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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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中,客体是国家血液制品管理制度及公共卫生安全,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实施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犯罪主观要件是故意,而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负责供应、采集血液制品的单位或者个人。
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一、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到本单位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后果。

二、对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判刑标准是什么?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所述,非法供应血液制品破坏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危害群众健康,认定犯罪成立,应当看具体构成要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应当是供应血液制品的个人或者部门,当事人从事非法供应血液或者血液制品,是犯罪的客观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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