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监管秩序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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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破坏监管秩序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只要有殴打监管人员或者是组织其他被监管的人员实施犯罪行为,那么都是可以进行立案处理,只要构成本罪那么一般就会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破坏监管秩序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破坏监管秩序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破坏监管秩序罪立案标准的规定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二、应该怎么认定破坏监管秩序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详言之,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客体要件,就是我国劳改机关在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则的调节下,形成的监押、管理犯人的一种正常的社会状态。监管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种,是社会秩序在劳改机关这个特殊场所的特殊表现。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定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殴打监管人员。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员。

破坏监管秩序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指多次殴打监管人员或者为抗拒改造而殴打监管人员或者殴打监管人员致伤的;多次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或者组织的人数众多或者建立了较严密组织形式破坏监管秩序的;多次聚众闹事扰乱监管秩序或者聚众绝食影响恶劣或者聚众冲击办公场所毁坏财物的;多次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或者致人伤害的;兼有本条所述的多种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或者成为“牢狱霸”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强制在劳改机关服刑的罪犯。该罪的主体具备两个条件:

1、犯有罪行;

2、经司法机关判决或决定而被收押在劳改机关。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必须具有抗拒改造的犯罪意图,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危害劳改机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而故意实施该行为以追求对监管秩序之危害的心理状态。犯罪动机则可能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为了发泄对司法机关的不满情绪,有的是为了满思某种私欲,有的则是为了达到一些非法的要求。但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一般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综合上面所说的,要确定破坏监管秩序罪的犯罪事实,那么就要看所构成的条件是否与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相符合,一般在认定犯罪实施上就会从案件的客观、客体、主观、主体来进行确定,这样才能按此罪来进行处罚,所以,不同的案件所构成的条件就会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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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破坏监管秩序罪管辖是谁,我朋友最近想要去起诉,但是找不到相关的负责单位
[律师回复] 该罪规定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所谓罪犯,是指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犯有罪行的人。可见破坏监秩序的犯罪主体仅限于被关押的罪犯。
由于对该罪犯罪主体的限制,会出现罪刑不一致的情况。上列案件中,对何某的行为只能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何某犯有故意伤害(轻伤)罪提起公诉,而轻伤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能对何某以破坏监管秩序罪提起公诉,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显然破坏监管秩序罪与故意伤害(轻伤)罪相比属重罪。这就出现了在同一场所,实施了具有相同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受到不同的处罚。
而对看守所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哄监打斗、称王称霸、多次破坏监管秩序等行为,只要其行为没有触犯其他《刑法》条款,又不能以破坏监管秩序罪予以打击,会造成个别在押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罪不犯、乱不断”的局面,使不少“牢头狱霸”逍遥法外,而“牢头 狱霸”又上看守所的最大安全隐患。这样不利于看守所教育在押人员,也不利于维护看守所的正常监管秩序。
可见,为了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充分体现增设该罪的目的,促进对看守所被监管人员的教育改造,维护看守所正常的监管秩序,应完善《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修改破坏监管秩序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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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在被监禁的时候,不服从管理的都会被说破坏监管秩序,我想知道破坏监管秩序罪认定的依据是什么?有没有一个成文的标准?
[律师回复] 依法管理监狱,保障良好的监狱管理秩序,对于促使罪犯认罪服法、改过自新,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实践中,有些犯人无视监规,肆意破坏监管秩序,有的甚至成为了所谓的“牢头狱霸”,严重破坏了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这些人,除了监狱管理部门进行教育和行政处罚外,对其中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应当予以刑事制裁。
  能够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人只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即依照法定程序,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送到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的罪犯。依法被关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破坏看守所、拘留所等关押场所管理秩序的,不构成本罪。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具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
1.殴打监管人员的。是指用棍棒、拳脚等对刑罚执行场所的人民警察及其他管理人员实施暴力殴打、伤害的行为;
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是指公开或者暗中授意、策动、指使其他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违反监狱的纪律和管理秩序;
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是指策动、纠集多名被监管人闹事,如拒绝劳动、围攻监管人员、绝食等,扰乱监狱的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正常秩序;
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是指对其他被监管人进行殴打及身体上的折磨,或者指使被监管人对其他被监管人进行殴打及身体上的折磨。上述行为,都破坏了监管秩序,影响对罪犯进行监管的工作正常进行。实施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可以在监狱、拘役所,也可以在外出劳动作业的场所或者在押解途中。根据法律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即多次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实施破坏监管秩序行为造成严重影响以及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才构成犯罪。对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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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涉嫌破坏监管秩序罪,现在不知道怎么量刑,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破坏监管秩序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刑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破坏监管秩序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一十五条 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解释】本条是关于破坏监管秩序犯罪及处刑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犯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殴打监管人员的;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这里规定的“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是指依照法定程序,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送到监狱或者执行场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在这里,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是本罪的犯罪主体。“破坏监管秩序”,是指以各种方式破坏对罪犯进行监管的工作正常进行。“殴打监管人员”,是指用棍棒、拳脚等对刑罚执行场所的人民警察及其他管理人员实施暴力打击、伤害的行为。“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是指公开或者暗中授意、策动、指使其他被依法关押的罪犯违反监狱的纪律和管理秩序。“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是指策动、纠集多名被监管人闹事,如拒绝劳动、围攻监管人员、绝食等,扰乱监狱的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正常秩序。“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是指对其他被监管人进行殴打及身体上的折磨,或者指使被监管人对其他被监管人进行殴打及身体上的折磨。实施以上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可以在监狱、拘役所,也可以在外出劳动作业的场所或者在押解途中。以上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上述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实施上述破坏监管秩序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根据本条规定,对破坏监管秩序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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