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总公司签订分公司履行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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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这样做是可以的,总公司签合同由分公司来履行也是属于合法的,分公司是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只要是属于上下级的关系就可以进行履行其中的义务,但这种情况一般诉讼的主体是属于总公司,总公司也是需要承担一切的后果。
物业服务合同总公司签订分公司履行可以吗

这样做是可以的,总公司签合同由分公司来履行也是属于合法的,分公司是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只要是属于上下级的关系就可以进行履行其中的义务,但这种情况一般诉讼的主体是属于总公司,总公司也是需要承担一切的后果。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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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履行可以吗?
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履行是可以的,总公司签订合同,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执行主体是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要按照总公司的指令开展经营活动。当然,分公司也可以对外签订合同,但是应当确保合同内容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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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履行
总公司签订合同后,相关的分公司履行的属于合法行为,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代为办理履行。相关的当事人双方,应积极的按照合同内容进行履行。产生纠纷后也应按照合同的违约金进行赔偿,保护双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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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当物业不完全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时,我作为业主是否可以暂时停止上缴物业费呢
[律师回复] 从不完全履行所造成的损害的角度,我们可以把不完全履行分为瑕疵给付和加害给付两大类。
1、瑕疵给付瑕疵给付,是指给付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以致减少或丧失该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效用。瑕疵给付所侵害的是债权人对完全给付所具有的利益,即履行利益。瑕疵给付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多见,如给付的标的物的品质不当、数量不当、给付方法不当、地点不当等,但最常见的是标的物的质量上的瑕疵或者履行行为上的瑕疵。如承揽完成的工作物质量不合格、房屋修缮人偷工减料使房屋的价值减少等。另外,债务人不履行附随义务时,也构成瑕疵履行,如出卖人未告知所售机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买受人依通常的方法使用,发生故障或造成损害,这时对附随义务的违反亦构成不完全履行。
2、加害给付加害给付,是指因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有瑕疵,使债权人的其他利益受到损害。例如,债务人交付的家畜患有传染病,致使债权人的其他家畜受传染而死亡因债务人交付的家电质量不合格,致使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受到损害等。在加害给付中,债权人受到的损害,可能是财产利益,也可能是人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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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合同能由分公司履约吗?
总公司合同能由分公司履约的,这种情况之下一般都是合法有效的,因为总公司和分公司之间他是属于上下级的从属关系,对于上级所签订的合同的话,下级当然有履行的这种义务,当然具体如何来进行旅行的话,还需要看合同当中是否有着明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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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合同由分公司履行合法吗?
是属于合法的行为,因为分公司根据法律内容以及相关规定来看,其实就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所以有种公司签署的合同,分公司进行履行,这样子是合法的。不存在相关的违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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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年终总结中,物业管理服务类创新怎么写?我是一名物业管理人员,年终总结要写服务类创新的文本。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类创新的问题,可以参考一下下面的内容:
物业管理服务创新的几点思考
物业管理是接受业主及使用人委托,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房屋及设备设施、场地、环境的维护管理,同时,对集合在这一物业上的业主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行业。对房屋、设备设施、场地环境的维护管理是企业的常规服务,也是保障性服务。而对所有业主、用户提供综合性服务,即创新服务,则是物业管理企业发展的方向,也是在行业激烈竞争中各企业水平高低的重要体现。
一、通过服务创新,满足业主多元化需求
服务创新不意味着新推出的服务项目必须是空前绝后,闻所未闻。只要在该小区从未出现过的服务项目,或者说,虽然不是新的项目,但是重新定义赋予新的服务内容,仍然可以认为是服务创新。
仅以住宅类物业为例,服务项目就不胜枚举。例如,洗衣、裁剪、娱乐、健身、餐饮、零售等等,虽然服务项目可以罗列很多,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看到,不是所有的项目在任何一个小区都是可行的,也不是所有的项目在任何小区都是受欢迎的。因为各个小区的情况不同,住的人不同,商机也不同。另外,随着社会的快速运转,业主和使用人的需求也在发生着变化,因此服务项目也应该随之变化。同时,对原有的服务项目,通过市场调查、总结分析,重新进行评定,没有市场或者住户不满意的服务项目要采取改进、放弃等措施。因此,服务项目的确定要通过一个科学的步骤慎重考虑、严格分析,而最为关键的环节就是“市场挖掘”。
