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劳动纠纷怎样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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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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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加班费劳动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1、和解,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2、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或者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加班费劳动纠纷怎样解决

加班费劳动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

1、和解,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

2、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或者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3、仲裁,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

4、诉讼,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

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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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劳动纠纷怎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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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决加班费劳动纠纷
加班费劳动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1、和解,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2、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或者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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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班费劳动纠纷怎样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加班费劳动纠纷怎样解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加班费劳动纠纷怎样解决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一)关于仲裁时效【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关于计算标准【法律依据】《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简要分析】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工资,且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但一般认为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当然,不论是按照那种方式确定工资数额,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计算方法为:将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折算为小时工资,即加班费〔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加班小时数×加班费计提比例(150、200、300),如果用人单位规定的加班工资低于该标准,则应按前述方式计算得出的数额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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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加班的单位怎样避免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常加班的单位怎样避免纠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常加班的单位如何避免纠纷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加班工资纠纷案件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的比例不断提高。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量,尽量不要加班,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因企业自身生产特点无法避免加班情况的,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因做到如下几点,以减少类似纠纷:
1、制定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加班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加班申请流程。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的,应由所在部门将加班申请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可以进行加班,规定员工非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司加班。要求员工充分利用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并核准员工加班工资,实行加班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薪酬制度,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加班情况的发生。为了更好的向劳动者公示,用人单位也可以将加班审批制度约定在劳动合同中。
总而言之,为了避免日后劳动者与单位就规章制度是否履行了民主程序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要有证据意识,召开全体职工会议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规章制度时,要有会议记录,并让参加会议的职工签字;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规章制度时,要求工会或者代表出具相应的证明。
2、正确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
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载明劳动者的工资数额,这样也避免了将来争议不清的状况。另外,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往往只是笼统地写明当月总工资。如有加班工资未明确写明,这样,员工如果有证据证明加班,仍可以主张加班费。所以加班工资一定要在工资单中单独列明,制定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工资对帐结算单,要求员工领工资时签确认单,表示对工资计算无异议,亲笔签字后才能领取当月各项工资。这样做的好处是有效保存了相关证据,避免了以后员工随便追索加班工资情况的发生。
3、注意保存加班记录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加班工资这一项请求是劳动者主张比较多的。关于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一般情况下适用《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如果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单位不提供的会可以认定对单位不利的事实。所以对于追讨加班工资的案件,实践中一般都是劳动者先对加班事实提供初步证据,然后由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勤来具体验证劳动者是否加班、加班时间以及加班费。根据目前代理的劳动案件,北京市各个区县支持的是劳动者离职前两年的加班工资。原因在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是对加班记录有保存两年的义务。因此对于此之前是否加班的证据不负举证责任。
4、利用调休取代休息日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有权优先选择安排劳动者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
