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法意见46条的内容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6条的内容是: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继承权放弃的构成要件,即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口头必须是本人承认或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认定有效;另外, 放弃继承权的前提条件是 以继承人能够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不能履行显然是无效的。
二、放弃继承权的方式
1、书面方式。这是基本的方式。国为放弃继承是单方法律行为,被放弃的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春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遗产将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没有其他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全部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将按无人继承的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组织所有。
放弃继承用书面方式表达,就更显慎重,而且有利于稳定被放弃的那部分遗产再转移的法律后果。实践中,用书面方式放弃继承,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到公证机关输放弃继承的公证文书;
(2)亲自书写的弃权声明书;
(3)写给其他继承人的有明确的放弃继承意见表示的信件,等等。
2、口头方式。如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分别或者同时向其他继承人口述放弃继承的意见。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继承权包括两种涵义,其中一种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即享有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放弃继承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办理,特别是涉及到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来放弃继承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作出口头表示或者书面表示,但相关情况是不可以对抗法律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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