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人是否能举报商标侵权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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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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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一般人是否能举报商标侵权

可以。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投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等。同时,投诉人也可以通过电话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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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要应该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要如何举证
(一)举证责任
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承担诉讼上不利后果。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通俗的讲是“谁主张谁举证”。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证据的获取
证据的种类多种多样,在获取时应该注意:
(1)证据主体合法
(2)证据形式合法
(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
(4)证据的程序合法。
(三)证据的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或保护的制度。但在申请证据保全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提出,而不能在开庭审理后提出。
(2)在前,申请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正机关提出。
(3)在时或受理诉讼后开庭以前采取保全的,即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也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职权主动采取。
(4)人民受理证据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是否保全的裁定。
(5)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会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6)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的,人民应当解除担保措施。
商标侵权行为该怎样赔偿
商标权受到了侵害,当然要索赔了,弥补经济损失或信誉损失。那么如何进行索赔?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我国主要采取三种方式确定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额:
(1)通过商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来计算,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通过被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收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如果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以下的赔偿。
要如何举证职务侵占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举证职务侵占
一、构成本罪的证据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职务侵占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
1、职务侵占罪是直接故意犯罪,即具有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目的,
2、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与构成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正好是相区别的。
3、本罪在客观上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
(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
二、如何举证
在职务侵占刑事案件审理判决中,有效证据主要是针对这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取得占有财物的方式等,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受害人陈述、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能证明案件的事实经过的,都属于有效证据。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可以对非法取得的证据要求审理时候不予采纳。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相关知识:职务侵占共同犯罪的情况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共同侵占单位财物如何定性处理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按主犯的基本特征定性,如主犯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那么同案犯都定罪;如主犯的身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同案犯定侵占罪。另一种意见是: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公同、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那么全案都定侵占罪;如果主犯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应分别定罪,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定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定侵占罪。
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是什么,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是什么,怎么举证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讼诉过程中要尽最大的努力使“法律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依据罗森贝格的法律要件说而确立的。即“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举证责任应作如下分配:

一,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二,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也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中的“谁主张”是主张事实的存在,而不是主张权利的存在。因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加以证明。主张自己享有或者对方不享有某项权利,必须依据某个事实的存在,有了事实的存在,才能把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而谁认为这个事实存在,谁就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认为这个事实不存在的对方,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不存在。
理解“谁主张、谁举证”要明确以下三点:
1、对积极事实的存在、发生需要主张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对方负有某种义务、自己和对方实施了某种行为以及某种事实或行为的存在等等;对消极的事实(即没有发生的事实)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自己没有实施某种行为、对方没有实施某种行为、某种事实没有发生、没有存在。
2、分清举证责任与举证权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进行举证,否则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享有举证权利则不同,自己可以进行举证,也可以不举证,举证成功则消灭对方的主张,即使举证失败也不需要承担对方主张的责任,对自己也没有不利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自己的主张仍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
3、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不论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行为,都有免责的情况,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属于是不可抗力是导致的相关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此来进行免责。这虽然是由被告进行举证,但这既不同于举证权利,又不同于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成败与否直接涉及到被告是否能够免责,与被告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其本质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应定性为免责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法律特别规定,本应由一方(通常是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由对方(通常是被告)来承担。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和补充。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以下情形: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侵权责任法》关于举证的规定: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法条:
第三十二条 (无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解读:从本条内容来看,监护人是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替代责任,其不需要考虑监护人的主观状态,有无过错均必须承担责任,从归责原则的角度来说,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至于“监护人尽到了监护监护责任时,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对监护人积极行使监护权的一种鼓励。
从举证责任来讲,“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是被告就免责条件进行的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举证,而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由主张采取了必要措施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由主张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也就是说教育机构的主观状态不需要考虑,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从举证责任来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是免责条件,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是被告就免责条件进行的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解读:“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由被告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读:第三人侵权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与教育机构无关。但因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第三人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尽到管理职责”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管理职责”的事实,由被告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
2、产品责任
法条: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不能指明”是本条的免责条款,由被告承担指明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
法条: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强调是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得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同意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有无尽到说明义务和尽到取得书面同意的义务,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由被告即医院(医务人员)提供书面证据(同意书),以证明其尽到了法定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在治疗过程中,法律要求医院保留相关的治疗记录,出现纠纷医院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作法符合相关规定,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
