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罚金是否能作为破产债权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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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罚款罚金不可确认为破产债权。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均将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列为第二顺序清偿的债权。罚金和税收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有质的区别。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的规定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虽然也收归国库,但它不是国家的经常性收入。
罚款罚金是否能作为破产债权

罚款罚金不可确认为破产债权。

1、罚金与税收性质不同,两者不可并列税收债权与民法上的债权不同,是依公法产生的一种特殊债权。破产企业不因其破产而减免其所欠税款的缴纳责任,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全社会税收受益人的利益。同时,国家征税并非没有“对价”,国家必须从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和环境上为纳税企业和公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和其他必要条件。这就是国家征税的“对价”。因此,刑法上的罚金与民法上的债务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罚金作为刑法上的财产刑,同自由刑一样,是对犯罪单位和个人的惩罚。从罚金适用的法律依据、程序,适用的对象、目的,都不能在其和债的关系之间找到共同之处。由于罚金是对犯罪的惩罚,所以法律规定,当被惩罚对象死亡,刑事审判应当终止。企业破产是企业的死亡,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只是在为其办“后事”。如果强制破产企业缴纳罚金,无异于对已死亡的人判处刑罚。如果罚金可以当做破产企业的债权申报,那么是否自然人所受的刑罚也要由其继承人继承呢?可见,罚金可以申报债权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在法理上也是难以成立的。

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均将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列为第二顺序清偿的债权。罚金和税收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有质的区别。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的规定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虽然也收归国库,但它不是国家的经常性收入。国家并不依靠罚金来行使国家职能和实现社会发展目标,也不需要为执行罚金支付“对价”。罚金的惩罚性和非公益性决定了不能将其与税收列为同一性质的债权。

2、罚金是国家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单位和个人的刑罚,而不是在国家和犯罪单位或个人之间设立债的关系能够向破产企业申报并可确认为破产企业债权的财产权利,必须具有债的性质。而债是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是税收,也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罚金刑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在这一点上,很类似民法上的债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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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罚款罚金是否能作为破产债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个企业受到罚款罚金的刑罚之后,又破产了,需要进行债务清偿。可能有的人就会疑惑,罚款罚金是否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呢?罚款罚金是否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罚款罚金不可确认为破产债权。
1、罚金与税收性质不同,两者不可并列税收债权与民法上的债权不同,是依公法产生的一种特殊债权。破产企业不因其破产而减免其所欠税款的缴纳责任,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全社会税收受益人的利益。同时,国家征税并非没有“对价”,国家必须从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和环境上为纳税企业和公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和其他必要条件。这就是国家征税的“对价”。因此,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均将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列为第二顺序清偿的债权。罚金和税收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有质的区别。罚金是人民依据刑法的规定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虽然也收归国库,但它不是国家的经常性收入。国家并不依靠罚金来行使国家职能和实现社会发展目标,也不需要为执行罚金支付“对价”。罚金的惩罚性和非公益性决定了不能将其与税收列为同一性质的债权。
