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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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要立案。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不立案的,当事人可以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要立案。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不立案的,当事人可以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会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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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盗窃案:个人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均立为刑事案件;惯犯作案或一个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二)抢劫案: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均立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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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不安抗辩人成立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不安抗辩人成立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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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立案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有犯罪事实
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范围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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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立案证据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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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接到不夠立案条件的普通治安案件应该在多长时间解决
[律师回复] 没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是这样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第一百六十三条: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你好,被骗了3900,公安立案了,说是治安案件,2个月没进展,我问可以网上追逃吗,他们说不可以,只是治安案件
[律师回复] 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和基层保卫组织依法对需要予以治安行政处罚的违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做法和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违法犯罪做法,通过立案确认、进行查处的案件。根据有关限定,社会上发生的治安案件通常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查破;发生在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单位保卫组织查破,无保卫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查破。另外,在乡村无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背治安管理的做法中需要予以警告、50元以下罚金的,能够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限定,公安机关解决治安案件的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准许,能够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判定的期间,不计入解决治安案件的时限。1-3(条例及释义)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限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解决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解决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做法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置。
3.受害人有权知道处置结果。
治安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治安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和基层保卫组织依法对需要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和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立案确认、进行查处的案件。根据有关规定,社会上发生的治安案件一般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查破;发生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单位保卫组织查破,没有保卫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查破。另外,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需要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1-3](条例及释义)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3.受害人有权知道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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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自诉案件公安立案吗?
自诉案件达到了立案标准是可以立案的。自诉案件是我们国家规定的公民必须要自行告知的案件,属于民不告官不举的案件,如果案件发生我们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侵犯到了我们那么肯定是可以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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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治安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治安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和基层保卫组织依法对需要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和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立案确认、进行查处的案件。根据有关规定,社会上发生的治安案件一般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查破;发生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单位保卫组织查破,没有保卫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查破。另外,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需要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1-3](条例及释义)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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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保安公司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成立保安公司的条件流程  
一、办理条件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二、准备材料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理流程和期限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  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二)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之后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成立保安公司要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成立保安公司要什么条件问题解答如下, 成立保安公司的条件流程
  
一、办理条件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二、准备材料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理流程和期限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
  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二)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之后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治安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治安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和基层保卫组织依法对需要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和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立案确认、进行查处的案件。根据有关规定,社会上发生的治安案件一般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查破;发生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单位保卫组织查破,没有保卫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查破。另外,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需要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1-3](条例及释义)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3.受害人有权知道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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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公安立案,公安机关立案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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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治安案件立案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和基层保卫组织依法对需要给予治安行政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和不够立为刑事案件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通过立案确认、进行查处的案件。根据有关规定,社会上发生的治安案件一般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查破;发生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案件,由本单位保卫组织查破,没有保卫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负责查破。另外,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中需要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1.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1-3](条例及释义)
2.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
3.受害人有权知道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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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立案管辖
第五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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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安抗辩权成立条件有哪些
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
一、不安抗辩权的特点及成立的条件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是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对应的一种抗辩权。它们分别适用于异时履行与同时履行的情况。两者共同构成了大陆法系债法中保护债权的抗辩权体系。尽管不安抗辩权与后履行抗辩权一样都适用于异时履行的情况,但不安抗辩权主要是为一了保护先履行一方,或者说该抗辩权是由先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而后履行抗辩权主要是为了保护后履行一方,或者说该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权利。
《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规定的突破之处在于既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优点,也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长处。主要表现在:一是形式和框架是大陆法系的。该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保护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先履行一方的权利,这是采用了不安抗辩权的形式。另以第67条规定的后履行抗辩权保护后履行一方权利,以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保护同时履行各方的权利,抗辩权的整个框架基本上来自大陆法系。二是发生原因是英美法系的。该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采用了预期违约制度中权利发生的多原因主义,以更全面地保护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不安抗辩权的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
.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力一的履行抗辩权。
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于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发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时
3.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
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在先履行方,其应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或有不能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没有确切证据即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导致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儿种:一是财产显著减少这包括我国合同法第61条第
(一)项规定的“经营状况恶化”和第
(二)项规定的“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情形二是丧失商业信誉。三是提供劳务丁一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四是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特定物丧失五是其他情形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对此国际上有两种立法体例:一为订约后财产显著减少,,二为订约时财产已减少,当事人非因过失而不知也可援引不安抗辩权。.以上第一种立法较为妥当,因为如果在订约时已经出现了上述事实,则表明先履行的一方在订约时就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事实的存在,因此法律就没有必要对其提供特别的保护。即使先履行的一方在订约时根本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上述事实的发生,也可以依据具体情况,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或撤销该行为,而不必行使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虽未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在解释时应采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
(3)先履行方对上述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的举证责任至关重要,能否举证往往决定其于履行期届至时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还是合法行为。使先履行方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防止先履行方滥用不安抗辩权。
4.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
例如,甲和乙曾先后订立了编号为1号和2号的合同。甲掌握了乙不履行1号合问的证据,则只能中止自己对1号合同的履行,而不能中止自己对2号合同的履行。因为1号合同和2号合同产生的是不同的债权债务关系,二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和对等的关系。
成立保安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成立保安公司的条件流程  
一、办理条件  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二、准备材料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有关文件;  
(三)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简历,保安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证明;  
(四)拟设保安服务公司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有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  
(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理流程和期限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  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  
(二)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之后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0个工作日内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的省级公安机关保安监管部门。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超过6个月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失效,发证公安机关应当收回保安服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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