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建设公司开分公司资金不能取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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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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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是的。但是只要能证明是名义上挂靠,但分公司实际上为你所有,资金与被挂靠公司无关,则可以。
挂靠建设公司开分公司资金不能取吗

是的。但是只要能证明是名义上挂靠,但分公司实际上为你所有,资金与被挂靠公司无关,则可以。其实并不可以挂靠成立分公司,两者不存在挂靠关系。分公司并不存在法人主体资格,分公司的民事行为结果都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branchcom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分支机构,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并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该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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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款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此法律解释在法律层面上对挂靠合同做出了无效的认定。
二、工程挂靠的法律责任:
1、挂靠经营关系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或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签订的承包合同,一般应以挂靠经营者和被挂靠单位为共同诉讼人,或应诉。最高《民诉法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而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不愿的,施工人可作为原告,不必将被挂靠建筑施工企业列为共同原告。
2、挂靠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挂靠协议无效。双方应分别承担过错责任;
3、根据《建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挂靠的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所订立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效。该施工单位与使用其名义承揽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对建设单位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单位在知情的情况下仍与该被挂靠的施工企业签订合同,则建设单位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4、施工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是承揽工程和签订承包合同的法定条件。因此,对于建设工程竣工前施工方未取得相应资质的,由于承包合同违法性的瑕疵不能弥补,应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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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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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挂靠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建设工程转包所谓建设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建设工程的转包行为不但为我国的建筑法规所禁止,而且也为我国的《合同法》所不容,主要原因在于:在实践中,转包行为具有很大的危害性,一些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压价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形成“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实际用于工程建设的费用大为减少,导致严重偷工减料;一些建设工程转包后落入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包工队中,留下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甚至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通过对建筑市场的实际考察,我们发现,根据转包经营外在型态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转承包人明确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实践中,有些转包行为得到了发包人的同意,甚至个别转包行为就是发包人为了规避某些法律规定或掩盖其某种不法目的而一手操作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施工许可证上确定的施工企业是承包人,但转承包人往往,在施工工地上标注自己的单位名称,明确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
2、转承包人挂靠承包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在转包行为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承包人擅自转包,为了逃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发包人)的监督管理,承包人往往要求转承包人以承包人下属的项目经理部、施工工区或施工队的名义施工和经营。
3、在个别情况下,转承包人既未明确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也未明确地挂靠承包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和经营,这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施工工地上只注明工程项目名称,而不注明施工单位,也不悬挂施工许可证,在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时,又多以“某某工地”等模糊不清的身份出现。
二、转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如果因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问题(如工程质量、工期等)与发包人发生纠纷,无论转包经营属于上述三种型态中的哪一种,承包人与转承包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这一点,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审判实践中也少有异议。但是,当转承包人在转包经营期间,与发包人、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发生交易关系并产生外部纠纷时,转包经营外在型态的不同,将导致承包人和转承包人法律责任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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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建设工程合同中挂靠的处理方式是怎样的,因为叔叔需要处理不知道有什么方式
[律师回复] 1、发包人提起的诉讼
(1)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责任
①发包人不知晓挂靠关系
如上所述,发包人不知悉该挂靠关系时,该挂靠其实相当于代理。
我国法律规定,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信任的是被挂靠方的资质,没有该资质而从事建筑工程是违法的,而被挂靠方允许挂靠方借用自己的资质,实质上就是允许挂靠方从事违法活动,这样的承包合同无效,对于这样的共同违法行为,如果发包人是善意不知情的,应该让被挂靠方和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以保护发包人。
被挂靠方和挂靠方承担连带责任后,在两者内部责任划分上可以看做是按份责任。由于承包合同的权益实际上由挂靠方享有,义务实际上由挂靠方承担,而被挂靠方取得的收益只是管理费,可以考虑被挂靠方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按份责任。
②发包人知晓挂靠关系
如果发包人知道该挂靠关系,明知被挂靠方只是出借资质,则实际上发包人也应被看作是参与到该违法行为中,承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实际上就是发包人和挂靠人,则不适宜单独保护发包人的利益。
发包人起诉被挂靠方和挂靠方,由于发包人与挂靠方之间是事实上的承包合同,该承包合同无效,适用财产返还或折价补偿的原则处理;由于发包人和被挂靠方之间是有名无实的承包合同,实质上双方没有事实上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发包人知晓被挂靠方只是收取管理费,也认同该行为,所以可以考虑被挂靠方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2)工程质量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是违约,是共同侵权还是违约与共同侵权的竞合?
由于挂靠方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不存在违约责任,所以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律基础不是违约责任。
如果发包方不知晓对方当事人的挂靠行为,该情形属于《合同法》第42条第2项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发包方可追究对方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而在发包方知晓对方当事人的挂靠行为的情形下,则不适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追究挂靠方和被挂靠方的缔约过失责任。但是《建筑法》第66条规定只要出现质量问题,不区别发包方是否知晓对方的挂靠行为,均由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挂靠方和被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法理基础也不是缔约过失责任。
我现在想要进行建设工程挂靠,现在想要一份挂靠合同,想要问一下建设工程挂靠合同样本怎么写呢?
[律师回复] 就你的问题建设工程挂靠合同样本怎么写,为你提供一份作为参考:
甲方: 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
用的原则就_________________工程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内容及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期要求:工期为____个工作日。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
1、审核乙方的资质、营业执照、施工业绩、质量保证能力、技
术能力等,并留存相关资料。
2、审核乙方的各种报表、签证、变更、报告等,在此基础上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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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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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挂靠是如何认定的
挂靠人通常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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