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第一款的情形由医院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有上述事实,才能够免除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但对于第一款第一项的“不配合”的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应由原告进行举证,证明自己已经配合了医院的诊疗,但基于原告举证存在相应大的困难,而被告举证较为容易,故应医院进行举证,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所以由被告(医院)承提举证责任。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
4、环境污染责任
法条: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被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
污染者还可以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进行举证,是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5、高度危险责任
法条: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经营者可以以战争、受害人故意来主张免责,由经营者(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经营者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来主张免责,由经营者(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占有人或使用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以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也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责任;由侵权行为人(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占有人或使用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以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也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责任;由侵权行为人(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非法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对自己高度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要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解读:“未经许可”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经过许可后才进入该区域的。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管理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法条: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饲养人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动物园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7、物件损害责任
法条: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解读:本条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只有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才能免责,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堆放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所有人、管理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第九十一条第2款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管理人有义务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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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讼诉过程中要尽最大的努力使“法律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依据罗森贝格的法律要件说而确立的。即“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举证责任应作如下分配:

一,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二,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也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中的“谁主张”是主张事实的存在,而不是主张权利的存在。因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加以证明。主张自己享有或者对方不享有某项权利,必须依据某个事实的存在,有了事实的存在,才能把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而谁认为这个事实存在,谁就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认为这个事实不存在的对方,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不存在。
理解“谁主张、谁举证”要明确以下三点:
1、对积极事实的存在、发生需要主张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对方负有某种义务、自己和对方实施了某种行为以及某种事实或行为的存在等等;对消极的事实(即没有发生的事实)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自己没有实施某种行为、对方没有实施某种行为、某种事实没有发生、没有存在。
2、分清举证责任与举证权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进行举证,否则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享有举证权利则不同,自己可以进行举证,也可以不举证,举证成功则消灭对方的主张,即使举证失败也不需要承担对方主张的责任,对自己也没有不利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自己的主张仍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
3、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不论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行为,都有免责的情况,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属于是不可抗力是导致的相关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此来进行免责。这虽然是由被告进行举证,但这既不同于举证权利,又不同于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成败与否直接涉及到被告是否能够免责,与被告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其本质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应定性为免责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法律特别规定,本应由一方(通常是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由对方(通常是被告)来承担。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和补充。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以下情形: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侵权责任法》关于举证的规定: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法条:
第三十二条 (无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解读:从本条内容来看,监护人是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替代责任,其不需要考虑监护人的主观状态,有无过错均必须承担责任,从归责原则的角度来说,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至于“监护人尽到了监护监护责任时,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对监护人积极行使监护权的一种鼓励。
从举证责任来讲,“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是被告就免责条件进行的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举证,而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由主张采取了必要措施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由主张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也就是说教育机构的主观状态不需要考虑,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从举证责任来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是免责条件,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是被告就免责条件进行的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解读:“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由被告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读:第三人侵权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与教育机构无关。但因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第三人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尽到管理职责”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管理职责”的事实,由被告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
2、产品责任
法条: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不能指明”是本条的免责条款,由被告承担指明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
法条: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强调是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得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同意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有无尽到说明义务和尽到取得书面同意的义务,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由被告即医院(医务人员)提供书面证据(同意书),以证明其尽到了法定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在治疗过程中,法律要求医院保留相关的治疗记录,出现纠纷医院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作法符合相关规定,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
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第一款的情形由医院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有上述事实,才能够免除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但对于第一款第一项的“不配合”的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应由原告进行举证,证明自己已经配合了医院的诊疗,但基于原告举证存在相应大的困难,而被告举证较为容易,故应医院进行举证,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所以由被告(医院)承提举证责任。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
4、环境污染责任
法条: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被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
污染者还可以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进行举证,是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5、高度危险责任
法条: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经营者可以以战争、受害人故意来主张免责,由经营者(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经营者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来主张免责,由经营者(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占有人或使用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以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也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责任;由侵权行为人(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占有人或使用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以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也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责任;由侵权行为人(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非法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对自己高度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要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解读:“未经许可”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经过许可后才进入该区域的。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管理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法条: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饲养人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动物园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7、物件损害责任
