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文物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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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犯罪对象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是其客观表现。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犯罪对象为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边境的行为是其客观表现。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刑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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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的认定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走私文物罪的认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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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走私文物罪中的文物具体指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走私文物罪中的文物具体指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文物罪中的文物具体指什么
主要是指《文物保护法》中规定的下列历史遗留物: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运动、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的珍贵艺术品、工艺品、美术品;
四、反映历史上各个时代的、各民族社会制度、生产、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五、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和古人类化石。
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是指上述文物中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物品。
一、文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外贸易管理中禁止出口的文物的规定,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
二、文物在客观上的表现是,具有非法将文物运输、携带、邮寄出境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运输、携带、邮寄出境的文物是国家禁止出口的,不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不构成本罪。
三、文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文物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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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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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样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本罪属结果犯。依本法规定,本罪的起刑点为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这是区分普通货物、物品罪与罪的界限。
相对以特定对象的犯罪如淫秽物品罪等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往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能认定为构成其罪:
(1) 由于牟利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
(2) 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
(3) 未补缴应缴税额;
(4) 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
上面的4个条件如有一个或多个不能成立,就不能认定为犯罪,如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的;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在海关批准下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的;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的;等等,就都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普通货物、物品罪】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 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 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 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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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怎么认定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走私文物罪怎么认定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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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走私淫秽物品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淫秽物品罪怎么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录像带、录音带、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淫秽的、录像带、录音带、、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属故意犯罪,而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放映或通过其他方式而获取钱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所谓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淫秽物品不仅是为了自用而是意图在社会上进行扩散。行为人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为个人使用,夹带少量淫秽物品出入境,即使其淫秽物品出于故意,也不构成本罪。 淫秽物品罪 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录像带、录音带、、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淫秽物品,是指淫秽的、录像带、、书刊,以及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这一类物品,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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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淫秽物品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淫秽物品罪怎么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录像带、录音带、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淫秽的、录像带、录音带、、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属故意犯罪,而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放映或通过其他方式而获取钱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所谓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淫秽物品不仅是为了自用而是意图在社会上进行扩散。行为人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为个人使用,夹带少量淫秽物品出入境,即使其淫秽物品出于故意,也不构成本罪。 淫秽物品罪 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录像带、录音带、、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淫秽物品,是指淫秽的、录像带、、书刊,以及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这一类物品,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淫秽物品罪。
走私犯罪是否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淫秽物品罪怎么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录像带、录音带、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淫秽的、录像带、录音带、、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属故意犯罪,而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放映或通过其他方式而获取钱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所谓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淫秽物品不仅是为了自用而是意图在社会上进行扩散。行为人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为个人使用,夹带少量淫秽物品出入境,即使其淫秽物品出于故意,也不构成本罪。 淫秽物品罪 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录像带、录音带、、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淫秽物品,是指淫秽的、录像带、、书刊,以及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这一类物品,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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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如何认定
有时候很多罪名都相似,往往人都弄不清楚,有时候判刑的时候也是需要根据认定来判刑,与非罪的界限区分走私文物罪与非罪,应当从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两方面把握。在主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即行为人不知其携带的是文物,或者不知其携带的文物是国家禁止出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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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走私淫秽物品罪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走私淫秽物品罪该如何认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淫秽物品罪怎么认定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录像带、录音带、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淫秽的、录像带、录音带、、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犯罪,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属故意犯罪,而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淫秽物品是为了出卖、出租、放映或通过其他方式而获取钱财或者其他非法利益;所谓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淫秽物品不仅是为了自用而是意图在社会上进行扩散。行为人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牟利或者传播的目的,为个人使用,夹带少量淫秽物品出入境,即使其淫秽物品出于故意,也不构成本罪。
