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一、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怎么处理?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需要对此按照犯罪行为来进行立案处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述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二、如何预防虚假诉讼发生?加强虚假诉讼监督,遏制虚假诉讼增多的趋势,是当前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的重点,应当继续加强,使这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保护好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对策是:第一,检察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民事检察工作,把虚假诉讼监督放在重要议程上来。民事检察监督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的体量极大。对一年几百万件的民事诉讼案件,不可能每一件都能保证没有错误。最典型的是虚假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双方串通好,起诉、应诉、提供证据、自认、达成调解协议,法官很难发现破绽,可能使具有恶意的双方当事人实现虚假诉讼的目的。加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高度重视虚假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就能够发挥好自己的监督职能,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固定虚假诉讼的证据,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纠正虚假诉讼的后果,实现民事诉讼的正义和公平,挽回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损失。检察机关要把民事诉讼检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加强领导,摆正位置,让虚假诉讼监督发挥更好的作用。第二,检察机关内部密切配合,对虚假诉讼监督形成联动机制。检察机关是一个整体,尽管各部门有分工,但是职责目标是一致的。在五个指导性案例中都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内部的各部门密切合作,形成联动机制,才能够在实现虚假诉讼监督职能中发挥作用。密切配合、多方联动,不仅在侦查、批捕、起诉等刑事法律监督中能够发现虚假诉讼的线索,而且这些检察职能正是民事检察的弱项。检察机关内部形成合力,共同发挥作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就会有更好的基础和更强大的力量,取得更好的效果。在公民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后是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权,那么在提起诉讼后也是会有相关机构进行立案调查,如果不法分子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也是会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在发现了此类虚假诉讼时也是会对当事人的处罚的。在当代的社会,目前如果存在虚假诉讼或者虚假仲裁这样的一种行为的话,首先肯定是属于一种违法的行为,其次就是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来判断一下是否达到一个犯罪的程度,比如说有可能会构成虚假诉讼罪。此种情况之下的话,将换成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处罚。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怎么处理?一、什么案子属于犯罪团伙案件?只要是属于人数较多,而且也有固定成员的案件都可以认定为犯罪团伙的案件;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了实施一种或几种犯罪而组织起来的共同犯罪组织。它是共同犯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的特点有:1、犯罪集团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组成。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在这一点上,犯罪集团与黑社会组织以及犯罪团伙并无明显的区别。2、犯罪组织比较固定。犯罪集团具有组织固定的特征,这是与一般的共同犯罪团伙相区别的重要特征,一般的共同犯罪的组织成员不固定,团伙成员经常迅速地发生变化,虽然有一两个或者几个核心成员,但是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犯罪集团的组织固定性、稳定性,主要表现为集团内部成员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即所谓首领、头儿,犯罪集团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形成统一的组织形式与纪律,进而实施各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活动。3、犯罪集团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活动。集团犯罪是在首要分子的组织、领导下,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统一地实施各种各样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二、团伙犯罪能取保吗?如果符合条件的,仍可以取保候审。不管是否属于团伙犯罪,只要符合以下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都可以由办案机关决定予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综合上面所说的,犯罪团伙案件一般是属于规模比较巨大,而且人数比较众多,所存在的犯罪情节也是比较严重的,一般只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就可以认定为犯团伙作案,同时会以主犯和从犯来进行处罚,这样才能让违法者付出该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