法条: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解读:本条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只有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才能免责,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堆放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所有人、管理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第九十一条第2款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管理人有义务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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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应该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专利侵权应该如何举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专利侵权如何举证
一、专利侵权证据有哪些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3、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
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
二、取证有哪些方式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由权利人自行取证,对取证的方向和范围把握的十分准确会有一定的难度。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
律师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能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为当事人作出适当的选择。一般说来,律师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得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精确。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也会对律师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其效果与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诉前,当事人能够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证据保全的,依照其规定办理。这就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确定了一个合法依据。
4、申请人民调取证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基于此当事人往往在提起专利侵权,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一份调取证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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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商标侵权举报还是不举报
发现商标侵权行为以后要不要举报的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没有什么强制性的规定,特别是对于其他跟商标侵权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普通员工来说,但是,作为被侵权方如果不举报,任凭对方这种侵权行为肆意发展下去的话,会给本企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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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是什么,应该怎么样举证
[律师回复] 侵权责任中举证责任是什么,怎么举证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讼诉过程中要尽最大的努力使“法律认定的事实”符合“客观事实”才能体现出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依据罗森贝格的法律要件说而确立的。即“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在正常情况下举证责任应作如下分配:

一,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二,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积极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消极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也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一般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谁主张、谁举证”中的“谁主张”是主张事实的存在,而不是主张权利的存在。因为权利是法律赋予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加以证明。主张自己享有或者对方不享有某项权利,必须依据某个事实的存在,有了事实的存在,才能把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而谁认为这个事实存在,谁就有义务提供证据加以证实。认为这个事实不存在的对方,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这个事实不存在。
理解“谁主张、谁举证”要明确以下三点:
1、对积极事实的存在、发生需要主张之人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对方负有某种义务、自己和对方实施了某种行为以及某种事实或行为的存在等等;对消极的事实(即没有发生的事实)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主张自己没有实施某种行为、对方没有实施某种行为、某种事实没有发生、没有存在。
2、分清举证责任与举证权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必须进行举证,否则自己的主张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享有举证权利则不同,自己可以进行举证,也可以不举证,举证成功则消灭对方的主张,即使举证失败也不需要承担对方主张的责任,对自己也没有不利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不能因此免除对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自己的主张仍得不到支持、承担不利的后果。
3、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不论是一般侵权还是特殊侵权行为,都有免责的情况,如不可抗力,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属于是不可抗力是导致的相关侵害的原因,以及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此来进行免责。这虽然是由被告进行举证,但这既不同于举证权利,又不同于举证责任和举证责任倒置。举证成败与否直接涉及到被告是否能够免责,与被告有着切身的利害关系,其本质还是“谁主张、谁举证”,应定性为免责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原则的前提下,法律特别规定,本应由一方(通常是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而由对方(通常是被告)来承担。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例外和补充。
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以下情形:
(1)实行过错推定的侵权诉讼。如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因医疗纠纷提起的诉讼。
(2)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侵权诉讼。如环境污染致损害的侵权诉讼;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3)难以收集证据,难以举证的诉讼。如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
《侵权责任法》关于举证的规定: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法条:
第三十二条 (无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解读:从本条内容来看,监护人是对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也就是替代责任,其不需要考虑监护人的主观状态,有无过错均必须承担责任,从归责原则的角度来说,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至于“监护人尽到了监护监护责任时,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是对监护人积极行使监护权的一种鼓励。
从举证责任来讲,“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 是被告就免责条件进行的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举证,而不能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由主张采取了必要措施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主张事实存在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由主张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形,也就是说教育机构的主观状态不需要考虑,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
从举证责任来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是免责条件,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是被告就免责条件进行的举证,是谁主张,谁举证的结果。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解读:“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事实,由被告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解读:第三人侵权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与教育机构无关。但因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第三人侵权的,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未尽到管理职责”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即被告认为存在“尽到管理职责”的事实,由被告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
2、产品责任
法条: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不能指明”是本条的免责条款,由被告承担指明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
法条: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强调是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和得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同意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有无尽到说明义务和尽到取得书面同意的义务,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由被告即医院(医务人员)提供书面证据(同意书),以证明其尽到了法定的义务,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在治疗过程中,法律要求医院保留相关的治疗记录,出现纠纷医院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材料,以证明自己的作法符合相关规定,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了相应的诊疗义务,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法条: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
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第一款的情形由医院即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有上述事实,才能够免除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但对于第一款第一项的“不配合”的举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本应由原告进行举证,证明自己已经配合了医院的诊疗,但基于原告举证存在相应大的困难,而被告举证较为容易,故应医院进行举证,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所以由被告(医院)承提举证责任。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
