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最新修订 | 202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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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子凤(汉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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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ArticleTitle}

一、对公房使用权的分割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法院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当法院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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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名下存款能分割吗?
不能分割,因为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属于孩子的财产。父母将钱存在孩子的名下,属于将钱交付给孩子了,因此,父母不能撤销该赠与,这笔钱已经属于孩子所有了,不再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父母在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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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使用权房怎样分割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使用权的房过户其实就是使用权转让,不可买卖;如下: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使用权房即是对他人的房屋占有、使用和收益。使用权人只能转让使用权,且不得损害所有权人权益。
  简单点说就是所有权人能卖房子,使用权人不能卖房产。
  一般城市的公房有两种情况,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前者直接到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办理,费用根据各城市消费水平而不同;后者要到单位产权单位办理,费用不确定赠与缴纳房价3的契税和0.05印花税,免其他税.。
  如果转让,要承担买卖双方的全部税费.。
  过户申请书 ;
  由买方向公房管理部门提出承租申请,准备好由他来承租的书面材料、原公房租赁合约、他的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材料到房管部门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八条 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只用使用权的公房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只用使用权的公房如何分割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根据案情酌情处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有自由裁量权,当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二)公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有三个:
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
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
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
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三)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四)“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对此,目前的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就本市而言,公房若遇到拆迁,承租人最高可以获得拆迁费80的补偿款。据此,笔者认为,可否参照拆迁,以获得安置的一半作价补偿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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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财产在父母名下怎么分割?
不能分割父母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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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问题解答如下,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在1996 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
(一)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 益。当然,这里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如婚后共同偿还了多少钱,另一方才有权提出该要求,是一部分还是全部,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实践中由根据案情酌情处 理。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虽然房子是婚前一方承租的,但只要婚后遇到拆迁又换了公房,新公房的使用权益就是两个人共有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
(7)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也就是说,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8)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
(9)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这是个弹性条款,有自由裁量权,当认为将公房承租权仅判给一方显失公平,或有其他严重不妥的后果时,就可以根据该条酌情处理。
(二)公房使用权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呢?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结合实际业务经验,在该问题的处理上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夫妻离婚,受到最大伤害的是孩子。为确保孩子的健康成长,有一个稳定的居住环境,将公房使用权判给带孩子的一方,合情合理。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判归女方抚养。
(2)男女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这不是“女士优先”的问题,而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婚对女方的伤害和打击要比男方大。据调查,目前离婚率高发的年龄段 有三个:
第一个阶段是刚结婚两年内,进了“围城”,想出去;
第二个阶段是三十五岁左右,男方事业有成,有外遇,容易离婚;
第三个阶段是五十五到六十岁,觉 得人生一世,也要潇洒一回,容易出轨,导致离婚。特别在第二个阶段,离婚率相当高。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什么是“过错”呢,一般来说主要是指由于谁的原因造成了夫妻离婚。在实践中,主要的情形是一方有婚外情,或有赌博等不良嗜好,或道德品质败坏等。
(5)参考公房产权人(单位)的意见,决定判给男方或女方。
(三)公房使用权判给了一方,另一方能否取得补偿?
(1)如果一方无权取得公房使用权,那么也就不存在补偿问题。
(2)如果双方均有权取得公房使用权,由于使用权最终只能判给一方,因此得房方应向未得房方进行适当补偿。
(四)“适当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
对此,目前的法规尚无明确规定。就本市而言,公房若遇到拆迁,承租人最高可以获得拆迁费80%的补偿款。据此,笔者认为,可否参照拆迁,以获得安置的一半作价补偿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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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后,还有使用权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予平均分割,但是考虑到此种情况的特殊性,即房子原是一方父母的承租公房,父母拥有使用权,这一使用权也具有相应的交换价值。因此在分割房产时,对该交换价值也应予以考虑。但是,如果小夫妻买房时,一方父母没有主张使用权的交换价值,法律上就可以认定为父母将该交换价值赠与小夫妻两人,除非有证据证明,一方父母当初明确指明只将使用权的交换价值赠与自己的子女一方,那样的话,另一方在离婚时如果去的房子的所有权,还应支付对方支付该部分房屋使用权交换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提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再婚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涉及到已给一方子女买的婚房么(已登记在子女名下)
[律师回复]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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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子在孩子名下如何分割?