常加班的单位如何避免纠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常加班的单位如何避免纠纷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加班工资纠纷案件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的比例不断提高。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量,尽量不要加班,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因企业自身生产特点无法避免加班情况的,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因做到如下几点,以减少类似纠纷:
1、制定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加班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加班申请流程。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的,应由所在部门将加班申请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可以进行加班,规定员工非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司加班。要求员工充分利用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并核准员工加班工资,实行加班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薪酬制度,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加班情况的发生。为了更好的向劳动者公示,用人单位也可以将加班审批制度约定在劳动合同中。
总而言之,为了避免日后劳动者与单位就规章制度是否履行了民主程序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要有证据意识,召开全体职工会议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规章制度时,要有会议记录,并让参加会议的职工签字;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规章制度时,要求工会或者代表出具相应的证明。
2、正确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
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载明劳动者的工资数额,这样也避免了将来争议不清的状况。另外,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往往只是笼统地写明当月总工资。如有加班工资未明确写明,这样,员工如果有证据证明加班,仍可以主张加班费。所以加班工资一定要在工资单中单独列明,制定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工资对帐结算单,要求员工领工资时签确认单,表示对工资计算无异议,亲笔签字后才能领取当月各项工资。这样做的好处是有效保存了相关证据,避免了以后员工随便追索加班工资情况的发生。
3、注意保存加班记录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加班工资这一项请求是劳动者主张比较多的。关于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一般情况下适用《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如果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单位不提供的会可以认定对单位不利的事实。所以对于追讨加班工资的案件,实践中一般都是劳动者先对加班事实提供初步证据,然后由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勤来具体验证劳动者是否加班、加班时间以及加班费。根据目前代理的劳动案件,北京市各个区县支持的是劳动者离职前两年的加班工资。原因在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是对加班记录有保存两年的义务。因此对于此之前是否加班的证据不负举证责任。
4、利用调休取代休息日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有权优先选择安排劳动者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
常加班的单位怎么避免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常加班的单位怎么避免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常加班的单位如何避免纠纷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加班工资纠纷案件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的比例不断提高。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量,尽量不要加班,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因企业自身生产特点无法避免加班情况的,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因做到如下几点,以减少类似纠纷:
1、制定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加班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加班申请流程。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的,应由所在部门将加班申请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可以进行加班,规定员工非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司加班。要求员工充分利用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并核准员工加班工资,实行加班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薪酬制度,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加班情况的发生。为了更好的向劳动者公示,用人单位也可以将加班审批制度约定在劳动合同中。
总而言之,为了避免日后劳动者与单位就规章制度是否履行了民主程序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要有证据意识,召开全体职工会议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规章制度时,要有会议记录,并让参加会议的职工签字;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规章制度时,要求工会或者代表出具相应的证明。
2、正确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
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载明劳动者的工资数额,这样也避免了将来争议不清的状况。另外,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往往只是笼统地写明当月总工资。如有加班工资未明确写明,这样,员工如果有证据证明加班,仍可以主张加班费。所以加班工资一定要在工资单中单独列明,制定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工资对帐结算单,要求员工领工资时签确认单,表示对工资计算无异议,亲笔签字后才能领取当月各项工资。这样做的好处是有效保存了相关证据,避免了以后员工随便追索加班工资情况的发生。
3、注意保存加班记录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加班工资这一项请求是劳动者主张比较多的。关于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一般情况下适用《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如果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单位不提供的会可以认定对单位不利的事实。所以对于追讨加班工资的案件,实践中一般都是劳动者先对加班事实提供初步证据,然后由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勤来具体验证劳动者是否加班、加班时间以及加班费。根据目前代理的劳动案件,北京市各个区县支持的是劳动者离职前两年的加班工资。原因在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是对加班记录有保存两年的义务。因此对于此之前是否加班的证据不负举证责任。
4、利用调休取代休息日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有权优先选择安排劳动者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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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如果合同履行发生困难、受到挫折或有意外情况发生使合同履行受到影响,这时您要做的就是要对合同的签定和前期履行情况做一个书面总结,反映出当时整个过程的主要事实,并及时与对方沟通,书面通报现在的合同履行情况和面临的困难以及要解决的问题,请对方及时回应并报告其准备采取的应急措施和立场。
