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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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特征: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

2、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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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相互配合、相互利用,共同实施贪污行为的。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可能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能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者),还可能是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可能是上述不同种类的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在一起的共同贪污。对此种情况下的共同贪污,构成犯罪的,应直接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因为他们都符合贪污罪的构成条件,这是没有争议的。
  
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者与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对此种情况下的行为定性问题,因立法、司法解释上的不同规定,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多争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
  
1、主犯决定说。该说认为,在内外勾结的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其共同犯罪的性质应根据主犯的性质确定。即如果主犯是国家工作人员,其他共同犯罪人无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都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如果主犯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使从犯中的犯罪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应按相应的非职务犯罪定罪。这种观点来源于1985年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日《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运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中指出:“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活动的共同犯罪(包括一般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应按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定罪。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一般是由主犯犯罪的基本特征决定的。”“主犯决定说”虽有司法解释作佐证,但因其颠倒了定罪与处罚的逻辑关系而受到学者的普遍诟病。
  
2、实行行为决定说。该说认为,在内外勾结的混合主体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按照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实行行为的性质确定混合主体共同犯罪的性质。即如果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性质是贪污罪的,该共同犯罪的性质也应认定为共同贪污犯罪;如果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性质是属于盗窃的,则应以盗窃罪作为该共同犯罪案件的罪名。
  
3、共同犯罪性质决定说。该说认为,这种混合主体的共同犯罪案件,应按共同犯罪的整体性质确定罪名,只要共同犯罪人的整体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不论主犯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每个共同犯罪人都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利用职务便利决定说。该说认为,应当以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作为确定这种混合主体共同犯罪的性质是否为贪污罪的重要标准。对于内外勾结进行贪污或者盗窃的共同犯罪,只要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无论其本人是主犯还是从犯,该共同犯罪的性质就是贪污;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但并未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是仅仅利用了本人熟悉单位环境等条件,勾结他人到自己单位行窃,即使国家工作人员是主犯,该共同犯罪的性质也不是贪污,而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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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法的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包括违反有关交通规则,违反操作规程等规定。例如,汽车司机不准酒后开车,不准把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不准超速、超宽、超载行车,不准强行超车火车司机在驾驶火车时必须认真瞭望,通过道口要鸣笛示警,扳道员必须按时扳道岔,信号员必须发准信号,调度员必须调对路线等,船长不得擅离职守,不行疏忽大意,舵手必须正确操作,不得偏离航线等。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如汽车、电车、火车的司机,轮船上的船长、大副、二副、引水员、舵手等也包括非交通运输员,如非司机开汽车、电车、以及骑摩托车、骑自行车、赶马车的,在从事运输工作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如酒后开车、强行超开、超速行驶等。但他对于发生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心理态度,即行为人没有预见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交通肇事的严重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构成其他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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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责任概念和特征
[律师回复] 对于特殊侵权责任概念和特征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述  
(一)特殊侵权责任的概念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运用,经济生活条件,生活方式的改变,新的损害不断涌现,而且一些损害后果极其严重,如果拘泥于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适用于侵权行为的赔偿原则,受害人就会得不到赔偿,影响社会的安定。于是出现了特殊侵权行为。  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此处的法律包括民法的特别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5、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知识延伸: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现有的技术水平、设备条件下,即使作业者已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仍然难以避免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性作业。例如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3)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应当证明损害事实是由该危险作业引起。  高度危险作业的免责事由仅有损害是由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一种情况。此时作业人将免除其责任。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造成仅有过失,也应当由作业人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应由作业人进行证明。侵权民事责任相关知识,推荐阅读:特殊侵仅行为免责概述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特殊侵权和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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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现。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种具体犯罪,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所谓有机统一,是指犯罪构成并非成立犯罪所需的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由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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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概念和特征是如何的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物的概念和特征是如何的,对物权的保护有哪些规定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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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概念和特征是怎样的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物的概念和特征是怎样的,对物权的保护有哪些规定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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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地域性。所谓地域性,就是对专利权的空间限制。它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和保护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专利权是不被确认与保护的。如果专利权人希望在其他国家享有专利权,那么,必须依照其他国家的法律另行提出专利申请。除非加入国际条约及双边协定另有规定之外,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性知识产权机构所授予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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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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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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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存在高度危险作业的行为。例如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  
(2)存在损害事实。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与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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