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毁林立案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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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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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伐和滥伐林木罪立案定罪处罚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非法毁林立案标准

盗伐滥伐林木罪立案定罪处罚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二千五百至五千株为起点。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一)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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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非法占用林地罪和毁坏林木罪的区分
非法占用林地罪法定罪名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犯罪嫌疑人或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毁坏林木罪法定罪名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林木或苗木),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一是客体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对象是耕地(林地)资源;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罪行为人侵犯的是林木、苗木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非行为人所有的林木、苗木。二是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毁坏林木、苗木,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三是主体不同。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故意毁坏财物(林木)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由年满16周岁并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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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为了保护我国的珍贵树木资源,国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主管部门颁发了有关森林法的实施细则,并公布了《国家珍贵树种名录》,其中规定了132种珍贵树木。主要包括具有较高的科学研究、经济利用和观赏价值的树本。其中,国家一级珍贵树木包括银杉、巨柏、银杏、水松、南方红豆杉、天目、铁木等。国家二级珍贵树木包括长柏、红松、黄杉、白豆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应当认真保护;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一切树木,包括珍贵树木。如果违反了森林法和自然保护区条例的规定,未经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采伐珍贵树木的,就构成非法采伐珍贵树木的犯罪,如果采用剥皮、砍枝、取脂等方式使珍贵树木死亡或者影响其正常生长的,就是毁坏珍贵树木的犯罪。依照刑法就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于采伐、毁坏珍贵树木,具有多次或者大量采伐、毁坏等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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