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房,公房使用权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和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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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涉及到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承租权问题,可以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什么是公房,公房使用权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和分割?

离婚时涉及到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承租权问题,可以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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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公房使用权怎么分割
以下情况,房产使用权应夫妻共同享有。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使用权益。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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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离婚后,使用权房怎样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使用权的房过户其实就是使用权转让,不可买卖;如下: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使用权房即是对他人的房屋占有、使用和收益。使用权人只能转让使用权,且不得损害所有权人权益。
  简单点说就是所有权人能卖房子,使用权人不能卖房产。
  一般城市的公房有两种情况,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前者直接到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费用根据各城市消费水平而不同;后者要到单位产权单位办理,费用不确定赠与缴纳房价3的契税和0.05印花税,免其他税.。
  如果转让,要承担买卖双方的全部税费.。
  过户申请书 ;
  由买方向公房管理部门提出承租申请,准备好由他来承租的书面材料、原公房租赁合约、他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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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用使用权的公房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只用使用权的公房如何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有自由裁量权,当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二)公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
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
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
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
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三)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四)“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对此,目前的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就本市而言,公房若遇到拆迁,承租人最高可以获得拆迁费80的补偿款。据此,笔者认为,可否参照拆迁,以获得安置的一半作价补偿给另一方。
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问题解答如下,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在1996 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 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根据案情酌情处 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有自由裁量权,当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二)公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 有三个:
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
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
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 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三)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四)“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对此,目前的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就本市而言,公房若遇到拆迁,承租人最高可以获得拆迁费80%的补偿款。据此,笔者认为,可否参照拆迁,以获得安置的一半作价补偿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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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和公房离婚怎样分割
离婚时对于优惠房的分割按照以下原则和方式进行:1、首先判断优惠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对于取得房产证的优惠房要区分是完全产权和部分产权。3、如果夫妻双方都不愿意取得优惠房而希望分割房屋出售所得的价款,则在出售优惠房时,要受原购房协议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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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后,还有使用权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平均分割,但是考虑到此种情况的特殊性,即房子原是一方父母的承租公房,父母拥有使用权,这一使用权也具有相应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分割房产时,对该交换价值也应予以考虑。但是,如果小夫妻买房时,一方父母没有主张使用权的交换价值,法律上就可以认定为父母将该交换价值赠与小夫妻两人,除非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当初明确指明只将使用权的交换价值赠与自己的子女一方,那样的话,另一方在离婚时如果去的房子的所有权,还应支付对方支付该部分房屋使用权交换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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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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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如何分割产权房和使用权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调解或判决主文也可明确经济补偿款的支付期限。得房方末支付经济补偿款的多起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但须支付对方经济补偿(经银行等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贷款人等情况除外),而双方均无力补偿对方,相当一部分的争议产生于房屋的归属和居住,应审查得房方支付经济补偿款的情况,但可明确由一方使用、补偿等方面。在现金房价高企的背景下,且当事人经济状况良好。若共有房屋系以一方当事人名义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迁让的执行,亦有众多当事人对的房屋分割原则发表疑问、确无共同生活可能的,会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补偿的,且感情破裂。
(三)对经济补偿款的执行,庶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房屋权利人出资租房等方法予以妥善解决,又难以分开居住。那么在上海的内部若干意见中,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
(二)仅有一套共有房屋,以解决对方的居住问题(使用权房参照上述办法解决),可判决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并确认各自份额:
(一)仅有—套共有房屋,能解决居住问题的。如双方经济状况不佳,可判决一方得房,应采用房屋置换。应尽可能促使款项支付到位,可不判决离婚、一方得经济补偿,一般判决由贷款方获得房屋权利,使用方须支付使用费,可暂缓执行其迁让申请
离婚如何分割产权房和使用权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调解或判决主文也可明确经济补偿款的支付期限。得房方末支付经济补偿款的多起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但须支付对方经济补偿(经银行等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贷款人等情况除外),而双方均无力补偿对方,相当一部分的争议产生于房屋的归属和居住,应审查得房方支付经济补偿款的情况,但可明确由一方使用、补偿等方面。在现金房价高企的背景下,且当事人经济状况良好。若共有房屋系以一方当事人名义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迁让的执行,亦有众多当事人对的房屋分割原则发表疑问、确无共同生活可能的,会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补偿的,且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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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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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离婚时怎么分割?
1、婚前取得承租情况。2、婚前承租本单位住房,离婚时,双方均未本单位职工的。由于一方身份的变更,不影响承租的归属,即在这种情况下,承租权仍归该一方所有。3、一方婚前承租的,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房屋。4、婚前一方取得承租权,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产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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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生活期间,公房的使用权怎样分割
[律师回复] 你好,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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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奖励的财产,或使用权离婚时能分割吗。
[律师回复]   规定是,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奖金工资收入或房产等,在没有事先特殊书面约定前提,不管这些财产登记人是夫妻俩哪一方,都属于婚后取得共有财产。在离婚时需要双方当事人自行协议分割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到解决。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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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使用权房婚后买断成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一,看房子的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如果是双方都有产权登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为一方婚前财产。  1,产权证是对房屋权属所作的行政法上的确认,在离婚房产分割案件中,一般不会改变产权,即房产证如果是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会将房产判决给房产证上的产权人。  2、如果产权证上是夫妻双方的名字,则该房产是完全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离婚时候都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进行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房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  3)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房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然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房产处理。  
三,如果房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讼。判决给一方使用,对另一方以上述方式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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