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是否有义务协助警方调查

最新修订 | 202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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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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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情况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公民即使没有犯法,也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不能以本人没有违法行为为由拒绝公安机关的配合协助调查工作。
公民是否有义务协助警方调查

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情况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义务。公民即使没有犯法,也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协助调查,不能以本人没有违法行为为由拒绝公安机关的配合协助调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五条,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

(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

(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

(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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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警察带走协助调查一般需要多久
在协助调查中,一般情况下,被警方带走需要的时间期限是多久假如您因涉嫌参与某些调查行动而被警方邀请前往配合,通常他们都会在不超过24小时内将您释放。然而,请注意,这只是针对纯粹的协助调查,且您确实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而言。然而,若涉及到的协助调查需与刑事调查相关,那基本上您已经被警方认为涉嫌犯有某种罪行。这样的话,在进行为期48小时的调查过程之后,大多数情况下,您都将会被转移至当地的看守所继续接受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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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调查一般民事案情是否需要事前通知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符合条件的应该当即立案,具体条件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办理程序》
第七十六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羁押。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一百二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以上均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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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调查不去会怎么样?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协助调查不去会怎么样?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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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2017户口民警调查报告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因为朋友不怎么清楚。
[律师回复] (一)有关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我市户籍管理工作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195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沿用至今,从管理的内容、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已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难以适应人口信息变动速度加快、频率加大的现实需要。加之我市还没有出台户籍管理地方性的法规,一些政策的出台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撑,也很难在户籍管理工作中有所突破。
(二)户籍管理宣传不到位。个别群众对户籍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意识到户口簿和身份证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主要表现在出生申报不及时、死亡人员注销不及时、基本信息不准确、二代身份证不及时更换等问题,为户籍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户籍管理工作宣传不到位,导致部分群众对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和户籍改革制度不了解、吃不透,主动参与户籍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三)人户分离现象严重。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各项民生事业快速发展,城区和中心集镇的人口吸附效应显著增强,但由此引发的人户分离现象也越来越多。第六次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人户分离人口占全市总人口数的23.2%。由于人户两地,致使大量的人户分离人口未能纳入户籍管理工作范围,造成了户口部门与计生部门、统计部门等统计数据不一致。同时,也加大了审判机关民事案件送达、执行和公安机关对在逃人员、犯罪嫌疑人、服刑人员的抓捕、侦破、管控工作的难度。
(四)户籍制度改革推进缓慢。附加在户籍上的利益多,涉及部门多,各部门政策不配套,缺乏协调配合,尚未形成改革合力。如农转城后,教育、就业、养老、医疗、低保、计生、优抚安置无法正常转移衔接,拥有生产资料的农转非群众同时享有城镇户籍福利,导致新的社会不公等。随着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农牧民在土地、草场、计划生育、集体分红等方面的福利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优于城镇居民,农牧民不愿转户入城,一部分已经办理了“农转非”户口手续的居民,现在又希望重新获得农村户口。
(五)基层公安警力不足。全市有91个公安户籍派出所,按照公安部的规定,社区民警按实有人口3000:1的标准配备,每个警务室至少配备1名专职社区民警、2名协勤人员。按全市实有人口计算,需配备社区民警911名(实有439人), 协勤人员1822名(实有283人)。暂住人口按500:1的比例配专职协管员,需配备1262名协管员。基层民警除了日常值班、接处警、查处治安案件、调解民事纠纷、出勤务、维稳等工作,下管区的时间极少,影响了基层基础工作的深入开展。
民警上门调查一般民事案件是否要事前通知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符合条件的应该当即立案,具体条件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办理程序》
第七十六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拘传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一百二十二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异地执行拘留的,应当在到达管辖地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犯罪嫌疑人送羁押。
第一百二十五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第一百二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四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规定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以上均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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