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既遂后会被怎样判刑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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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认定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既遂后的判刑是,只要犯了本罪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存在的情节比较严重的话,那么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就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
认定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既遂后会被怎样判刑的?

一、认定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既遂后会被怎样判刑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违法对严重的罪犯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违法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属的财物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等等。

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违法裁定、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3.不具有报请、裁定或决定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4.其他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三、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主体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方面

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主观心理状态。本罪须出于徇私的动机。

3、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行为是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徇私舞弊表现为为徇私情,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条件等手段,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

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就是属于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不应该监外执行的人而实施犯罪,此行为完全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规定,一旦实施犯罪必定就会按造成的损失来进行判决,对于轻者都会给予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所以遵守法律是我们每一个人的责任,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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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四百零四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条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律师回复] 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政策以及实行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我国减刑、假释制度和暂予监外执行方法得到了很大发展,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在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发生司法工作人员的情况。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危害很大,不仅破坏了人民判决的严肃性,而且容易使罪犯逃避惩罚,甚至继续危害社会。因此,明确将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而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具有积极意义。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本罪的行为人必须是故意,即司法工作人员在徇私情,或者其他谋取私利等动机的驱动下实施的行为。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本罪具体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附有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以及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对其不在监管场所执行刑罚,而是暂时放在社会由有关部门予以监管的一种措施。在认定此罪时,应当与实践中因认识错误而采取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不当的行为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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