2、罚金是国家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单位和个人的刑罚,而不是在国家和犯罪单位或个人之间设立债的关系能够向破产企业申报并可确认为破产企业债权的财产权利,必须具有债的性质。而债是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是税收,也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罚金刑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在这一点上,很类似民法上的债务关系。但是刑法上的罚金与民法上的债务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罚金作为刑法上的财产刑,同自由刑一样,是对犯罪单位和个人的惩罚。从罚金适用的法律依据、程序,适用的对象、目的,都不能在其和债的关系之间找到共同之处。由于罚金是对犯罪的惩罚,所以法律规定,当被惩罚对象死亡,刑事审判应当终止。企业破产是企业的死亡,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只是在为其办“后事”。如果强制破产企业缴纳罚金,无异于对已死亡的人判处刑罚。如果罚金可以当做破产企业的债权申报,那么是否自然人所受的刑罚也要由其继承人继承呢?可见,罚金可以申报债权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在法理上也是难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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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罚金是否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罚款罚金是否可以作为破产债权问题解答如下, 一个企业受到罚款罚金的刑罚之后,又破产了,需要进行债务清偿。可能有的人就会疑惑,罚款罚金是否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呢?罚款罚金是否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罚款罚金不可确认为破产债权。
1、罚金与税收性质不同,两者不可并列税收债权与民法上的债权不同,是依公法产生的一种特殊债权。破产企业不因其破产而减免其所欠税款的缴纳责任,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全社会税收受益人的利益。同时,国家征税并非没有“对价”,国家必须从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和环境上为纳税企业和公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和其他必要条件。这就是国家征税的“对价”。因此,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均将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列为第二顺序清偿的债权。罚金和税收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有质的区别。罚金是人民依据刑法的规定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虽然也收归国库,但它不是国家的经常性收入。国家并不依靠罚金来行使国家职能和实现社会发展目标,也不需要为执行罚金支付“对价”。罚金的惩罚性和非公益性决定了不能将其与税收列为同一性质的债权。
2、罚金是国家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单位和个人的刑罚,而不是在国家和犯罪单位或个人之间设立债的关系能够向破产企业申报并可确认为破产企业债权的财产权利,必须具有债的性质。而债是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是税收,也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罚金刑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在这一点上,很类似民法上的债务关系。但是刑法上的罚金与民法上的债务具有本质上的区别。罚金作为刑法上的财产刑,同自由刑一样,是对犯罪单位和个人的惩罚。从罚金适用的法律依据、程序,适用的对象、目的,都不能在其和债的关系之间找到共同之处。由于罚金是对犯罪的惩罚,所以法律规定,当被惩罚对象死亡,刑事审判应当终止。企业破产是企业的死亡,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只是在为其办“后事”。如果强制破产企业缴纳罚金,无异于对已死亡的人判处刑罚。如果罚金可以当做破产企业的债权申报,那么是否自然人所受的刑罚也要由其继承人继承呢?可见,罚金可以申报债权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在法理上也是难以成立的。
罚款罚金是否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律师回复] 罚款罚金不可确认为破产债权。
1、罚金与税收性质不同,两者不可并列税收债权与民法上的债权不同,是依公法产生的一种特殊债权。破产企业不因其破产而减免其所欠税款的缴纳责任,这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也是为了维护全社会税收受益人的利益。同时,国家征税并非没有“对价”,国家必须从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和环境上为纳税企业和公民的生产、生活提供服务和其他必要条件。这就是国家征税的“对价”。因此,刑法上的罚金与民法上的债务具有本质上的区别。
罚金作为刑法上的财产刑,同自由刑一样,是对犯罪单位和个人的惩罚。从罚金适用的法律依据、程序,适用的对象、目的,都不能在其和债的关系之间找到共同之处。由于罚金是对犯罪的惩罚,所以法律规定,当被惩罚对象死亡,刑事审判应当终止。企业破产是企业的死亡,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只是在为其办“后事”。如果强制破产企业缴纳罚金,无异于对已死亡的人判处刑罚。如果罚金可以当做破产企业的债权申报,那么是否自然人所受的刑罚也要由其继承人继承呢?可见,罚金可以申报债权不但没有法律依据,在法理上也是难以成立的。
我国现行破产法第三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均将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列为第二顺序清偿的债权。罚金和税收二者在性质和功能上有质的区别。罚金是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的规定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虽然也收归国库,但它不是国家的经常性收入。国家并不依靠罚金来行使国家职能和实现社会发展目标,也不需要为执行罚金支付“对价”。罚金的惩罚性和非公益性决定了不能将其与税收列为同一性质的债权。
