他措施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即使诉至人民,人民也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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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解释留置权成立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留置权成立要件
一、留置权成立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A.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
B.物权法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
A.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B.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
(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B.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
(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辅助/间接占有;
B.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C.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
D.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之后,应视为抛弃留置权,不能再主张留置权。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担保法第84条第1款、第2款规定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认定标准是留置物与债权来自于同一特定的合同关系。
(2)担保法解释第109条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担保法解释降低了担保法所规定的留置权牵连关系认定标准/牵连关系的构成已不限于债权和留置物来自于同一特定合同关系;
(2)物权法第231条采取“同一法律关系”说:
A.应指同一个法律关系/非同一种法律关系;
B.应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种特例。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A.债务已届清偿期只是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非留置权实现条件[还需经过宽限期];
B.债权人故意拖延不交付留置物,以等待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不能取得留置权。
二、商事[企业之间]留置权成立要件:排除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成立要件。
1.留置权主体必须是企业之间;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三、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担保法/物权法未规定]。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人占有动产时所负担的义务]相抵触:
A.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
B.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不予支持。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当事人在合同殊约定相抵触:
A.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
B.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不予支持。
4.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5.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四、留置权善意取得:
1.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对“债务人动产”是否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未明确规定:
A.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
B.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善意取得一般应满足以下要件:
(1)债权人取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的占有;
(2)债务人交付的动产非其所有;
(3)债权人在取得占有时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4)债权已届清偿期;
(5)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
3.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无处分权:
A.不能成立留置权;
B.债权人可以依不当得利制度,对动产所有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该怎么解释留置权成立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留置权成立要件
一、留置权成立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
A.担保法/合同法规定留置权的主体为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债权人;
B.物权法不限制债的发生原因,任何债权人均可成为留置权的主体。
(2)留置的标的物为债务人的财产:
A.留置的标的物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
B.留置的标的物不是债务所有的动产的,须符合留置权善意取得。
(3)留置财产必须是动产:
A.不动产不适用留置;
B.有价证券是否可以留置没有明确规定。
(4)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A.占有方式可以是直接/辅助/间接占有;
B.单纯的持有[不是占有]不能成立留置权;
C.不是依法占有[如侵权占有]不等行使留置权;
D.将留置财产返还给债务人之后,应视为抛弃留置权,不能再主张留置权。
2.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1)担保法第84条第1款、第2款规定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认定标准是留置物与债权来自于同一特定的合同关系。
(2)担保法解释第109条采取“牵连关系”说[被物权法修改]:担保法解释降低了担保法所规定的留置权牵连关系认定标准/牵连关系的构成已不限于债权和留置物来自于同一特定合同关系;
(2)物权法第231条采取“同一法律关系”说:
A.应指同一个法律关系/非同一种法律关系;
B.应当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种特例。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即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A.债务已届清偿期只是留置权成立的条件之一/非留置权实现条件[还需经过宽限期];
B.债权人故意拖延不交付留置物,以等待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不能取得留置权。
二、商事[企业之间]留置权成立要件:排除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成立要件。
1.留置权主体必须是企业之间;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三、留置权成立消极要件:
1.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担保法/物权法未规定]。
2.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债权人占有动产时所负担的义务]相抵触:
A.留置财产与债权人所承担义务相抵触的,留置权不成立;
B.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其承担的义务相抵触的,不予支持。
3.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当事人在合同殊约定相抵触:
A.债权人与债务人事先约定排除留置权/债权人事先明示放弃留置权的,债权人不能取得留置权。
B.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与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的,不予支持。
4.法律规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5.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留置权消灭。
四、留置权善意取得:
1.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对“债务人动产”是否必须是“债务人所有的动产”未明确规定:
A.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可以善意取得;
B.担保法解释第108条规定,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
2.留置权善意取得一般应满足以下要件:
(1)债权人取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的占有;
(2)债务人交付的动产非其所有;
(3)债权人在取得占有时不知其占有的动产不属于债务人所有;
(4)债权已届清偿期;
(5)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
3.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对交付的动产无处分权:
A.不能成立留置权;
B.债权人可以依不当得利制度,对动产所有人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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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多久会无罪释放
刑事拘留无罪应当立即释放。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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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无罪释放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对于刑拘无罪释放怎么赔偿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无罪释放怎么申请赔偿: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而无罪释放是很典型的公职工作人员伤害人身权的表现,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赔偿决定。无罪释放的情形属于《国家赔偿法》第三条情形的,可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国家赔偿,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第十一条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第十二条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无罪释放后,还有案底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可以非常肯定的告诉大家,无罪释放是绝对没有案底的。
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根据《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
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作出的不决定和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
由此可知,撤销刑事案件决定、作出的不决定和作出的无罪判决均不属于犯罪记录,不会留下案底。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出具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工作规定》第五条 本法所称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事项不包括以下情形:
1.治安调解协议,不予处罚决定;
2.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决定,以及交通违法罚款(申请校车驾驶资格的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3.传唤(强制传唤)、继续盘问、拘留审查等行政性措施;
4.其他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1.刑事和解协议、撤销刑事案件决定;
2.因没有犯罪事实(含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作出的不决定和作出的无罪判决;
3.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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