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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开庭这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完善。简易的事实证据都很清楚的案件才可能宣判。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开庭到宣判中间的期限,只有从受理案件到宣判中间的期限:普通程序是2个月,简易程序是20天,同时有延长期限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208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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