2、罚金是国家依照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单位和个人的刑罚,而不是在国家和犯罪单位或个人之间设立债的关系能够向破产企业申报并可确认为破产企业债权的财产权利,必须具有债的性质。而债是依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是税收,也是依照法律规定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罚金刑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金钱,在这一点上,很类似民法上的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你好!和朋友合资开了一家公司,因为经营不当导致公司破产了,现在我想要了解一下的就是罚款罚金是否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律师回复] 破产债权包括哪些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种类
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
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
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
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4、代保债权
在市场经济运作过程中,一个企业的债务由保证人“作保”可提供偿债保障。企业到期不能清偿债务,保证人则承担连带责任。当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为企业偿还债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迫偿。这样保证人与被担保企业就构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所谓代保债权是指当保证人为破产企业偿还有关债务后,其代为清偿的债务对破产企业来说便是代保债权,这种债权是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5、索赔债权
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不再履行破产企业的未了合同,由此使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受到损害。其损害赔偿数额为索赔债权,它是破产企业破产债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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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有个同学在村里合作社上班,由于不景气面临破产问题,请问一下合作社破产债务谁承担?求相关人员帮助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2014年11月,枣庄市山亭区洪增土豆种植合作社在苦苦支撑了近六个年头后,终于因为负债过多,破产了。由于合作社不是一次性付清15年的流转费用,部分社员已经快两年没有拿到土地流转费了。山亭区农业局和西集镇政府在此背景下,探索引入社会资本,对合作社土地进行二次流转,保障了社员利益。
前期负债
后期遇低迷行市
2009年4月,在辘井村支部书记马洪增、村民马洪秀、王金发等8位农民的联合下,发起成立了洪增土豆种植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注册资本30万元,流转土地420亩。
“当时合作社给村民签订的流转合同期限是15年,每年每亩地流转费800元,但不是一次性付清。”马洪增介绍,当时成立合作社是基于全村的实际情况,辘井村位于传统农业大镇西集镇,农民以种植传统粮食作物为主,地块零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种植效益较低。
想法是好,但是由于合作社发起人无技术、无管理经验,导致合作社“先天不足”。再加上当地农业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需要靠银行贷款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导致合作社运营初期就背上沉重的债务。
另外,合作社2011年种植的土豆没有赶上旺市,2012年种植的西蓝花行情持续低迷,连续两年对市场行情误判,导致种植的农作物增产不增收。“前期负债,后期无法盈利,合作社逐步丧失了继续经营和还贷能力。”马洪秀说。
又熬过两年,洪增土豆种植专业合作社终于因负债过多倒下了。“合作社负债达85万元,已经无法偿还。”合作社没能带领村民实现共同富裕,让发起人之一的王金发很是没面子,也背负了骂名。
村民张庆英将土地流转给了合作社,据她介绍,2009年入社农户与合作社签订的合同规定,每亩地每年付流转金800元,合作社必须在每年的年底兑现,保证群众利益不受损。“现在合作社干成这样,别说让参与的农民挣钱了,每年的流转金都保证不了。”张庆英说。
连续两年没有拿到流转金,让一些农民意见颇大。“合作社不挣钱也给不了我们流转金,不如让我们把地再拿回来种,但是按照合同上面写的租期,我们也不能随便就拿回来。”张庆英说。
破产后,就这么一直拖着也不是个事。在这个节骨眼上,山亭区农业局和西集镇政府参与了进来,用西集镇镇长梁鹏的话说,参与进来的目的只有一个——“复活”洪增土豆种植专业合作社。
经过多次讨论后,山亭区农业局和西集镇研究探讨出解决对策和办法。本着“群众利益不受损”、“土地用途不改变”、“解决眼前兼顾长远”的原则,对合作社的85万元债务和420亩土地经营权进行解绑、剥离。
山亭区农业局副局长于秀刚介绍,按照办法,相关债务由原合作社理事会负责化解;土地经营权,由山亭区和西集镇产权交易平台发布信息:再次发包,寻找新的承接方。
引入社会资本
土地被二次流转
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破产合作社土地二次流转,在枣庄市山亭区尚属首次。山亭区农业局和西集镇政府对有能力参与进来的个人和企业进行多次筛选,并立下“规矩”。
一是,洪增合作社420亩土地在二次流转时,采取净地流转的方式,把土地基本情况,通过区镇两级交易平台公示,公平、公正、公开吸引有资源、懂经营、会管理的投资方承接。二是,当初入社农户与洪增土豆种植专业合作社签订的800元/亩的标准,土地承接方不能低于现有流转金。三是,洪增合作社理事会积极寻找承接方,并承担、化解原有债务。四是,新承包方必须在年底兑现当年的保底金,保证群众利益不受损。
2016年初,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山亭籍的商人齐自民接手150亩土地,发展榆树种植;枣庄市薛城区的徐文芳联合辘井村民马运乾,接手270亩土地,成立金土地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种植丹参、拉根等中药材。二次流转让土地有了效益,农民利益有了保障
我舅舅的公司快要破产了,中间有很多的货品都没有销售出去,现在打算做债权申报了,破产案件申报债权要如何操作呢?
