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调解书和调解书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和解书
民事案件经受理后至尚未判决前,如果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可以向递交和解协议书,该协议书经认可,即可结案。
二、和解书的结构
(1)和解协议书递交的名称;
(2)案由;
(3)和解协商过程;
(4)具体协议内容;
(5)请求认可;
(6)双方当事人及调解人签字盖章,具明日期;
(7)注明协议书副本份数及执行人。
三、和解书与调解书的区别
1、和解协议:法律规定:民诉法
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第4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概念:“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进行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性质:实质上是契约,所以对纠纷主体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结果: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与调解协议的区别:行为主体不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是在人民审判人员或
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相同点: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的执行根据;调解协议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调解书,,从而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2、调解书:性质:是人民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与判决具有相同性质。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则具有与判决相同的执行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应当及时判决。
3、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根据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应当注意的是,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
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综上所述,和解书与调解书虽然都是在进入诉讼的程序前所达成的,但是也是有着区别的。和解书与调解书在兴致参加的主体以及效率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一般来说,和解书是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达成的协议。并且这两者达成的和解,不具有执行性:调解是由参加的并且其效力具有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