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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但未达12分,应当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教育学习和审验;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应当在十五日内到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规学习,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70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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