[律师回复]
一、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流程
1、根据破产法的一般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后,债权人只有在依法申报债权并得到确认后,才能行使破产参与、受偿等权利。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等,不必申报。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以本金申报债权。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也可以申报其债权。
4、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5、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此外,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其申报债权前已经进行完毕的各项破产活动,不得再提出异议。
二、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审查内容
(一)、总体要求
1、申报债权必须是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权,凡超过诉讼时效或执行时效的,又无时效中断或中止的证据,不予确认;
2、债权人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的,则依据法律文书中直接确认的债权金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的内容,管理人无须实质审查可直接予以确认债权。判决中超过破产受理时间的利息及迟延履行金、诉讼费、保全费不予认定。
3、申报的债权不是以金额计算的,债权人应对债权金额进行折算,管理人按市场价值确认。
4、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管理人依法通知相关法院中止审理。其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诉讼、仲裁审结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所确认债权进行调整。
6、债权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以后,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依法予以审查,但是,申报人应按照审查需要交纳审查费用。
7、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申报债权的,管理人不再受理审查。
8、附期限的债权,视为破产宣告时已到期,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9、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不作为破产债权。
10、债权人负有对其债权进行举证的义务,如果债权人不能充分举证,管理人又无法通过债务人的帐册或相关文件中查证的,由债权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劳动债权
1、债务人单位职工申报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劳动债权的,根据《破产法》第48条规定,告知其不必申报,待管理人调查清理后予以公示。
2、债务人所欠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高于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平均工资计算;低于平均工资的,按照实际工资计算。
3、签有《劳动合同》,并查证考勤表、工资表后,能够证明职工实际提供劳动的,其工资可以按相关工资标准予以认定。
4、除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外,职工主张如汽车补助、招待费欠款等债权的,管理人告知其按普通债权进行申报。
5、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对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予以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借款法律关系(包括担保求偿、融资租赁)形成的债权
1、债权人除应提交债权基础文件(合同、协议、欠条等),还应提交债权人的支付凭证(付款证明、转帐回执等),对于单笔超过5万元以上的交易,必须提供银行转帐凭证,超出该数额的借条不予认定。对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实际支付的,又不能在债务人的账册中查证属实的,不予认定债权。
2、借据与转账凭证不符的,可以认定为提前扣除利息,依据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转帐凭证来认定本金。
3、债权申报时包括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的,其计算到破产受理日为止。
5、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每年按365天计算,在该期间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有变动的,分期计算。
6、借据或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的,对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不予认定;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
7、债务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如约定利息的,可依其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根据《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约定的利息标准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
8、申报债权时未申报应付利息和违约金的,推定其放弃申报。
9、债权人依据借款合同同时主张利息、违约金或罚息的,其总数量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不予认定。
10、债务人连续归还债务的,利息应分别计算。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高利不予计算。
1
1、债务人与其他企业间的相互拆借,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登记为破产债权;没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本金部分予以认定,利息部分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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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为合同的主债务人,债权人、保证人申报债权时的处理:
(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偿的,其代偿金额认定为本金,按《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违约金或利息至破产受理之日,如约定违约金或利息过高的,调整至银行贷款利率四倍。
(2)如果保证人尚未履行担保责任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偿付责任的,且债权人已经申报全部债权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不予认定。
(3)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且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对其申报的债权予以临时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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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务人为保证人的担保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的处理:
(1)主债务人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否则对该债权不予认定。
(2)主债务人非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经查证属实后,可以认定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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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多次借、多次还的借款合同,对于超过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将其计入偿还本金部分。能够查明之前已支付的高息予以追溯,不能查明的,仅对申报债权所涉借款关系之后发生的利息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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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形成数个借款合同的,其中盈兴仅在部分合同中承担担保或借款人责任的,但借款还款难以一一对应的,债权人不能补充证据的,可先将还款额认定为盈兴承担还款或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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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出借承兑汇票而形成的债权,应结合债务人账册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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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约定债务人为借款人,但相关款项未用于债务人或未有充分证据证明用于债务人的,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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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债务人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同为借款人的,根据该借款的实际使用情况认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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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借新还旧,或滚动借款中,对于原来已经偿还的高利按银行4倍利息计算后扣抵债务本金。