如果房屋时属于子女的,将无权进行分割。一般来讲,孩子名下的房产原则上产权人就是小孩,夫妻双方均无权处分,也就不可请求分割。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则获权和孩子一起居住在这套房子里,但是另一方不得请求分割,更不能以放弃房子产权为理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否则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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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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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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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离婚如何分割产权房和使用权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调解或判决主文也可明确经济补偿款的支付期限。得房方末支付经济补偿款的多起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但须支付对方经济补偿(经银行等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贷款人等情况除外),而双方均无力补偿对方,相当一部分的争议产生于房屋的归属和居住,应审查得房方支付经济补偿款的情况,但可明确由一方使用、补偿等方面。在现金房价高企的背景下,且当事人经济状况良好。若共有房屋系以一方当事人名义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迁让的执行,亦有众多当事人对的房屋分割原则发表疑问、确无共同生活可能的,会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补偿的,且感情破裂。
(三)对经济补偿款的执行,庶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房屋权利人出资租房等方法予以妥善解决,又难以分开居住。那么在上海的内部若干意见中,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
(二)仅有一套共有房屋,以解决对方的居住问题(使用权房参照上述办法解决),可判决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并确认各自份额:
(一)仅有—套共有房屋,能解决居住问题的。如双方经济状况不佳,可判决一方得房,应采用房屋置换。应尽可能促使款项支付到位,可不判决离婚、一方得经济补偿,一般判决由贷款方获得房屋权利,使用方须支付使用费,可暂缓执行其迁让申请
离婚如何分割产权房和使用权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调解或判决主文也可明确经济补偿款的支付期限。得房方末支付经济补偿款的多起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但须支付对方经济补偿(经银行等抵押权人同意变更贷款人等情况除外),而双方均无力补偿对方,相当一部分的争议产生于房屋的归属和居住,应审查得房方支付经济补偿款的情况,但可明确由一方使用、补偿等方面。在现金房价高企的背景下,且当事人经济状况良好。若共有房屋系以一方当事人名义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迁让的执行,亦有众多当事人对的房屋分割原则发表疑问、确无共同生活可能的,会审查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补偿的,且感情破裂。
(三)对经济补偿款的执行,庶情尚未完全破裂的、房屋权利人出资租房等方法予以妥善解决,又难以分开居住。那么在上海的内部若干意见中,关于离婚房产的分割。
(二)仅有一套共有房屋,以解决对方的居住问题(使用权房参照上述办法解决),可判决房屋产权归双方共有并确认各自份额:
(一)仅有—套共有房屋,能解决居住问题的。如双方经济状况不佳,可判决一方得房,应采用房屋置换。应尽可能促使款项支付到位,可不判决离婚、一方得经济补偿,一般判决由贷款方获得房屋权利,使用方须支付使用费,可暂缓执行其迁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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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共同名下房产如何分割?
离婚后共同名下房产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一方获得房产权,而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原则来处理,如果双方都不需要房产权的,那么可以对房产拍卖后,对所得的资金进行公平平等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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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离婚房屋使用权处理分割给哪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房屋使用权处理分割给谁
离婚时涉及到的公有住房使用权、承租权问题,可以根据你们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二、法律规定
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因此,在离婚时,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最高人民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2.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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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登记子女名下能否分割,以及父母和小三名下能否分割
[律师回复]
一、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能分割吗
(一)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能主张分割房产在法律意义上,夫妻将房屋无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赠与,依我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不动产经过办理变更登记即为实际交付,赠与关系因此成立且不可以撤销。如孩子尚未成年,其财产应由监护人代为管理。因此夫妻离婚时对此无权予以分割。
(二)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不能分割房产,但买房的钱是借给子女的,可以分割出资额。
1、如果出资本意是借贷的,应要求写借据,并由已婚子女夫妇双方签字。离婚时,子女夫妇应当返还出资额,再进行分割。但没有证据证明是借贷的,一般认定为赠与。
2、认定为赠与的情形:子女结婚后,为子女夫妇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子女夫妇的赠与;或是对已婚子女重大经济活动中出资的,没有借据的一般认定为赠与行为等等情形。
二、房产登记在父母名下能分割吗
(一)购买的房改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也就是说二人离婚,此房屋不能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而之前二人出资的房款,可以主张返还,夫妻再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父母名下的房产拆迁款案例:共同居住的房子即将拆迁,房产登记在男方父亲名下,男方父母均已去世,且无其他法定继承人。离婚时,女方是否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要根据夫妻结婚时间来判断:
1、在男方父亲去世后结婚的,则男方所继承的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补偿款也归个人所有;
2、在男方父亲去世前结婚的,且夫妻双方对财产没有特别约定的话,男方继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
三、房产登记在“小三”名下能分割吗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怎么才能挽回损失房子登记在“小三”名下,仍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有以下条件:
(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
(二)用于购房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房产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三)“小三”未能提供购房出资凭证,以及与婚外情一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经营所得财产等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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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名下没有财产需要分割吗?