“市场挖掘”,就是获知住户需求,从而开拓服务市场,增加服务项目。因为住户的需求不是表现在表面上,甚至住户自身没有直接的表述,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需要一定的方法挖掘他们的需求信息。
1 、对服务对象进行分析:我们所从事的行业是服务行业,强调“以人为本”。物业管理一度被单纯认为是对房屋及其设施、设备的管理,即不动产管理和维护,更多强调房屋完好率、设备状况、大中修、房屋接管验收、配套情况等等。但是,将物业管理工作所面对的方方面面、多层次的服务对象看成是一种管理主体以外的附属物则是一个严重的误区。
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为了开拓服务市场,近期不断推出新的服务项目,但是业主似乎不买账,频频因为新的服务项目与物业管理公司发生冲突。究其原因,在于这家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抓住根本,物业管理工作虽冠以管理之名,却是不打折扣的服务行业,服务的对象是人,而不是物。每个小区的住户都不一样,要分析他们的特点、分析这些特定人群的各个特征,比如,年龄层次、国籍、职业、经济状况、生活习惯、家庭结构、民族、性别、消费心理或消费观念等,研究这些特征对分析他们的需求有很大帮助。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只从自身感觉出发,不去研究业主、客户的真实需求,迫使业主被动接受服务,只会引来业主的不满与抱怨。
2 、对资料、信息进行分析:从文献资料上分析得到信息。例如,某物业管理公司在互联网业主论坛上看到,有业主抱怨去邮局取包裹要倒两趟车,费时又费劲。此时的物业管理公司
就应该考虑与邮局协商,在小区设置邮政代办点,开展邮政信报服务。再如住在某城北的小区业主们纷纷抱怨,该小区挨着一个垃圾周转站,每天臭哄哄的,甚至有的业主抱怨说,“每天开门就闻到大粪味”。看到业主对环境的抱怨,物业管理公司就应该想到业主们对改善环境的迫切需求。物业管理公司除了要代表业主和开发商、环保部门共同协商解决外,还可以预料到销售空气清新剂、花草等有助改善空气质量的产品将会在小区受到欢迎。
除此之外,物业管理企业还可以通过直接观察、电话调查、走访调查、业主座谈等方法,与客户交流,征求住户的不满、建议,分析其内在要求,制订出合理的新政策。
二、推行服务细分化,解决业主差异化需求
目前,我国物业管理行业频繁出现矛盾,主要原因是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没有完全按照市场的规则行事,有的业主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并不认可。在同一个住宅区域内有几百乃至上千的住户,这些个体对物业管理需求的差异是非常大的。如果让一个住宅小区的所有业主都接受同一种服务模式、同一个收费标准,是非常难的。这就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在服务的内容上进行细化,并根据业主的实际需求情况提供相应的服务,从而解决需求的差异。
1 、针对老旧小区,服务细分化必须是根据业主的需求来划分的,细分后的结果应该是更容易操作的。举个例子来说,如对某物业管理公司所管辖的某某项目进行服务细分,则首先针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项目的问卷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来决定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础服务的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如针对园区业主设定若干服务标准,每个服务标准均对应一个服务价格。但一些基础服务:包括保洁、保安、公共区域的维修养护等,这些均是一个物业小区必不可少的服务内容。因此,在基础服务这一块应服务于小区的业主。但业主可选择适合自己的服务标准,选择相应的服务价格进行一些特约服务;另一方面是基础服务以外的所有服务项目,我们可以根据企业的服务能力设定几十甚至上百项的服务内容,并把这些服务的标准和价格公布出来,再针对小区业主进行问卷调查,最后根据调查结果来决定提供哪些服务,为哪些人提供服务,以及提供什么标准的服务,并收取怎样的服务费用等等,从而确定签什么样的合同。如此一来,就会使每一个业主最大限度地实现自身需求,并使个体的需求与整个小区的需求实现有机的结合,由于是业主自己选择的服务项目、服务标准和服务价格,因此,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就会最大程度地满足业主的实际需求,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物业收费上的纠纷。
2 、对于新开发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而言,服务细分化的标准是按照物业的规模、价位、园区的配套、销售的对象等等方面来划分的。比如一个高档小区,就可以把保洁、保安、公共区域的维修养护、绿化、甚至可以把为业主会所所提供的服务、一些经常性的服务项目等都列入最基本的服务中来。
物业管理服务的消费并不是只有高档的住宅小区,普通的小区也需要物业管理。所以,物业管理是每一个小区都需要的,只是物业管理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消费标准,或者用其他的方式来解决小区最基本的问题。
由此可见,文中所提出的基本服务是一个动态的指标,要看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切不可一刀切,尤其对于普通小区,设定几项服务标准作为最基本的服务范畴都是很正常的,且收费的标准也会相对调整。对于高档项目,可以提高服务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但绝大多数的服务可与业主委员会进行商议,在收费上采取灵活的方式,保证后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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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入户时,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是现在物业已经换了好几个,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与现在物业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其提供的服务不达标,仅提供扫地以及垃圾等服务,疫情期间也未发挥作用,故拒绝缴纳物业费,现物业主张要将我们诉至法院,并要求了不合理的二次供水费。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业主委员会没有权利收取的业主车辆管理费的80做为车位改造费,也没有权利要求物业公司上交30万给业主委员会做为风险金,但是可以考核物业公司。
【法律依据】
《物权法》
第八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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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有效吗?
总公司签订合同分公司有效,但是分公司的成立并非一定需要完全依附于总公司而存在,故此在分公司设立之后,一般总公司并不会要求其签订合同时向自己报备,并且大多数情况下,总公司签署合同,也不会要求分公司来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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