20、以借条形式借消费卡而形成的债务,结合债务人的财务账册来综合确定,不属于职务消费的,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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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没有约定利息,但债权人已经实际收取利息,予以追溯扣抵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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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典当借款必须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范围,即动产、财产权利质押借款、房地产抵押借款,否则认定为典当公司发放信用贷款,对于利息及综合管理费不律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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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融资租赁偿还融资本金期限于前未到期的,视为提前到期,租金计算至破产受理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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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融资租赁的债权人应明确选择是否主张收回租赁物,如选择收回租赁物,则认定债权的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及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如债权人不主张收回租赁物,则认定债权的范围为融资租赁本金及破产受理之日前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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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非有证据证实债权人提供了与其所主张的金融服务费相对等的金融服务,否则对金融服务费、管理费等不予认定。
(四)、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形成的债权
1、工程款类债权,已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予以认定。
2、未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工程款数额无法明确,暂不认定,待审计完成后依审计结果再予以补充认定。
3、债权人主张违约金的,应俚清责任后再行认定。
4、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工程量与实际不一致的,可由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进行协商,确定工程款。
5、债权人就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予以认定;如果债权人申报时已距竣工时间超过六个月,且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过优先受偿要权的,对于债权人的优先受偿主张不予认定。
(五)、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除审查其担保是否合法成立外,应重点审查提供担保是否有可以依法撤销的情形、债权金额是否存在超过担保财产价值的情形,超过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处理。
你好,在看经济节目的时候有个疑问,就是破产清算公司的债务人可作为破产申请人申请企业破产吗?
[律师回复] 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企业破产,那么债务人也就是企业本身能不能申请自己破产呢?如果自己申请破产属不属于假破产真逃债呢?答:按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看,债务人是有权利申请自己破产的。至于你说的,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是否属于假破产真逃债的问题,我认为这不能把债务人申请自破产问题绝对化。债务人申请自己破产是不是假破产真逃债,是需要对破产的原因进行调查核实才能确定的,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有通过假破产来逃债的意图,就不能认定债务人是假破产真逃债。就不能以此为由阻止债务人申请破产。
所谓债务人,是指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有义务履行清偿债权人债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上述两部法律规定了债务人作为破产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两种不同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是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的破产主体,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除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申请破产的主体,主体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债务人可以申请破产,主要有以下依据:
一、债务人作为民事权利的主体,通过破产还债体现其对自己所有财产的处分权;
二、债务人申请破产,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还有利于债务人的职工利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简言之,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不能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作为破产主体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破产申请;
二、企业主体资格证明;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
四、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
五、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书,并附审计报告;
六、企业至破产申请日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
七、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
八、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情况;
九、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十、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

一、 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二、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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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债能否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赌债一般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属于一方个人不合理的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因而应由举债人个人自行承担,配偶另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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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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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能否作为犯罪主体?
公司破产后能作为犯罪主体,公民若是发现他人在以破产公司的名义实施犯罪活动,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需要对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对公司破产后能否作为犯罪主体依旧不清楚,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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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份合作制企业破产了负债怎么办?
[律师回复] 对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破产了负债怎么办?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可以向申请破产清算还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
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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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范围有哪些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
(2)须为以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故信托财产或者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不是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在申报之列。
(3)须为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至于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于;此时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事实上处罚的是债权人,这样既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如果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来的处罚决定。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因此,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①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②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③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裁定不予确认。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人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为我国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职工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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