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审查是什么意思,对上诉、抗诉案件审查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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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面审查是什么意思《刑事诉讼法》第186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应当就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这就是
第二审程序的全面审查原则。全面审查原则要求:二审审判案件时,要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具体而言,
首先,既要审查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又要审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无错误,而不能仅就某一方面进行审查。
其次,既要审查一审判决已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又要审查其中没有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而不能只根据上诉或者抗诉的理由,审查已被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部分,特别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要对已经提出上诉的部分被告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查,又要对没有提出上诉的部分被告人的判决内容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再次,既要从实体上审查一审判决的正确性,又要从程序上审查一审审判活动的合法性,不能只审查实体问题是否获得正确处理,而对审判程序是否合法不管不问。
二、上诉、抗诉案件审查哪些内容对于上诉、抗诉案件,应当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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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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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一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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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侦查、、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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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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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人的供述、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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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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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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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第一审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全面审查原则有助于使一审判决中的错误都能得到纠正,确保终审裁判作出时,案件获得彻底的、正确的处理;有助于执行有错必纠的方针,保证第二审程序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