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上如果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证据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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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需要利用好证据材料,寻找对自己有力的材料。只要原告的证据真实、合法,被告不承认也没用,除非被告再举证推翻原告的证据。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审判的。
在法庭上如果被告不承认原告的证据怎么办?

需要利用好证据材料,寻找对自己有力的材料,积极应诉。只要原告的证据真实、合法,被告不承认也没用,除非被告再举证推翻原告的证据。法院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公正审判的。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条、第六十三条

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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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参加诉讼。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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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出庭有什么后果
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原告没有正当理由缺席,法院会视其放弃诉讼请求而撤诉。但若原告能提供合理理由,法院可能会考虑其撤诉申请。法院通常不会无条件接受原告的撤诉申请,因为这违背了审慎原则。一旦撤诉,原告将失去再次提起诉讼的权利,即之前的诉讼请求将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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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怎么办
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的,需要提出反驳,是否认可原告的证据,需要由人民依法审查。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
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
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
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量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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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后原告能补充证据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经法官同意可以补充证据。
可以交给律师帮忙进行提交等,可以保留,在二审的时候提出。
根据《证据规定》第42条和第44条
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证据规定》关于“新的证据”的范围界定
《证据规定》第41条:“《民事诉讼法》第125条
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证据规定》第43条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经人民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时“新的证据”的界定,《证据规定》第44条解释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之法律后果
《证据规定》第43条第一款明示:“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不予采纳。”这一规定与《证据规定》第34条关于举证时限的效力和第4条关于“新的证据”的界定在内容上彼此联系,起着相互补充的作用。
提出“新的证据”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提出“新的证据”除对案件本身产生相应影响外,根据《证据规定》第46条,还会产生以下两个方面的后果:
1、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
2、一方当事人请求(提出新的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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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开庭前能看到原告证据吗
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双方需提交证据复印本供法庭查阅,被告有权查看原告证据。被告可聘请律师深入发掘和搜集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律师可依法请求收集、调取证据或传唤证人。律师可自行搜集证据,但需凭职业资格证书和律所证明。法院可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但在特殊情况下可继续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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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怎么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怎么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怎么办
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的,需要提出反驳,是否认可原告的证据,需要由人民依法审查。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
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
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
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量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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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要怎样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要怎样办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怎么办
如果被告不认可原告证据的,需要提出反驳,是否认可原告的证据,需要由人民依法审查。
民事诉讼证据审查与判断的方法与技巧
一、巧用证据交换手段,确保庭审质效
一般来说,复杂疑难的民商事案件往往涉及的证据种类,数量较多,如把这些繁多且复杂的证据材料一下全部放置于庭审中“会诊”,势必会增加庭审负担,进而降低庭审质效,审判法官也很难在有限的庭审时间内对如此繁多的证据材料的真伪及证明力大小作出准确判断。因此,审判法官如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应主动启动庭前证据交换程序,促使当事人在庭前将其持有的证据予以提供,并通过证据交换、质辩,从而达到了整理和固点诉讼争点及确认证据证明力的效果,为开展好庭审活动打下坚实基础,这样既保障了庭审质效,又提升了法官的司法认证水平。
二、适度引导举证,明确举证、查证范围
由于当事人身份不同,固其文化素养、法律知识、诉讼技能等明显存在差异。为使当事人特别是弱势诉讼群体迅速明白诉讼旨意,更好地维好自己权益,审判法官应对弱势主体的举证要求适度加以引导,有利于庭审活动的顺利展开,既能明朗当事人的举证范围,又明晰了法官查证案件事实的审理方向,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打下坚实的裁判基础。
三、规范程序环节,处理好“辩”与“质”的关系
我们知道,质证权与辩论权是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中享有的两种性质不同的诉讼权利,实践中,当事人易把它们混淆起来,诸如在庭审中,当事人因不懂得诉讼程序的具体规则,有时易把这两种程序权利混用起来,比如本应谈证据的质证意见,反谈案件的辩论意见,无意的打乱了庭审程序,降低了质证程序的功能,影响认证效果。为此,审判法官应及时向当事人释明质证与辩论的区别与要求,应规范约束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官在质证程序中应做到“三步”到位:一要做到边听;二要做到边记;三要做到边思考。法官不仅要听好,还要善于思量证据的“三性”,为以后的认证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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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告不出庭反而对原告不利吗?
被告不出庭并不是反而对原告不利,因为实际上被告不出庭的话,那么法院是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作出缺席判决,而对于对方来说的话是需要承担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不利后果,所以被告应当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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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被告缺席应该如何认定原告证据
[律师回复] 对于被告缺席应该如何认定原告证据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应当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采取实质性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核认定。当然,采取实质性审查的方式是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而不是要法官于事实不明的情况下代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对原告证据材料的审核应当严格遵循《证据规定》中关于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的规定,当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能够使法官认为其诉讼请求是正当的,法庭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2、缺席审理毕竟不同于对出席审理。当缺席被告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诉讼材料时,法官仅就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这能在多大程度上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值得怀疑。事实上在通常情况下,原告时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肯定会考虑到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在法官不能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又没有被告的质证意见或诉讼材料作为参考时,其对原告的证据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效果能在多大程度上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尚有疑问。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3、《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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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时原告没有证据,能不能当庭起诉原告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 1、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登记书、复婚证; 2、离婚证、人民判决书、调解书; 3、劳改、劳教单位的证明信; 4、有代理人的,其代理人身份的证明和代理事项、权限、期限、形式的委托书。 (二)当事人婚姻基础方面的证据: 1、婚前相识、相恋经过的自述及介绍人的证言; 2、有关物品、信件; 3、包办、买卖婚姻的证人证言; 4、婚后情况自述、邻居证言。 (三)证明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1、草率结婚的自述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 2、一方或双方有虐待对方亲属的事例,有关人员的证言; 3、证明一方骗婚的证据; 4、包办、买卖婚姻的事实、证言,物证; 5、人民对一方的重婚认定法律文书,通奸、赌博、酗酒的证明,一方被判长期徒刑的判决书; 6、公安机关对一方失踪的证明,人民对一方失踪的判决书; 7、县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 8、婚后分居的证明; 9、其它证明感情破裂的证据。 (四)证明离婚财产的证据: 1、双方各自财产的来源证据,财产取得时有关证人证言; 2、共同生活期间取得财产的证据; 3、子女各自财产的证明; 4、房屋产权的证明、合资建房的证据、证人证言; 5、个人债务及家庭债务的证据。 (五)证明子女抚养能力的证据: 1、双方的经济收入证明; 2、双方教育水平的证明和生活环境优劣的证明; 3、确定抚养费的参考材料。 (六)女方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离婚的证据应具备以下规格: 1、通奸怀孕; 2、淫乱或卖淫怀孕; 3、非法与他人姘居或重婚怀孕; 4、分娩后一年内下落不明的证明。 (七)对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原告在六个月内又离婚的必须具备下列规格: 1、被告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 2、被告因犯罪被判刑的判决书; 3、被告与他人通奸或淫乱、卖淫,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人员的证言、被告的陈述。 (八)其它原因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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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诉原告不出庭怎么办?
如果上诉原告不出庭的话,那么就可以由代理人出庭,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是离婚原告本人不出庭就会按撤诉处理。如果是被告反诉而不出庭的话,那么就可以按缺席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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