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刑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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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刑规定,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至20万罚金,数额巨大的可以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至50万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刑规定?

一、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刑规定?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刑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是从犯罪客观方面来看,并不是所有的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定罪处罚。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对于达不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可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因工作马虎、不负责任等原因过失出售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一般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一般指有权发售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税务工作人员,因工作粗心等原因错售发票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不是故意非法出售,因此.不能以本罪论处。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对于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量刑处理情况,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还要基于实际的违法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有关司法机关来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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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购买设备,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可以用来抵扣。但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项目的设备,不得抵扣。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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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严重吗?
犯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非常严重的,达到立案标准的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20万罚金,数额巨大的可以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至50万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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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抵扣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
(4)点、第
(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综上所述,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可以抵扣。
蘑菇销售发票能做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抵扣吗
[律师回复] 《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这里纳税人可以简单掌握一个原理,就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主要是看你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干什么用,如果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进项税额可抵扣,否则就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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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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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销售方把红字发票抵扣了,销售方还用抵扣吗
[律师回复] 取得的红字增值税发票是不需要认证的。这里又要分几种情况处理红票
1.如果你是红票对应的原票没有认证过,对方给你开具的红票的话,你只需把它跟红票申请单、红票通知单、红字发票装订一起即可,重新索要发票。
2.如果是由于退货等取得的红票,那么在申请开具红票时,你就相应的做进项税转出处理了,等红票拿到后,直接附到凭证后即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8号)的规定:“红字专用发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红字发票,是企业在发生销售退回时所开具的,开局之前,必须要向税务局申请开局《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批准后,才可以开具,并及时入账!按照你的情况:
一、只要前面发票已认证,超过了90天仍可申请开具红字发票。技术上也没任何问题。  
二、发票已认证,则应由购货方即你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发票的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通知单后交给对方;  
三、已认证的发票,虽然是退货,但你公司仍应正常将该发票申报抵扣税款,在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后,在次月申报期,填列在申报表附表二的第21行,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四、如发票一直未认证,超过了90天,则无法再进行冲红处理。没有发票开出超过3个月就不能开红字发票之说!对方可以开红字发票的,但需要购买方准备相应手续去所属税务局申请,经过税务局审核后,税务局会出具红字发票通知单,将通知单给对方就可以开发票了,相关事宜可以打12366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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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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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汽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能抵扣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你是公司还是个人如果是个人,问这个问题没意义;我想你应该是公司购买机动车,那么贵公司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抵扣的。
二、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这些发票的抵扣联是允许抵扣的。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第3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同时该文件附件二第二条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所以,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推行,原从增值税开征以来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外购的进项税额一直不能抵扣的政策,如今允许纳税人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减。打字辛苦,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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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开3% 可以抵扣进项和销售额吗
[律师回复] 《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这里纳税人可以简单掌握一个原理,就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主要是看你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干什么用,如果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进项税额可抵扣,否则就不能抵扣。
茶叶的销售额能不能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这里纳税人可以简单掌握一个原理,就是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抵扣进项,主要是看你购买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干什么用,如果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则进项税额可抵扣,否则就不能抵扣。
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直接抵扣销售费用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
(4)点、第
(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综上所述,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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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怎样处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非法出售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怎样处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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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销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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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点、第
(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综上所述,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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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可以抵扣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你是公司还是个人如果是个人,问这个问题没意义;我想你应该是公司购买机动车,那么贵公司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抵扣的。
二、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这些发票的抵扣联是允许抵扣的。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第3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同时该文件附件二第二条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所以,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推行,原从增值税开征以来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外购的进项税额一直不能抵扣的政策,如今允许纳税人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减。打字辛苦,望采纳!
销售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律师回复] 对于销售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
(4)点、第
(5)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综上所述,你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可以抵扣。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抵扣联可以抵扣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你是公司还是个人如果是个人,问这个问题没意义;我想你应该是公司购买机动车,那么贵公司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是不能抵扣的。
二、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这些发票的抵扣联是允许抵扣的。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第3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同时该文件附件二第二条明确:从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所以,随着“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试点推行,原从增值税开征以来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外购的进项税额一直不能抵扣的政策,如今允许纳税人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减。打字辛苦,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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