4、环境污染责任
法条: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解读:“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由被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
污染者还可以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进行举证,是关于免责条件的举证。因此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5、高度危险责任
法条: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经营者可以以战争、受害人故意来主张免责,由经营者(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经营者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经营者可以以受害人故意来主张免责,由经营者(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占有人或使用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以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也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责任;由侵权行为人(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占有人或使用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以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来主张免责,也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则可以减轻责任;由侵权行为人(被告)就此承担举证责任,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条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非法占有人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对自己高度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否则要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解读:“未经许可”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是经过许可后才进入该区域的。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
“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管理人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举证责任。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法条: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饲养人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举证证明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来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免责举证责任。
法条: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考虑动物园的主观状态。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承担责任。
但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来免除自己的责任。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进行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属于是免责任举证责任。
7、物件损害责任
法条: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第八十七条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解读:本条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只有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才能免责,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堆放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所有人、管理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条:第九十一条第2款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属于是典型的举证责任倒置。出现事故后,管理人有义务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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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商家到工商局后果,被人举报后双方达成和解的。工商局还处罚吗?
[律师回复] 虽然投诉人与经营者已经达成谅解,但存在违法行为的,工商部门仍然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在线咨询律图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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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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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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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商标侵权如何举报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向工商局投诉商标注册侵权行为有: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写明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侵权嫌疑人名称、地址,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地,涉嫌侵权的商标标识或者物品(照片、影印资料)等。同时,投诉人也可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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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请问职务侵占罪和侵占罪的区别?职务侵占一般判多少年
[律师回复] 职务侵占罪判多少年:
1、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一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十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犯罪数额每增加一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两种情形同时具备的,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职务侵占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实施职务侵占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无论是对怎样的刑事犯罪进行处罚,都需要根据实际的犯罪情节选择适当的量刑幅度,这是《刑法》当中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对于职务侵占罪而言,一般的处罚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之间进行量刑,而最高则可以判处行为人十五年有期徒刑。
侵犯著作权罪一般判几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侵犯著作权罪判几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处罚分以下两种情况,分别是:
1、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简单概括以上规定,违法所的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复制侵权光盘在一千张以上的,即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3)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简单概括以上规定,违法所的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复制侵权光盘在五千张以上的,即可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
侵犯著作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共有四种行为可以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下文将对此详细分析: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指未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著作权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演绎作品著作权由演绎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单独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其他权利由制片者享有,如果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其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任何未经上述人员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行为。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行为。
出版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复制发行。出版者出版图书,一般需要经著作权人授权而取得对作品的专有出版权。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以原版、修订版方式制作成图书并予以发行的独占权利。它是一种与著作权有关的重要权益,同样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则构成侵权。
3、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行为。
录音录像制作者即制作录音录像制品的人,由于他们不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更付出了相当的独创性劳动,对其制作的音像制品也依法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复制发行其音像制品的,当然是对其权利的侵犯。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
这一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署名权),而且必然会影响他人美术作品的销售,从而间接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名誉侵权一般赔多少数额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侵害名誉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一是财产损害。在侵害名誉权的情况下,也会使受害人遭受财产的损害,此种情形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另外,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害的范围。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二是精神损害。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包括受害人的名誉利益毁损和受害人因此遭受的精神痛苦两部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如下: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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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商标侵权立案期限
七个工作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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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如何认定侵占罪,侵占罪一般会被法院判几年?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侵占罪认定本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进行分析,分别是: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所谓他人的遗忘物,是指出于自己的本意,本应带走却因遗忘没有带走的财物,如买东西将物品忘在柜台上,到他人家里玩将东西遗忘在人家家里,乘坐出租车把财物遗忘在车里等。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一)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
(二)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二、侵占罪一般会被判几年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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