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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B1)准驾车型的条件
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A1)、大型货车(B2)、小型汽车(C1)、小型自动挡汽车(C2)、低速载货汽车(C3)或者三轮汽车(C4)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2、申请增加牵引车(A2)准驾车型的条件
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B1)或者大型货车(B2)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A1)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A1)准驾车型的条件
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B1)或者大型货车(B2)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A2)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备注: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八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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