离婚名下没有财产就不需要分割,离婚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如果有一方不同意离婚,那么另一方也可以诉讼离婚,只要法官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不适合继续共同生活的,就会判决离婚。但是离婚过程中就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如果男方名下无财产就不需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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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如何分割?以孩子名义买房,离婚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虽然随着政府的一个个限购令,房子的价格被稳定在一个水平上,但是这仍然不排除房价会持续走高的可能,所以为了能够再买一套房产,很多人选择了曲线买房:以父母、孩子名义买房。而以父母、孩子名义买房的,在夫妻婚姻稳固时,房产没有什么问题;但是,一旦遭遇夫妻离婚,以父母名义买房或以孩子名义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本文将对这个问题进行说明。
一、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按照新实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人民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换句话说,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父母名义买房,房产证登记的是父母的名字,那么房子就是父母的,这个时候,夫妻双方就不能在离婚时请求分割以父母名义买的房产。但是如果论及购买该房的出资,则可以按照债权债务关系处理。以父母名义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在现实中存在三种分割方式。
1、以一方父母名义买房在离婚前已经过户到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名下,房子已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就可以请求分割;
2、以父母名义买的房子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与父母签有书面的委托购买合同;
3、虽然没有书面的委托购买合同,但是父母承认委托购买的事实的。在上述三种情况下,会根据房产证、委托购买合同、房屋所有权公证等证据材料,以及证人证言,进行综合判断,以确定以父母名义买的房子是否可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进行财产分割。
二、以孩子名义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父母出资以孩子名义买房,并登记在房产证上的,视为对孩子的赠与,所以孩子是该房产的所有人。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能侵犯孩子对房子的产权权益。如果小孩未年满18周岁,在年龄上还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需要父母以监护人的身份在合同上共同签字,但房屋的产权仍然是属于小孩的。以孩子名义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原则上在离婚的时候不能分。但是,如果成年子女同意将房产过户给父母,父母通过离婚进行财产分割也是可以的。在现实中,很多人以父母名义买房时,会将以父母名义买的房产进行公证,或者双方签订了以父母买的房子的相关协议,这样一旦出现离婚,或者涉及房产分割等情况时,能给自己留一条后路,到时候可以以公证或协议证明房产是自己的。但是这样的公证的效力如何呢至少从现在的法律来看,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在涉及以父母名义和以孩子名义,购买的房产,离婚时房产如何分的问题有很多复杂的地方。很多父母将子女的名字写在了产权证上,或者直接是以孩子的名义买房,在面临离婚时,孩子只能归父母一方直接抚养,而另一方难免觉得孩子还小,孩子的份额就相当于白白送给了另一方。因此,在孩子产权份额上,经常会产生争议。比如,房子是我出钱购买的,虽然房产证上是孩子的名字,但是孩子并没有出资,所以实际上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该可以分割。很多人都会有这种想法,但是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物权法的规定,产权人一般以产权证的登记为准,因此,即使孩子没有出资,父母出资以孩子名义买房,并登记在房产证上的,视为对孩子的赠与,所以孩子是该房产的所有人。夫妻双方离婚时,不能侵犯孩子对房子的产权权益。当然,以成年子女名义买房的,也视为对子女的赠与。如果成年子女同意将房产过户给父母,父母通过离婚进行财产分割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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