如果对方不予理睬,请及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的方式,将书面商请函寄给对方,申明自己对于合同履行所持的态度和解决方案,敦促对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补救,并讲明利害关系!
对于性质比较重大的合同,如果合同履行出现问题,对双方影响较大的,应慎重行事,最好请律师起草一份律师函给对方,以引起对方的高度重视,为以后的讼争打下基础。
及时记录此后的合同履行情况以及双方为处理问题而进行的洽谈包括谈判记录和谅解备忘录等。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及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合同自救和合同补救!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合同条款不明确或不合现行实际情况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或签定补充协议进行完善。
3、如果发现合同在法律效力上存在疑问的,应及时催告对方采取措施进行补救或运用法律赋予的撤消权将合同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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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得到加班费的劳动者,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还可以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去申请仲裁。
很多人认为走法律程序是件很复杂的事。据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如果申请仲裁所追讨的加班工资不超过本地的12个月最低工资的总和,那么可以在“仲裁”这一程序中终局,并且在45天内裁决完毕,不会像前些年那样会被拖很久。
需要提醒劳动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因此,劳动者有必要“留个心眼”,在加班时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比如考勤表复印件、加盖公章的加班安排表、加班时的工作记录、加班时处理进货出货的记录、加班所做工作文件、自己经手的销售记录、出库单等。另外,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证言、加班时间拜访客户所取得的客户证言,在具体的监察及仲裁中也可以发挥证据的作用。
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怎么算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规定,企业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需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履行申请报批手续。
首先不定时工作制需要批准,如上所述。
其次,不定时工作制有严格要求,用工单位必须到劳动部门审批,且在单位时间内总工时不能超过法定的总工时。也就是说,一般加班是没有加班费的,但是只能依据总工时来要求。2008年4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规定》第16条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即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的规定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只有在法定节假日被安排工作时,才有加班费。
根据相关的法律条例,如果申请仲裁追讨的工资不超过本地十二个月最低工资总和,会在四十五天得到解决的。因此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加班费问题上要搜集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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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加班的单位应该如何避免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常加班的单位应该如何避免纠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常加班的单位如何避免纠纷
《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加班工资纠纷案件在劳动争议纠纷中的比例不断提高。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应该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量,尽量不要加班,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因企业自身生产特点无法避免加班情况的,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因做到如下几点,以减少类似纠纷:
1、制定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
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所以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加班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加班申请流程。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加班的,应由所在部门将加班申请交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才可以进行加班,规定员工非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公司加班。要求员工充分利用规定的工作时间完成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严格控制加班。并核准员工加班工资,实行加班与绩效考核相挂钩的薪酬制度,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加班情况的发生。为了更好的向劳动者公示,用人单位也可以将加班审批制度约定在劳动合同中。
总而言之,为了避免日后劳动者与单位就规章制度是否履行了民主程序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要有证据意识,召开全体职工会议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规章制度时,要有会议记录,并让参加会议的职工签字;单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规章制度时,要求工会或者代表出具相应的证明。
2、正确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
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载明劳动者的工资数额,这样也避免了将来争议不清的状况。另外,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往往只是笼统地写明当月总工资。如有加班工资未明确写明,这样,员工如果有证据证明加班,仍可以主张加班费。所以加班工资一定要在工资单中单独列明,制定包含加班工资在内的工资对帐结算单,要求员工领工资时签确认单,表示对工资计算无异议,亲笔签字后才能领取当月各项工资。这样做的好处是有效保存了相关证据,避免了以后员工随便追索加班工资情况的发生。
3、注意保存加班记录
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加班工资这一项请求是劳动者主张比较多的。关于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问题,一般情况下适用《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如果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单位不提供的会可以认定对单位不利的事实。所以对于追讨加班工资的案件,实践中一般都是劳动者先对加班事实提供初步证据,然后由仲裁庭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考勤来具体验证劳动者是否加班、加班时间以及加班费。根据目前代理的劳动案件,北京市各个区县支持的是劳动者离职前两年的加班工资。原因在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这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是对加班记录有保存两年的义务。因此对于此之前是否加班的证据不负举证责任。
4、利用调休取代休息日加班费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加班的,有权优先选择安排劳动者补休代替支付加班费。
你好,朋友开了一家公司,现在为了赶进度,要求员工加班,想问一下如何规避加班费纠纷的产生,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规避加班费纠纷的方法如下
