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实施行政处罚时效为多长时间?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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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偷税实施行政处罚时效为多长时间?

我们大家都知道每一个国家的收入方面都会有税收方面的收入,税收基本上是所有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源。对于税收方面我们几乎每一个人都应该有缴税的情况,但是生活中也有偷税的案例,对于这样的情况是要受到行政处罚的。那么偷税实施行政处罚时效为多长时间?

偷税实施行政处罚时效为多长时间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

(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

(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追诉时效不同。我国行政处罚没有区分不同种类、违法行为的轻重设定不同的追诉时效期限,只规定了一个统一的时效;而刑事处罚则针对犯罪的轻重,规定了四档追诉期限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修订前的《税收征管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时效没有作出规定,新的《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该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对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偷税行为的处罚时效是二年,其后发生的偷税行为的处罚时效为五年。但不论如何,对偷税行为的行政处罚不区分偷税数额大小,时效是一个。显然,本案行政处罚应该执行二年时效规定。

刑法》第八十七条对犯罪不再追诉的时效作出的规定是,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偷税罪的量刑规定是,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也就是说,偷税罪有两档刑罚,因偷税数额大小不同,追诉时效最短的是五年,最长是十年。本案刑事处罚应该执行五年时效规定。

可见,涉嫌偷税犯罪的行为超过了行政处罚时效未必就一定超过刑事处罚追诉时效;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不表明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只要仍在《刑法》的追诉时效内,不作行政处罚的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仍应移送给司法机关。

是否超过刑事处罚追诉时效应当是移送的重要依据。这是因为,

第一,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刑事处罚,时效届满对违法行为人不再处罚的立法目的大致相同,即违法行为如果经过较长的期间未被发现,而此后行为人又没有实施新的违法行为,表明他已经不再对社会具有危害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目的业已实现,没有必要再通过适用行政或刑事处罚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

第二,《移送规定》的第三条只是对达到犯罪的追诉标准的案件必须移送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并没有排除对超过追诉时效的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等例外情况,没有专门提及,可能是制定时的疏忽。

第三,《刑法》对犯罪追诉时效的规定比较明确,正如对违法行为是否达到犯罪的追诉标准一样,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而且能够作出判断。

第四,从提高效率,确保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充分运用的角度出发,对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移送的必要。

对于偷税实施行政处罚时效为多长时间我们是可以从我们国家颁布的行政处罚税收方面的相关规定当中找到的,对于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都是如果偷税行为超过两年没有被发现那么就可以免除行政处罚了。我们国家这样规定是有自己的合理之处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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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朋友叫我了解一下关于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是怎么样的,朋友的叔叔在行政部门工作,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第一条 为加强税务行政处罚工作,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税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对税务行政处罚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第四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地税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五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理性原则,符合立法宗旨和逻辑理性。处罚决定应当全面考虑相关因素,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后果相当。对不同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罚决定。不得滥用或者怠于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 税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相同情况相同对待。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收违法行为,是否实施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应当基本相同,不得因案件以外的因素影响行政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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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二)因税务机关原因导致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三)税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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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动消除、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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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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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实施检查过程中,主动消除、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在实施检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地税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主动补缴少缴税款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骗税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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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七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按照省局规定的裁量基准执行,按照规定需要减轻或免于处罚(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的,应当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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