淫秽物品罪
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的、录像带、录音带、、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淫秽物品,是指淫秽的、录像带、、书刊,以及通过文字、声音、形象等形式表现淫秽内容的影碟、音碟、电子出版物等物品。这一类物品,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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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文物罪如何认定,走私文物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认定走私文物罪的标准为:自然人或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督,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出国境的,构成走私文物罪。依法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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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走私普通货物逃税罪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区别普通货物罪与逃税罪 一、什么普通货物罪 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条),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所谓“应缴税额”,是指进出口货物、物品应当缴纳的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税额。货物、物品所偷逃的应缴税额,应当以行为案发时所适用的税则、税率、汇率和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并以海关出具的证明为准。 二、什么是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三、如何区别普通货物罪与逃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偷说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普通货物、物品罪也存在偷逃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不缴、少缴税款的问题。从立法规定来看,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偷税罪存在着法规竞合的关系,二者实际上是一种交叉竞合关系。对于普通货物、物品罪来说,行为人为不缴、少缴关税、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存在着瞒报、伪报等进行虚假申报的情况,有时甚至存在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的情况,并且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不缴、少缴关税的故意,这实际上就是偷税行为。关税是国家税收有机组成部分,危害关税征管秩序必然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但是,由于关税征收的特殊性,国家将关税的征收和其他税的征收分开,即将关税的征收交由海关,而其他税的征收交由专门的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这样,刑法也就将偷逃关税的行为从偷税罪中划出,归人普通货物、物品罪中。另外,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也由海关代征,并且普通货物、物品罪所偷逃的税不仅仅是关税,还包括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因此,偷逃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定普通货物、物品罪,而不定偷税罪。 二者存在如下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偷税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能构成;而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客体不同。偷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秩序;普通货物、物品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国家税收秩序。虽然普通货物、物品罪中也破坏国家税收秩序,但它主要还是破坏对外进出口贸易秩序,而很少破坏国内经济贸易秩序。 (3)违反的法规不同。偷税罪表现为违反税收法规,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的是海关法规。 实践中,行为人在普通货物、物品时往往既偷逃了关税,又同时偷逃了增值税、消费税。对这种情况应如何定罪,存在着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分别认定普通货物、物品罪和偷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牵连犯,即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偷逃增值税、消费税的行为与其行为形成牵连关系,应按其中的重罪从重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这种情况形成法条竞合,即行为人在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又同时具有偷税性质,实际上是基于一个目的实施的行为,应视为法条竞合。依照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此种情况下法条竞合应按其中较重的罪处罚。根据上述,我们认为,对此只能按照普通货物、物品罪处理。第三种观点虽然认为是法条竞合,但却认为应按其中较重的罪处罚,这是不正确的。因为法律已经把普通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行为从偷税罪中抽出,单独规定为普通货物、物品罪,这属于特殊法,定罪时只能适用特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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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毒物品罪应该怎么样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走私制毒物品罪应该怎么样认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制毒物品罪怎么认定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是复杂客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既是医药和工农业生产的原料,又是制造毒品不可缺少的物品。
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数量较大的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具体分析起来,包括三层含义: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行为违反了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如果没有违反上述法规,而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在国家严格限制的范围内,运输、携带制造品;精神物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所谓运输制毒物品进出境,是指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制毒物品从境外运入境或由境内运往境外,所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是指过境人员将制毒物品随身带入境或者带出境。这两种行为并不要求全部具备,只要实施其中之一者,即可构成犯罪。
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制毒物品,需数量较大,如果数量较小,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而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为其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则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处罚。另外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走私淫秽物品罪是什么,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淫秽物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 《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淫秽的、录像带、录音带、、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规定: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 (一)淫秽录像带、影碟五十盘(张)以上不满一百盘(张)的; (二)淫秽录音带、音碟一百盘(张)以上不满二百盘(张)的; (三)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副(册)以上不满二百副(册)的; (四)淫秽照片、画片五百张以上不满一千张的; (五)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淫秽物品在前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淫秽物品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在第一款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五倍,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活动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或者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一吨以上不满五吨的; (二)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吨以上不满二十五吨的; (三)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的; (四)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超过前款规定的标准的; (二)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活动,或者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等情形的; (三)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且后果特别严重的。 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构成犯罪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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