任何单位都会有突击生产工作任务的时候,没有绝对不加班的单位,但是加班不仅妨碍劳动者休息,极易引发劳动争议,而且增加用工成本,对用人单位来讲,是很不划算的事情。因此,减少和控制加班,避免不必要的加班,是用人单位必须面对的课题。
一、合理安排工作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加班,往往是因为工作安排不当造成的。用人单位对工作安排不仅要有长期安排,而且要用短期安排,更要有全单位“一盘棋”考虑。
二、强化劳动定额和岗位职责考核
对凡是可以用劳动定额考核的岗位,均应制定劳动定额,劳动定额的制定,应当以90%的劳动者在法定正常工作时间之内能够完成为标准;对不能用劳动定额考核的岗位,应当明确岗位职责。
对各个岗位完成劳动定额和岗位职责情况,应当加强考核,与工资奖金挂钩,并尽量透明化。
三、用制度规范加班
通过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加班”概念。加班通常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用人单位安排,一种为员工自觉加班。
对于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内部规章制度应对可以加班的情形和加班的审批手续进行规定,只有符合加班条件并经相应负责人批准的加班才可以被认定为加班,作为用人单位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
员工因自己原因未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下班后主动补齐工作;或到下班时间后未离开工作岗位,做自己的事情;或未受领导安排主动多劳动等类似情况,不属于用人单位指定加班的情形,且未经负责人批准,因此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加班,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四、规范化实施加班
部门需要加班的,由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主管领导批准,抄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在落实到加班人员上,由部门征得劳动者同意安排的,应做好考勤和考核;劳动者主动申请加班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考勤、申请及时送人力资源部备案,并进行公示。
五、灵活运用工时制度。
对符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劳动者,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工时制,最大限度的利用法定工作时间。
《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 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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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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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是通过起诉的方式来进行解决,当然的如果要起诉的话,一定要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特许加盟合同纠纷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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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舅办了一家汽车零件配件加工修理厂,之前因为加工出问题赔过钱,现在想了解一下具体加工合同要注意哪些内容,以及遇到了加工合同纠纷要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一、加工承揽合同的类型
1、加工合同,是由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根据双方约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和期限等具体要求,进行加工特定产品、并按照约定收取定作方加工费用而签订的协议。加工合同的主要特点是: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由承揽方收取加工费。
2、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揽方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种、规格、质量和数量等要求,使用自己提供的材料进行生产,为定作方加工特定产品,向定作方收取相应价款的协议。定作合同的主要特点是:产品所需原材料由承揽方提供,定作方支付相应价款。
3、修缮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为其修缮房屋、维修机器设备和其他修理工作,并向定作方收取相应报酬的协议。修缮合同的主要特点是:如果所需要的修缮材料是由定作方提供的,承揽方应收取相应酬金;如果所需修缮材料是由承揽方提供的,承揽方应向定作方收取修缮材料的价款。
4、劳务合同,是指承揽方根据定作方的委托而为其提供劳动服务,并向对方收取相应报酬的协议。承揽方提供的劳务既可以是脑力劳动服务,如设计、测试、测绘、翻译书刊资料等,也可以是体力劳动服务,如打扫卫生等。
5、印刷合同,是印刷方按照出版方的要求,为其完成书刊印刷工作,并收取出版方相应报酬的协议。
6、广告合同,是广告专营单位或兼营单位为刊户完成一定的广告宣传工作,并取得刊户相应报酬的协议。
二、签订加工承揽合同要注意什么
1、承揽方必须具备履约能力和条件。
《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4条规定:“承揽方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第19 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应根据定作方提出的品名、项目、质量要求和承揽方的加工、定作、修缮能力签订。”承揽方在签订加工承揽合同时,必须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缮等任务的主要部分,不得在不具备履约条件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或将任务的主要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否则,视为非法转包渔利。
2、定作方必须明确提出定作物的品名、数量、质量及其他特殊要求,承揽方不得擅自改变定作方的要求。
3、当事人双方必须遵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否则,视为无效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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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纠纷怎么调解,怎么解决纠纷纠纷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赡养纠纷怎么调解 一、调解要做到耐心、细心、诚心。要耐心送达和联系被告,耐心听当事人的倾诉,耐心做当事人的说服和教育工作;细心安排调解时间,尽可能通知双方到庭,细心照顾老年人的情绪变化,细心保证调解内容的完整;以诚心对待当事人,用诚心感化当事人。 二、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赡养纠纷往往牵扯到其他家庭矛盾纠纷。因此,在调解过程中,既要将调解重点放在赡养纠纷的履行上,又要以其他矛盾纠纷的解决为切入点,有时也有必要解决当事人的其他家庭矛盾纠纷。承办法官要找准矛盾焦点,有的放矢,既要注重调解效果,也要讲求工作效率。 三、强化司法为民思想,多开展巡回审判。这样不仅可以方便当事人,还可以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宣传作用,以缓解赡养纠纷案件不断上升的趋势。 四、找准法律与道德的结合点。不履行赡养义务既可以由法律来调整,同时也受到道德的约束,在调解中,应当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仅要从法律的角度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更重要的是从道德的角度让当事人明白赡养老人是其应尽的义务。 五、充分发挥外部力量的协助调解作用。多利用大调解中心、基层民调组织、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干部以及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共同协助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利用社会给当事人施加一定压力,让其从思想根源上树立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律意识。 六、调解项目及内容应尽可能详细。由于赡养纠纷调解内容比较细琐,这就要求法官必须认真仔细地对每一项具体内容开展调解工作,尽可能使每一项调解内容都做到具体明确,不仅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便于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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