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体方面。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有些特殊,不同于一般犯罪的自然人,本罪只能由国有单位构成。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
2、客观方面。单位受贿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权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利用职权”,是指利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客体方面。单位受贿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4、主观方面。单位受贿罪是单位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具有索取或者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动机、目的。单位受贿罪的这种故意,是经单位决策机构的授权或同意,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故意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表现出来的,是代表单位的整体意志体现。 另外,单位受贿罪中自然人罪名的确定依单位受贿罪罪名确定。
二、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有什么不同?
认定受贿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单位受贿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受贿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受贿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受贿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受贿人个人非法占有。
2、单位受贿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受贿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
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受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受贿罪处理。
单位接受他人的贿赂也是需要面临着处罚的,并且我们国家对于单位类型的犯罪实行的是双罚制度,不仅仅是需要对于社会的单位进行处罚,还需要对直接负责人员进行一定的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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