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渎职罪处罚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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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没有国有企业渎职罪,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话,涉嫌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刑标准最低是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重不超过7年有期徒刑。
国有企业渎职罪处罚规定是什么

一、国有企业渎职罪处罚规定是什么?

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国有企业渎职罪,构成国有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判刑标准是3~7年不等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 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三) 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中辩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1、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

2、会见通信权。

3、调查取证权。

4、提出辩护意见权。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

10、代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诉

11、辩护人在合法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属于公诉案件,像是在部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中,随着调查组的调查,如果发现企业破产的原因是因为部分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才造成的,就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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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渎职立案标准是什么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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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国有企业渎职罪的构成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国有企业渎职罪的构成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市场经济秩序。国有公司、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背离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必然会使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活动遭到破坏,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及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国有公司、企业直接的主管人员来说,主要有以下一些表现,不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对市场需求不作可行性分析和论证,不听取各方面意见,独断专行,致使企业经营决策发生重大失误;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于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侵吞、侵占、私分、挪用公司、企业财产的违法犯罪现象置若罔闻;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上当受骗后,不主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违反规定动用企业资金炒股票、期货;违反规定批准拆借资金等。
本罪属结果犯,行为,只有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亏损,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时,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亏损,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亏损足以使其丧失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导致严重亏损的原因很多,包括经营管理不善、天灾人祸、不可抗力等,但构成本罪客观方面的“严重亏损”只能是由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行为造成的。所谓破产,是指国有公司、企业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被人民依法宣布其消灭的行为。这里所谓无力清偿,是国有公司、企业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的客观状态,债务人对于清偿期届满并且债权人已请求清偿的债务,在一定期间内一般(而非个别情形)并且持续(而非暂时的、短期的情形)处于不能清偿的状态。这里应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1)正确认定清偿能力。清偿能力通常由资金、信用和生产力(技术、设备材料、劳动力等)三部分组成。只有同时不具备这三个条件,缺乏继续清偿债务的能力,才能认定为无力清偿。
(2)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清偿期已经届至,并经债权人请求履行而不能清偿的债务;
(3)无力清偿的债务,必须是一般并且持续不能清偿的债务。所谓一般,是指清偿对象是众多的,而不是个别的债权人。所谓持续,是指不能清偿在时间上的不间断性,必须在相当长的期间内是持续的,因一时资金周转不灵,而暂时没能清偿,不能认为是无力清偿;
(4)无力清偿是债务人客观上不能的经济状态,它与债务人的主观判断和意愿无关,与债务人故意停止的主观行为也不相同。
行为,还须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才能构成本罪。一般而言,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严重亏损、即已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但仍有待有权机关进一步确定。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间接故意与过失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虽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却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并不希望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亏损。其对此损害结果的发生多出于过失,亦不排除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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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渎职罪既遂怎么判刑
在我国没有国有企业渎职罪,在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失职行为给国家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判刑的标准通常是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特别重大的,量刑的范围是3年以上到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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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有个朋友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对渎职罪方面的知识有些疑惑,所以想咨询一下在我国,犯渎职罪的主体是哪些人?
[律师回复]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类人员是指一些法律、法规授权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在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了一些并非属于国家机关的单位,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如《保险法》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这项权力根据该法律规定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可是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的管理,专门成立了保监会,由保监会负责监督管理,但保监会并非国家机关。虽然法律授权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主体由过去的国家机关变为现在的非国家机关的组织,但从职权的性质和权限上讲,仍属于国家管理职权的一部分。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解释规定就成为了渎职罪的主体,诸如此类,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证监会、气象局、地震局、电力公司、航空工业公司、邮电公司等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和单位都在法律、法规的授权下,行使一定的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其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构成渎职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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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渎职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国有企业渎职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情节比较严重的会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渎职罪的类型有很多种,不同的类型处罚标准也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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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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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渎职罪既遂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当事人构成国有企业渎职罪既遂的一般是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比如说造成重大损失的,会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一定金额的民事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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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我的朋友,是一个市的市长,最近出现了许多的渎职犯罪的人,所以想要了解一下国家关于渎职犯罪的相关规定及解释?
[律师回复] 关于渎职犯罪的相关规定由下可知,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零九条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一条 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一十二条 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是一名法律爱好者,平常很喜欢看法律知识,请问一下渎职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律师回复] 我国刑法中关于主体的规定有“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刑法第93条只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没有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此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理解上的混乱。根据刑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而一般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是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给人的感觉是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而有论者认为,从刑法第93条的逻辑推理来讲,我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是一致的。据此,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既然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自然也就能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1]这样一来,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成了同一概念。另有论者则认为,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是上位概念,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二者在逻辑上是种属关系,刑法既然使用了“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个概念,也足以说明二者存在区别,否则没有必要多此一举。这点在刑法第406条和第167条中也有反映。同样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第167条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第406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从立法原意看,立法者是想要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区分开来,但问题的关键是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含义的表述使二者的概念难以区分,刑法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的概念存在逻辑上的混乱,不利于对国家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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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渎职罪既遂能判多少年?
国有企业渎职罪既遂能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处3-7年有期徒刑,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而导致企业受到了重大损失的,可以按照上述量刑标准来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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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渎职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我朋友在国家单位上班,前几天他因为渎职罪被刑事拘留了
[律师回复]
一、罪、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三、徇私枉法罪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徇私枉法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枉法裁判罪
在民事、行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后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一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三条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九、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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