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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具体情况。由于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故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立案的案件,如果投诉人申请撤诉的,只要尚未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不做出责令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的决定。
但是,由于侵权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商标法》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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