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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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首先,虐待罪是要有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和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的行为,其次,犯罪的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切是属于故意进行虐待,如果有这些行为,那么就构成虐待罪。
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中国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种。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权益以及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采用殴打、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进行超体力劳动等肉体摧残手段,以及侮辱、限制行动自由等精神折磨手段,对被害人的身心进行经常性的摧残和折磨,使被害人遭受到肉体上、精神上的痛苦。

(3)犯罪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即行为人和被害人之间具有一定的亲属关系或扶养关系,而且又是同一家庭的成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根据立法规定和实践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区分虐待罪与非罪的界限:

1、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

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3)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乳房;儿女惨无人道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4)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虐待罪是对个人的身体健康和心理造成非常严重影响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会导致他人精神失常也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所以一旦有这种行为,只要是在家庭中发生的,即可进行报警,警方会对相关人士进行调查,如果一旦构成虐待罪,可以送至检察院进行起诉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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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犯罪构成包括哪些方面
1、客体条件,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客观条件,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3、主体条件,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4、主观条件,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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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什么
1、客体条件,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客观条件,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3、主体条件,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4、主观条件,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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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虐待罪构成要件主要内容包括哪些方面,因为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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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构成虐待罪
在法律上,虐待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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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果一个男人长期殴打妻子,那么虐待妻子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虐待罪?两者分别是怎么认定的?
[律师回复]
一、长期实施家暴行为殴打妻子
赵某因家庭琐事,将其妻李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李某表示,赵某长期对李某有家庭暴力,属于虐待。长期家庭暴力行为,是虐待还是故意伤害产生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属家庭暴力,应定为虐待罪。赵某在酒醉之后,打骂妻子,最终造成妻子轻伤。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应当确定赵某犯虐待罪。由于赵某长期侮辱、打骂妻子,虽妻子已原谅,但最后造成妻子轻伤的后果,应从重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赵某由于酒后闹事,对妻子进行打骂。在明知其行为可能造成对妻子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对此结果抱有放任的故意,因此造成妻子轻伤的后果。
二、虐待妻子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虐待罪
本文认为,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罪与故意伤害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犯罪主体上,两者一般都是家庭成员;在犯罪的主观要件上,两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的客体上,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在犯罪的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对被害人的打骂等行为。但是虐待与故意伤害仍具有一定的区别。在犯罪对象上,虐待罪所侵害的对象仅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间存在相互抚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而故意伤害罪并不以此为限。在主观方面,虽然两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内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主观故意主要是对被害人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是出于对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损害。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虐待表现为一种长期的或连续的折磨和摧残。而故意伤害不存在连续性和长期性,往往是一次行为。此外,虐待罪有一个加重情节是致人重伤或死亡,这与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类似,但引起死亡或重伤的原因却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伤或死亡往往是由于长期的打骂、摧残的行为导致的结果,并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积月累的结果,是被告人长期虐待行为的结果。而故意伤害造成的危害结果,无论多么严重,往往都是一次行为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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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儿童的情形包括哪些
虐待儿童的情形一般包括身体虐待、精神虐待、性虐待和疏忽四种类型。身体虐待,是指照顾者对儿童所造成的非意外性身体伤害,而导致其死亡、外型损毁、身体功能损害或丧失,或是让儿童处于可能发生上述伤害的情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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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构成虐待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虐待罪应该怎么认定从情节是否恶劣来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志。根据本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只有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虐待行为一般,情节较轻的,如 一、两次的打骂,偶尔的不给饭吃、禁闭等,不应作为虐待罪论处。虐待情节是否恶劣,应当根据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 1)虐待行为持续的时间。虐待时间的长短,在相当程度上决定对被害人身心损害的大小。虐待持续的时间长,比如几个月、几年,往往会造成被害人的身心受到较为严重的损害。相反,因家庭琐事出于一时气愤而对家庭成员实施了短时间的虐待行为,一般也不会造成什么严重后果。 ( 2)虐待行为的次数。虐待时间虽然不长,但行为次数频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极易出现严重后果。例如,有的丈夫在妻子生女婴后的一个月内,先后毒打妻子10余次;有的儿女对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给饭吃,一个月内就达20余次,等等。 二、如何判断是否构成虐待罪( 1)虐待的手段。实践中,有的虐待手段十分残忍,例如,丈夫在冬天把妻子的衣服扒光推出门外受冻;丈夫用烙铁、烟头等烫妻子的、;儿女地毒打年迈的父母等。使用这些残忍手段,极易造成被害人伤残和死亡,应以情节恶劣论处。至于打耳光、拧耳朵等虐待行为,便不能认为是手段残忍,一般不能认定为情节恶劣。( 2)虐待的后果是否严重。虐待行为一般都会程度不同地给被害人造成精神上、肉体上的痛苦和损害,其中有的后果严重,例如,由于虐待行为人使被害人患了精神分裂症、妇科病或者其他病症;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身体瘫痪、肢体伤残;将被害人虐待致死;被害人因不堪虐待而自杀等等。凡发生了上述严重后果的,都应以情节恶劣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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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虐待部属罪构成要件的内容是什么?一个邻居在处理这方面的事情,想要咨询一下这个。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
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
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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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样才能构成虐待罪?
需要同时满足主观、主体、客观、客体四个方面的要件才会构成虐待罪,从主体方面来讲,该罪名的犯罪主体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如果涉案人员与虐待者之间并不存在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那么虐待罪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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